题记:一直以来,由于监狱性质和实体的特殊性,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势必会因为种种内外因素引起思维、心理甚至行为上的失衡与不协调,当这种状态持续恶劣的发展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排解和宣泄时,就极容易导致服刑人员走上极端,出现自伤、自残甚至自杀倾向。这类情形是普遍存在且具有隐蔽性的,我们并不陌生,然而,在涉事服刑人员群体中,有一类比较特殊,而且也极容易让我们麻痹大意的,就是即将刑满出监的服刑人员,其自杀事件如今也在逐步增加、愈演愈烈,这对我们监狱系统监管安全隐患带来了极大挑战,亟待我们给与足够的重视和应对。
关键词:服刑刑满自杀
近段时间,通过浏览我省及其他省市司法、监狱局网站,看到不少监狱成功的防范了一起又一起罪犯自杀事件,或扼于萌芽、或及时弥补,都将事态控制、损失趋微。这些正面的、积极的通报让我们无不欣慰和敬佩,可谓给当前负面新闻不断的监狱司法系统打了一系列强心剂,但同时又不禁让人私下里觉得压力倍增,觉得监狱司法工作日益艰难,职业风险真是越来越大了。
其实,除了小部分罪大恶极、恶贯满盈或者心术不正、品行不端的人之外,大部分的服刑人员还是依旧注重个人颜面、家庭亲人、社会关系等人情世故的,他们本性并不坏,只是在自己的从政、从商、为人、处世过程中,由于一时的疏忽、贪欲、冲动或者放松,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不得已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进而来到监狱服刑改造,因此这类人仍保留着一定的自尊心和羞耻心,再加上监狱环境、气氛、制度、规范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性、强制性,他们势必会产生强烈的负面情绪,如抵触、压抑、愤懑、悔恨、眷恋、急躁、忧虑、饥渴等等,如果这些消极因素长时间积累且得不到有效排解和倾诉,就极易导致服刑人员思想和行为有失偏颇甚至走上极端,也就会造成自伤、自残、自杀案件的发生。因此总体来说,监内服刑人员自杀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主观存在或潜在形成,不该刻意去隐瞒和忌讳,只要监狱工作者能够细心留意狱情和犯情,采取适当有效的防备措施,还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然而,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仔细研究,我发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即某些自杀行为是由即将刑满出监的人实施的,这有些令人困惑。一般来讲,对于服刑人员来说,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拥抱亲人是他们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劳动、服从管理、遵从民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他们积极改造、拿分拿奖的唯一动力和最终目的。面对着刑期临末,应该是有着一种情绪高昂、积极向上、热情洋溢的心理来迎接新的人生起点的,怎会行此功败垂成、自毁人生的不智之举。带着这些疑问与不解,通过资料查阅和谈话问卷,我逐渐得出观点如下:
一、 不适型
当前社会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上到政治、经济、文化、下到工作、学习、生活,无不在日新月异,朝更夕改,稍不留神便会与社会脱节,与变化擦肩,谁都不例外。监内服刑改造的人,有的罪孽重,刑期较长;有的年龄跨度大,从少年熬到中年;有的本就木讷,难以变通。这些人,由于长时间的待在监狱,自己的生活习惯、劳动技能、心理情境、思维方式、言谈举止都早已被监狱同化,已彻底将监狱内的生活看做正常化与人生化,当做主流意识世界,也就成为了表现良好的“监内正常人”。但对于外界,他们是极其恐惧的,担心变化太大、脱节太多,自己根本不能适应和生存,只求满足于现状。因此他们不愿意刑满出监甚至被减刑、假释出监,一旦真的要面对,往往便会极度忧虑和想不开,也就会导致自杀的发生。
管教对策:首先,监狱机关当依托“5+1+1”模式,在服刑人员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加强教育与引导,有效利用电视、影像、报纸、书籍等媒介,有选择、有更新的给与服刑人员接触的机会,达到让其了解外界变化的目的;其次,监狱民警在日常的教育谈话和上大课过程中,针对这类与外界隔阂过长、容易产生“惧外”心理的服刑人员,要多讲述这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涉及生活的一些新鲜事、新玩意、新动态,多讲解、多介绍并且多鼓励,让他们感觉到“外面也没怎么变化,变化的也没什么了不起”,进而自己树立适应变化的信心;最后,要与服刑人员家属积极沟通交流,引导他们多鼓励和暗示监内的亲人,这对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