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即正义

时间:2015-03-17信息来源: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作者:

近来读完了《现代西方法理学》,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其中的自然法与形式法之争。即法律是天然存在还在社会制定的,最后衍生到法律到底是正义,还是功利之争。

在传统法学中,正义与功利是相互抵触的。但是事实上只是正义本身,就有着不同的含义:例如对我们来说,拍儿童脑袋是社交之举,而在美国就是法院传票;在我们看来是普普通通的打胎,在基督教看来就是对生命的侵犯。所以纯粹的,抛开一切条件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当两个相互冲突的“正义”相互接触的时候,往往比纯粹的利益冲突显得更为可怕,毫无调和的可能(例如各种宗教战争)。

与正义主义相比,功利主义往往被认为过于冷酷,缺少人道主义精神。简单的利益最大几个字,显得商业化十足。也没有人相信在功利主义的土壤中,能够结出正义的果实。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看到正义向功利学习的例子。例如在针对盗窃罪的实际操作中,各地都有不同的盗窃金额立案标准。在纯粹的正义角度这是无法理解的,但是如果用功利的眼光就会发现,如果不这样做,将有大量的侦查成本被消耗在对这些新增的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对罪犯的逮捕中,就会导致现有的公安,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从最终影响的层面来说,也使得正义更难得到实现。

在哈佛《公正――让我们如何是好》中,提到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即如何比较两件统一维护公正的行为的重要性。这个对于功利主义异常简单的问题在面对正义之时变得异常复杂。因为公正并没有具体的可比性,面对飞奔而来的火车,如何搬动岔道使得撞死四个乞丐还是撞死一个教授?无论什么回答都是一个非正义的命题。

在司法操作中,我们也往往会面对这么一类问题:维护正义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司法系统并非拥有无尽的资源的客观现实,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工作重心放在大问题,急问题,普遍性问题上。以争取在整体上获得最大的收益。

例如在近期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有时候为了维护片面的正义,反而对社会造成了物质和精神层面的伤害:有人向政府申请百余次行政公开和行政复议,而政府只能做到拒绝为止,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有人不断上访,只是为了要挟政府获得个人利益倾斜,纳税人又如何会满意?也有人唯恐天下不乱,组团闹政府,闹医院,闹监狱,只为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试问,当我们向这些人妥协,满足了他们的“正义”之后,整个社会的正义又在何处呢?

在推行“正义”的时候,我们常常遇到几个问题:

1.不同的观察者所坚持的正义可能不同

就如美国政府和哈马斯同样坚持宣传自己是为了人类正义而战。事实上很多罪犯在家属眼中的形象永远不可能同受害者眼中的形象重叠起来,而更不要说很多上访者心中的“正义”。而如果单纯的用少数服从多数来概括这个问题,则已经承认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即利益的最大化。

2.纯粹的正义缺少推动力

我们推崇雷锋精神,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使每个人都如此行事。事实上分析心理学中也指出人类行为必然的需要推动力。尤其作为刑罚执行者,在当下的环境中已经不是单纯的照搬过去的经验就能够完成工作,而是要在思考中因为各种不断发生的新的问题。这其中所需要的推动力(用心理学的话说则是“动机”),远非纯粹的正义能够提供的。

正如唯物主义世界观所描述的,没有足够坚实的物质基础,其社会上层建筑是无法完成的。所以我们需要承认,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得不,且必须依靠功利主义的方式,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最为公正的功利主义标准,才能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正义。要注意的是这预示着在未来的发展中,必然会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正义为代价,但这也是无奈之举。而只有承认了这一点,不对功利主义避讳如深,我们才能在随之而来的司法改革中顺利且坦然的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将改革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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