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起生效施行的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是对青海省高级法院青高法(2006)93号《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试行)》的修正。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限制了“三类罪犯”的减刑,较大幅度地调整了奖励幅度,加大了对财产刑的追缴,势必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我结合青海省柴达木监狱监管改造实际,就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对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的影响和今后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谈几点粗浅意见,希望能对今后的监狱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诞生,监狱工作压力增大。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生效实施,不仅限制了奖励幅度,造成押犯减刑速度放缓,回归社会的周期加长,而且对有财产型的罪犯也会引起一定的思想波动,对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不言而喻。
(一)减少了奖励幅度,延长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限。
根据青高法(2006)93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为例: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悔改表现,并获下列奖励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减刑:1、获一次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优秀学员、可减刑罚三个月;2、获一次记优表扬,可减刑四个月;3、获一次“监狱服刑积极分子”的,可减刑罚五个月;4、获一次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的,可减刑罚十个月。以上所减刑罚可根据实际获得奖励累计,但一次所减刑罚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获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优秀学员,可减刑罚四个月;获记优表扬,可减刑四个月;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可减刑六个月;获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的可减刑罚十二个月。现生效实施的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罪犯获得下列奖励,可以按以下方法酌定其对应的减刑幅度:(一)记功一次减刑不超过二个月;(二)表扬一次减刑不超过三个月;(三)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四)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但一次所减刑罚累计不能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幅度。第四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优秀学员、优秀通讯员、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其减刑幅度可以相应增加一个月;被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其减刑幅度可以相应增加二个月。但不能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幅度。这些规定降低了对罪犯获得减刑材料的奖励幅度。
(二)增加了对有财产型罪犯的减刑难度。
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下列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延长二个月,减刑幅度减少二个月:(一)在报请减刑时,被判处10万元以上财产刑的缴付比例低于20%,被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财产刑的缴付数额不满2万元;被判处不满2万元财产刑的没有全部缴付;(二)在报请减刑时,承担10万元以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比例低于50%;承担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数额不满2万元;承担不满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全部履行;(三)在报请减刑时,违法所得的财务未全部退赃、退赔的。上述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由其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六条:下列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相应增加二个月,但不能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幅度:(一)在报请减刑时,被判处10万元以上财产刑的缴付比例超过60%,被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财产刑的缴付比例超过80%;(二)在报请减刑时,承担10万元以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比例超过60%;承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本次履行比例超过80%。青高法(2006)93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试行)》就没有相应规定。青高法发(2014)6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目的是为了调动服刑人员缴付财产刑的积极性,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服刑人员存在着个性差异,有些服刑人员属于“三无人员”,家里没有人管,他们的财产刑由谁去交呢?还有些服刑人员,他们家庭生活困难,也没有能力去履行。这无疑会加重他们的思想负担,打架斗殴、消极改造、抗拒劳动、对抗管教等违规现象可能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