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对推进行刑社会化、实现社区矫正刑罚目标,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强化社区矫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不完善、具体操作难,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经验少、执行效率低,社区矫正人员散居社区管理难、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构成相对特殊、减刑几率小等现实困惑,建议依法出台实施办法,明确办案主体职责,强化考核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多边联动机制,以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减刑制度 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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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行刑社会化的不断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被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刑诉法》。2012年3月1日“两院两部”联合颁行了《社区矫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请减刑。然而,由于相关减刑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复杂,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以致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难以落实,减刑适用比例相对较低。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的意义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和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光有严格的约束性管理制度显然不够,还应该要有与之匹配的激励机制。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意义不言而喻。
1.是推进行刑社会化,实现刑罚社区矫正目标的重要保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也称非监禁刑。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符合我国行刑社会化发展的大趋势要求。随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矫正工作的全面铺开,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大幅度增加。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减刑,将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的最重要激励手段之一,也是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有效举措。有利于公安机关、法院、监狱和看守所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确保放得出,收得下,管得住。从而促进行刑社会化的良性发展,减少和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最终实现刑罚社区矫正的目的。
2.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等几类罪犯。这部分罪犯具有其特殊性,一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二是大多数罪犯刑期或余刑都不是很长;三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比较好,再犯罪可能性小;四是身体患严重疾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改造能力。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依法对改造表现好,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矫正人员提请减刑,不仅有利于激励他们自觉遵守法纪,促进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3.是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强化社区矫正职能的客观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日常矫正工作。其根本目标和任务是依法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办法》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以及约束性规定得比较具体严格,但涉及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规定就比较笼统,未明确可以减刑的具体条件和减刑的幅度,提请减刑的程序等等。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对这类人员依法提请减刑,不仅给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其职能依法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