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之浅见

时间:2015-03-28信息来源:湖南省郴州监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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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对促进公平正义、提升群众满意度、切实防治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的同步监督却遭遇了“实不同步”和 “无法同步”的窘境,务必通过构建诉求通道、建立对接平台、强化制约权力、规范适用标准、完善办案软件、建立矫正中心等,进一步厘清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有权必有责,有权难“任性”。

【关键词】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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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256条分别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明确了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全过程、全方位同步监督的法定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21日,以中政委�2014�5号文件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和“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方略的提出,将更进一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为此,笔者从一名基层监狱刑罚执行者的视角,试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谈些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的意义

1.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当前社会上热议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问题的存在,暴露出了司法腐败从中作祟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尤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内在感知和外在评价。铁的事实表明,权力只要失去监督就有可能“任性”,就有可能导致腐败的孽生,就有可能践踏公平正义。可见,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特别是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同步监督,既可有效制约权力“任性”,更有助于司法机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是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必然要求。在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的向前推进的今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权力寻租、权力任性乃至权力腐败等问题也浮出了水面。特别是“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假立功”、“假病历”、“花钱买刑”,以及享用特权等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积极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合法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3.是切实防治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在同步监督语境下,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据正义网、人民网的统计报道: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1]2014年,检察机关更是严肃查办了相关职务犯“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的案子213件252人。[2]可见,有权利的地方必然滋生腐败,“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3]。同步监督正好是为“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设置的“防火墙”,更不失为遏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司法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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