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对罪犯死亡事件处理的思考

时间:2015-04-09信息来源:贵港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新形势下,罪犯死亡的处理工作面对诸多难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处理机构的协调不顺畅,罪犯亲属在处理过程的不理解不配合,社会媒体的负面宣传,把所有的问题和压力都推到监狱一方。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如何应对罪犯死亡的处理?本文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监狱自身应对能力等方面作了一些实务性探讨,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前辈和同行的批评斧正。

关键词:罪犯死亡 处理 思考


 

近期,互联网上有关赣州监狱在2008至2014年这六年间8名在押服刑人员死亡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把监狱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给监狱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根据2015年2月26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对该事件的专题报道,该监狱6年里的确有8名在押罪犯死亡,其中5人死于疾病,1人药物注射过敏死亡,1人被其他服刑人员杀害,1人坠楼身亡。

监狱作为一个人员构成复杂、人口相当密集的关押场所,出现罪犯死亡事件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由于当前对罪犯死亡处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不顺畅,罪犯亲属在处理过程的不理解不配合,社会媒体的负面宣传,罪犯死亡处理工作变得越来越棘手,所有的问题和压力都推到监狱一方,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如何应对罪犯死亡的处理?本文结合罪犯死亡处理的现状,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监狱自身应对能力等方面作了一些粗浅探讨。

一、罪犯死亡的种类及处理现状。

(一)罪犯死亡分类和处理的法规。罪犯在服刑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病死亡(正常死亡);二是非正常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在押罪犯死亡处理办法》对罪犯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作了具体的细化:正常死亡包括因病死亡和老衰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由于外部或者其它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溺水、伤害、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以及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死亡。

在处理上《监狱法》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罪犯死亡处理现状。虽然在理论上,法律已经对罪犯死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新形势下,监狱在依法处理罪犯死亡过程中,困难重重,表现为有的罪犯亲属不理解、不配合,无理取闹,更有甚者拒不接受处理、拒绝火化罪犯遗体。存在小闹小得、大闹大得,不闹不得的扭曲心理。媒体在宣传报道中,不负责任,片面报道误导公众。检察院、监狱上级管理机关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中存在不作为。这些现象都导致监狱处理罪犯死亡事件中困难重重,损害了监狱的执法形象。

二、新形势下,处理罪犯死亡事件的焦点和难点

笔者在基层从事管教工作多年,多次参与罪犯死亡事件的处理,从接待罪犯亲属的实践中,不难发现,处理罪犯的死亡事件,焦点与难点突出体现在:死因、监狱有无执法过错、有无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纵观处理过程,无一例外。

(一)焦点和难点之一:死因?即罪犯死亡原因,这是处理中的核心问题。罪犯亲属接到罪犯死亡的信息后,第一个反应就是要监狱方说明原因,死因不明或者鉴定结论尚未出来的,或者对死因提出异议的,罪犯亲属就会拒绝对罪犯尸体进行火化,处理程序因而中止。

如上述赣州监狱5名因病死亡的罪犯中的一名罪犯被监狱医院宣布病死,但家属并不认可这一结论,同时又拒绝尸检。该名28岁的在押罪犯,死亡前毫无征兆,第二天早上,民警进行点名时才发现。监狱医院的鉴定结论是因心脏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但是家属不相信结论,认为该犯年纪轻轻,没有过心脏病史,平时也无疾病症状,不可能一夜之间就暴亡,要求检察院进行鉴定。检察院启动死因鉴定程序,调查结论与监狱医院的结论一致,但是罪犯亲属仍不相信,认为检察院与监狱串通一气。因此拒绝对罪犯尸体进行火化,并多次上访,严重干扰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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