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柳城监狱提请的罪犯黎某某减刑案,因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尚未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裁定不予减刑。此案例为广西首例被害人从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掌握罪犯减刑信息后向法院提出减刑异议而使罪犯未获减刑的案例。
监狱依法提请减刑建议,落实狱务公开,减刑建议上网公示
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使被害人陈某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罪犯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被害人陈某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黎某某民事赔偿共计269506.41元。罪犯黎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其表现,柳城监狱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对罪犯黎某某减刑。法院立案并将罪犯减刑建议书进行了网上公示。
被害人于网上掌握罪犯减刑信息,向法院提出减刑异议
法院立案并进行了网上公示后,黎某某案件被害人陈某某于3月24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罪犯黎某某减刑案件的《减刑异议书》。以罪犯黎某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及罪犯黎某某及其家属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为由对罪犯黎某某减刑提出异议。
未履行民事赔偿 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查,罪犯黎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登记。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到柳城监狱向罪犯黎某某调查执行情况,罪犯黎某某拒不看笔录且拒不签字。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和所持某公司价值十五万元的股票,查封其名下房产,并准备对其房产进行强制拍卖。
法院认为,罪犯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致使被害人陈某某人身伤害,对于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但罪犯黎某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尚未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罪犯黎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黎某某不予减刑。
财产刑执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刑事判决中也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在其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率低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3款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公布、2014年11月6日期执行)。
履行财产刑是罪犯应尽的法定义务,同主刑一样必须履行,在减刑假释阶段考察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不是“花钱买减刑”,而是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认定罪犯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
今后,为体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公平正义,保证刑法的目的、任务的实现,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也将会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得以体现。
广西区柳城监狱:韦丽娜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