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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高危罪犯实行高度戒备管理,既是适应押犯结构变化的需要,也是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需要,更是强化个别矫治成效的需要;因此,要突出职能定位的规范性、场所设施的先进性、队伍建设的适应性来规划建设好高度戒备监区;以利于高危罪犯的集中管控、差异处遇、规范矫治与教育转化。
[关键词]:高度戒备 高度危险 罪犯矫治 监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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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首部监狱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到2005年6月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明确:“监狱将依据监狱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其中高度戒备监狱主要是关押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累犯、惯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罪犯,我国高度戒备监狱的建设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出台后,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关于规划建设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命题被提上空前的高度,当年,司法部就对此进行了重要部署,并在重庆召开了专门的座谈推进会。此后,不少省市都在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和高危罪犯管理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笔者感到:在现行的工作实务中,高度戒备监狱收押的范围大都只是按照刑期长短,或惯累犯类别来进行粗略的划分,而并未对经入监评估考察后,确认“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罪犯”及时转押高度戒备监狱改造,同时,即使高度戒备监狱关押改造的对象也有危险程度高低不一的一、二、三类之别,加之目前的高度戒备监狱也存在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水平偏低的困惑,因此,高度戒备监狱中同样存在建立高度戒备监区的必要。基于此,本文试从实务者的角度,就高度戒备监区建设和高危罪犯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资同仁斧正。
一、推行高度戒备管理,势在必行
对高危罪犯实行高度戒备管理,以实现监狱“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职能目标,不失为当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强化监狱职能发挥而推出的一大重要举措。
1.是适应押犯结构变化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生刑加重,死刑减少,限制减刑等系列刑事法律的修改与调整,监狱押犯结构出现了严重刑事罪犯占比不断上升的重大变化,其中部分60后出生的限制减刑罪犯可以说基本上将在监狱里度过其余生;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本性凶残的涉黑涉恶涉暴涉恐犯,失去理智的吸毒涉毒犯,存在生理、心理、精神、人格障碍的失常犯等不断增多,导致危及监管安全的重大隐患急剧增加;押犯结构恶性化发展趋势明显呈现。长刑犯普遍抱着“刑比命长”的负面情绪,极易对前途失去信心,产生悲观绝望心理,恶性犯罪的罪犯本性就凶残至极,不计后果,易于铤而走险;因此,脱逃、行凶、自杀、暴狱等危险也就明显加大。均对监狱传统的罪犯控管模式和教育转化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2.是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需要。当前普通监狱(监区)现有的硬件设施、关押模式、管理手段、罪犯考核激励方法等已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控管高危罪犯的需求,而不少的重刑犯监狱也由于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信息化水平较低,同样难以承担起关押高度危险罪犯的艰巨任务。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严重的监管安全事件,如2009年内蒙古第二监狱“10.17”暴力袭警越狱案、2013年辽宁铁岭监狱毒品案、2014年黑龙江讷河监狱犯人猎艳诈骗案、2015年台湾高雄监狱犯人劫狱案等等,反映出高危罪犯监管难度日益增大,罪犯行凶、袭警、劫持人质、越狱、暴狱等安全事故的突发性明显上升。迫切需要各监狱加快高度戒备监区的规划建设步伐,以应对高危罪犯气焰嚣张的迫切需要,确保行刑执法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