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律师函引来戒毒人员三个“没想到”

时间:2015-05-15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感谢信

“没想到公职律师的法律服务真的是免费的,没想到您对我的案件会如此认真负责地办理,没想到您的一封律师函能挽回我两个月的人身自由……您的帮助让我增强了安心戒毒的信心,我一定会把对您的感激之情转化为戒毒的实际行动,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争取早日戒除毒瘾。”

5月14日上午,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公职律师方敏晔办公室,一封感谢信飘然而至。

感谢信语言朴实,情感真挚,字里行间表达了戒毒人员王某对方律师的感激之情。

是什么让王某有了发自内心深处的肺腑之言呢?这还得从头说起。

揪心:“减期”无望

现年44岁的王某是浙江人,2010年3月1日,他因吸食冰毒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2011年11月5日,又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同年9月27日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而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3年9月份,在社区康复期间的王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限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并载明不得提前解除。2013年11月5日,王某被送至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

入所后,王某认为自己反正不能提前解除了,表现好是两年解除,表现不好也是两年解除,于是他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消极接受戒毒治疗。

然而,随着解除日期的日益临近,王某早日回家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今年3月13日,当王某得知本大队戒毒人员李某经过方律师的法律援助后,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纠正一事时,他想到自己的决定书上也有“不得提前解除”六个字,是否也能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纠正呢?

在大队民警的指引下,王某提笔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表》。

真心:无偿援助

公职律师方敏晔在接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仔细阅读了王某的申请材料,到档案室翻阅王某的档案,并在第一时间找到王某了解情况。方律师听后不厌其烦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解其心结,并明确告诉王某:“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公安机关依法应当为你纠正,我会加紧去帮你办理此案。” 接着,王某在《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通过调查分析,方律师认为王某的情况不属于《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提前解除”的情形之列,公安机关将其定为“不得提前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而对方将复吸毒品行为列为“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情形,是将自己的有限权力扩大化。因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省公安厅《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三)》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严重情节”,即: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禁毒部门)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干扰、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毒品尿样等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在此解答中,并没有将复吸毒品行为列为“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情形。

二是违反立法本意。《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此处特意用了个“并”字,意即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时才可以认定为“不得提前解除”。

省公安厅《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开展追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脱失证明材料,上传至禁毒信息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获处置。此处将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情形限定在“脱失”二字上,并不包括复吸毒品。

立法者用“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这么复杂详细的表述,有其特别用意所在,且表述得已相当明确具体了。若如对方所理解的话,《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还不如直接改为“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这样既简明又扼要。我想这样简单的文字表述,立法者不会不知道吧!

三是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依法应当给予强制隔离戒毒。针对王某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这一个行为,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无不当,对此没有异议。但又以吸食毒品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为由,同时认定其“不得提前解除”,相当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第二次处罚。

尽心:依法维权

随后,方律师通过电话与对王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取得联系,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存在的问题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核实,并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撤销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为慎重起见,方律师还将自己的警官证和公职律师证传真了过去。对方收到传真后,开始怀疑起了方律师的警察身份,在电话中说:“警察怎么可以当律师呢?”

2015年4月21日,在方律师的多次致电催办下,对方做出口头答复:《社区康复协议》里原先就写明了“在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毒”,王某在社区康复期间复吸毒品行为,属于《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严重违反了社区康复协议”的情形,因此我们对王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不得提前解除有法律依据。

为纠正公安机关对《戒毒条例》的错误理解,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方律师晚上加班加点撰写了三千余字的《律师建议函》,通过挂号信寄给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同时做好了行政起诉的有关材料准备工作。

一周后,方律师又致电询问办理情况,对方一下子说挂号信没收到,一下子又说你提起行政诉讼好了。方律师提出能否向你们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时,对方说“可以,你反映好了”。于是方律师又将《律师建议函》寄给了市公安局。

信心:重获“改判”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领导看到《律师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立即责令县公安局依法纠正,并及时向方律师告知办理情况,表示会对此事进行跟踪督办。方律师也向对方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并在决定书中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月12日下午,县公安局民警来到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戒毒人员王某送达了《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重新制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至此,一起戒毒人员对强制隔离决定不服纠纷案以非诉方式得到圆满解决。如果在剩余的戒毒期限内王某表现良好,则有望提前两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在常人眼里,两个月的时光太过短暂,随意消磨转眼即逝。只有那些真正体会过失去自由的人才能懂得度日如年、岁月难熬的真切含义。

英国先哲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一份错误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戒毒人员意味着痛苦和失望,也让他对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产生了怀疑,而一次正义的“改判”,既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又让他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戒毒的希望。

一封感谢信,道出了戒毒人员王某对方律师的感激之情,也道出了他对方律师的信任与肯定。方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熟悉案件,研究案情,工作尽职尽责,可圈可点,赢得了戒毒人员的认可与点赞,为全所民警职工树立了榜样。

近年来,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戒毒管理难题,在全所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通过公职律师每周巡诊、平日预诊、法制讲堂、开设“我要问律师”专栏等多种形式为戒毒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法律帮助,并依托微信互动平台构建戒毒人员亲属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由公职律师为亲属答疑解惑,有效化解涉及戒毒人员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戒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改判后笑逐颜开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 张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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