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两院一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5〕13号文件,以下简称新规定或新规),并明确规定该办法自3月1日起试行。这一新规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规的实施过于“突然”,对监狱的安全稳定必将产生阶段影响。因此,积极搜集新规实施后的狱情信息,科学制定对策,对于进一步推进监狱行刑活动严格化、规范化意义重大。
一、新规实施后对犯情的影响表现
1、罪犯思想认识模糊,盲目猜测,内心恐慌。
自新规印发之后,特别是监狱2015年2月6日转发新规之后,在警察学习阶段,就有部分罪犯通过种种渠道得知了“减刑新规定”即将实施的消息,甚至出现了种种猜测和有意识无意识的私下传播。个别罪犯在与警察谈话时,也表现出了“探听”消息的倾向。部分减刑欲望强烈的罪犯,甚至直接找到警察,咨询新规的内容,看自己是否合乎标准。甚至于个别罪犯“唯恐天下不乱”,在犯群中传播了一些极端信息或者所谓的“特殊规定”,使得减刑新规更加扑朔迷离。特别是在当下的特殊时期,一些规定的不确定性,使得部分自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惴惴不安,心里没底,积发起内心恐慌。这一现象,就目前来说在犯群中属于共性现象。
2、大部分罪犯认为新规要求苛刻,难以接受。
此方面表现有二。一是普通刑事罪犯,觉得新规对自己要求过严。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文件,其中对“三类罪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就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做了明确要求,即不超过一年。而此次减刑新规实施后,将所有刑事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了大幅压缩,即除了适用于97刑法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外,其余罪犯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下文同)。普通刑事犯讲,无论是社会危害性、犯罪影响性等都不及“三类罪犯”大,国家对“三类罪犯”压缩减刑幅度的特别规定是出于社会民众对监狱行刑工作的诉求而做出的,新规却把普通刑事犯的减刑幅度和“三类罪犯”的减刑幅度都确立为一般不超过一年,明显对普通刑事犯显失公允;
二是“三类罪犯”觉得新规对自己要求进一步苛刻,难以接受。如第十五条规定,“‘三类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仍然没有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赃和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但已说明赃款去向、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追回或者有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的除外。”部分职务犯反映,当初判决书所列赃款部分国家予以收缴、部分个人已挥霍,如按判决书认定的数字来缴纳,自己无力负担,想开证明又不知该去找哪个部门。如果这个难题无法解决,将面临着“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的结果,何谈以后的减刑假释呢?
3、部分罪犯认为新规设置差强人意,不甚合理。
部分罪犯对于新规定中的减刑条件硬性要求及幅度的设定上认为不够合理。仅举一例,如对于监积的使用上。第七十条规定,“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只能从宽一次”。部分罪犯认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是对其个人当年年度改造成绩的肯定,“只能从宽一次”,是对其第二年度改造成绩的否定,理论上设置不够合理。甚至部分警察也觉得此条规定将对罪犯改造积极性产生重要影响。
4、少部分罪犯影响较深,情绪低落、悲观失望,极易酿成违规事件的发生。
这类罪犯主要为2014年第三批符合减刑要求而此次按照新规又不符合要求的,且原因大多集中为半年评审的问题。按照老规定,“近两次评审为一般级”以上即可。而新规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又增加了新的要求,即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提请减刑、假释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的”。新规对于这类犯群来说,不啻当头一棒。因此这类罪犯,极易造成情绪上的悲观失望,情绪低落,认为自己“命”不好,白白辛苦了几年,到头来“竹篮打水”,甚至个别罪犯会把把这种负面情绪进而转嫁给监狱,造成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诱发新的安全隐患。
5、因评审原因对罪犯产生的影响或将加重。
此方面表现有三。一是易出现个别罪犯有病不敢医的现象。如我狱豫焦南狱监管〔2014〕49号文件曾规定,“评审考核时段内住院超过10天的原则上评为一般级”。这就极易导致很多患病(且有减刑欲望)罪犯不敢去住院治疗,损害罪犯合法权益;
二是对短刑期罪犯影响较大。短刑期罪犯入狱时间短,受评审时段限制,前两次评审基本为一般级较多,按照减刑条件评审时段内良好级要达到1/2以上,明显吃亏;
三是特定条件下可能诱使罪犯重新犯罪。如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一次获得减刑后表现一直欠佳,历次评审几乎全为一般级,个别为较差级。在余刑还有4年的情况下,因评审原因已完全丧失减刑机会。在此情况下,如果实施狱内又犯罪,被加刑六个月至一年,合并未执行完刑期,按新入监罪犯对待。如果该犯痛改前非,努力改造,理论上可有两次减刑机会,两相对比,似乎又犯罪比“坐以待毙”实际执行的刑期还要短点。
6、警察思想不统一,畏难情绪加重,觉得新规实施后罪犯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主要表现在管教警察身上,他们从管理罪犯的角度考虑多,思想顾虑大。他们认为,新规实施后,将对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产生影响,甚至会出现个别罪犯因减不了刑而故意找茬、制造事端的现象。应该来说,他们的担心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化解对策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正能量传播新规定。
首先,全体警察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新的减刑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刑、假释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具体行动,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就长远来说,新的规定是对老的规定的革新和发展,完善和修订,较之于老规定来说,新规定更科学、更合理,更能体现出时代特点;其次,要深入学习领会,吃透新精神,掌握新标准。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热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对新办法的常用规定要烂熟于心,信手拈来;最后,要正能量传播新规定。广大警察要坚守政治立场、遵守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不说怪话、牢骚话、过激话,中规中矩,确保正能量传播新规定。
2、刑罚执行部门要积极开设各级各类培训班,对一些模糊规定作进一步明确。
新规伊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中一些规定比较模糊,会出现监区、分监区因害怕执法失误而难以准确把握标准的现象。如:第六十一条适用97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提请减刑时已成年的罪犯,减刑幅度可以从宽二个月,但罪行严重、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除外。”哪类罪犯属罪行严重、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最起码要列举几个罪名或犯罪情况以示区分,才好进一步判定。再如,特别规定部分,第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的规定,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一人犯数罪和自首、立功、从犯等,可以酌情从严或从宽减刑一个月或二个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如何认定一个月或两个月呢?笔者认为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刑罚执行部门要积极开设一些业务培训班,将如上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进一步做统一明确,消除基层押犯单位的执法顾虑。
3、正确引导罪犯接受新规定,对新老规定衔接期间的问题,业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减刑新规定的出台不是哪个部门或者哪几个人随便臆想产生的,而是在老规定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我省监狱行刑实际,听取各阶层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慎之又慎才出台的。它不针对某个罪犯个体或某个犯群。因此,要正确引导罪犯从思想上接受新规定,从行动上做出表率,从内心上接受,从根本上促使罪犯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要教育罪犯树立积极、持续、一贯的改造态度,杜绝投机心理,发挥减刑假释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当然,对于新老规定中,可能出现的衔接上的问题,业务部门要早作准备,广泛搜集,早定对策,做到未雨绸缪,并认真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努力避免因解释不清而使罪犯误解的情况。
4、政策制定部门应酝酿下发一些补充规定,以解决新老规定衔接期间的诸项问题。
我国刑法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执法原则。就目前监狱行刑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不少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适用97刑法的犯群。此次减刑新规定实施较急,未对犯群进行区分设定。笔者以为,要解决诸项问题,可在广泛调研、警囚座谈、文献查阅的的基础上参照《刑法修正案》的施行,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设定一个缓冲期,以解决诸项疑难问题。如参照刑法的适用范围,设定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犯罪(或入监)的适用老规定,之后的适用新规定等。
5、注重犯情动态及信息搜集,避免因减刑规定变更而诱发罪犯违规事件发生。
在新、老规定衔接的过程中,极易存在个别罪犯因减刑假释欲望强烈得不到满足而催生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平时改造表现反复性大、功利心强的罪犯应是关注重点,他们减刑希望幻灭后,会将仇恨转嫁到监狱,片面认为是监狱执法的不公正、不公平。其次,顽固犯、危险犯要加强管控。这类罪犯有其潜在的顽危性,不易在思想深处接受警察的思想教育,要慎防此类罪犯在新规实施过程中“兴风作浪”。最后,长刑期罪犯(十年以上)也应是关注重点。由于减刑幅度的进一步压缩,这部分罪犯容易产生消极悲观情绪,要慎防自伤自残自杀事件的发生。
6、强化各业务科室协调配合,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新规的实施工作。
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行刑工作中最重要的执法活动,它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才能高质量完成。就新规定来说,把半年评审、计分考核、罪犯申诉、违规违纪、一人多罪等情况都进一步做了细化,这就要求刑罚、教育、狱政、狱侦等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要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的个人所有信息进行重新梳理、重新认定,最终为高质量的减刑假释执法活动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撑。
任何一项新规定的实施都会经历从抵触到接受的过程。从长远来看,新规的实施对于激发罪犯的竞争意识,纠正极少数罪犯的错误想法,降低违规违纪率,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是有益的,因此作为监狱人民警察要不遗余力地把新办法推行好、实施好,助力其尽快走上“正轨”。
(河南省焦南监狱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