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在“三大现场”管控罪犯能力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5-06-01信息来源:广西区鹿州监狱作者: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监狱警察管理、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场所,是监狱警察执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司法工作的最后环节。提高监狱警察对罪犯的管控能力,直接关系到监狱的安全稳定与健康发展,也是监狱警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具体体现。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监狱警察对罪犯“三大现场”的管控能力,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正确理解监狱警察管控罪犯能力的基本内涵

监狱警察管控罪犯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日常工作中,遇到各种突发事件而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或妥善处理问题,避免矛盾或问题的升级恶化,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确保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与健康发展。监狱警察管控罪犯的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应变能力和业务素质的综合表现,也是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更是营造和谐的改造环境氛围和维护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正确理解监狱警察管控罪犯能力的基本内涵,这对切实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监狱警察在“三大现场”管控罪犯的不良行为

罪犯改造生活的“三大现场”是指监狱罪犯政治学习、生活空间和习艺培训的重要场所,也是监狱警察执法管理的空间和主要对象。管理、控制和教育改造罪犯,打击罪犯的各种嚣张气焰,妥善处理或化解罪犯之间的各种问题或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是监狱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职责。但在罪犯“三大现场”的管理工作中,一些监狱警察表现出管理能力不足,有的表现出言行过于偏激,也有的表现出不敢担当等不良行为,这无论是对营造和谐的改造氛围或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都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急躁暴粗。这是最容易产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打骂罪犯行为的常见心态,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所不容许的。这些监狱警察多数都属于典型的神经质,就是头脑比较简单、性格急躁、动作粗暴,主观意识比较强的人。他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是不分青红皂白、不去了解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也根本听不进罪犯的诉说或解释,而是采取谩骂或动粗的粗暴方式,致使一些罪犯有理说不清而认为监狱警察处理不公或偏袒的想法。当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打骂罪犯等不文明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二)偏软求稳。这就是那些胆小怕事、害怕担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或者把控能力不足的监狱警察执法工作的心态特征。在处理罪犯突发事件时,一些监狱警察不敢大胆处理或处理问题不够及时果断,患得患失,担心受怕,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恶化而出现局势难以把控的事件。他们对违规违纪罪犯的处理,多数以简单的几句口头批评教育为主,处理结果往往是对当事双方各处“五十大板”,谁也不吃亏,无形中助长“歪风邪气”的滋生。这种偏软求稳的管控心理和做法,容易让一些罪犯对监狱警察产生一种“软弱与低能”的感觉,缺乏敬畏心理,也容易被那些奸诈狡猾的罪犯牵着“鼻子”走或钻监狱管理制度的“空子”,导致法理的失信、失效,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三)煎熬冷处。这是监狱警察对付那些累犯、惯犯、屡教不改罪犯的惯用手法。由于这部分罪犯教唆性、煽动性强,心机重,常常给一些监狱警察设下“圈套”,对警官的批评教育持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针对这一类罪犯,一些监狱警察一般不会轻易去触动,而常常是以静制动或察颜观色而行事来进行冷却处理,这样容易导致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产生互相猜摸的心理,无形中也增强了敌对情绪和对抗性,致使教育改造工作缺乏针对性,也导致教育改造工作处于被动的位置,不利于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四)过于强硬。这是监狱警察“以牙还牙”心态的具体表现,也是监狱警察应对那些经常打架斗殴、不服从警察批评教育而顶风违纪或顶撞警官以及有袭警嫌疑罪犯的“杀手锏”。这通常是以加戴戒具、禁闭等强制性的措施来把控局面。这种强制性的把控手段,极其容易导致罪犯之间矛盾的激化和警囚之间对立情绪的升级,不利于改造氛围的和谐和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俗话说,物极必反。这是强蛮粗狂的工作态度,听不进罪犯的诉求和解释,不给罪犯说话和下台阶的机会,不利于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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