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文活动响应积极,研究成果丰硕
2014年2月,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以“矫正社会化”为主题,下发了征集论文通知。截至6月底,专委会共收到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监狱工作协会和司法部燕城监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分会所提交的论文111篇。论文作者针对研究主题,对监狱工作和矫正社会化所涉及的理论体系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对矫正社会化的内涵、范式、路径等进行理论阐述,并结合监狱工作社会化实际,对构建矫正社会化的基本模式进行了可行性探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和可行性意见,有部分监狱局或监狱领导,亲自组织课题组开展矫正社会化问题研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论文评审程序严格规范,研究成果公开出版
专委会秘书处对111篇论文初步整理后,先期邀请了5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初步确定一、二、三等奖入围论文。9月24日,在陕西召开了论文评审会,有近30名专委会委员或代表参加。论文评审中坚持质量优先和兼顾平衡的原则,共评审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30名。评审会后,专委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论文进行整理、编辑和修改,出版了《矫正社会化》(矫正论坛第6卷)。
三、论文研讨成效显著,实现预期研究目标
2014年11月5日,教育改造学专委会在江西召开了论文研讨会,对获奖论文作者进行了表彰,颁发了证书和奖金。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兼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罗冈出席会议并致辞。专委会主任委员,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姜金兵对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及论文状况进行了总结,并对专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研讨会上,有近10名论文作者上台交流论文,并和台下代表研讨互动,观点争论高潮迭起,专家作了周密细致的点评,现场气氛十分热烈。研讨会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一)关于矫正社会化的实践性研究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语境下,结合我国国情和监狱发展实际,借鉴国内外开放式监狱(监区)运行和探索的成功经验,以我国推进低度戒备监狱建设为视角,开展了介于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之间的半开放型监狱的可行性研究与实践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监狱分类体系、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撰写的《半开放型监狱可行性研究――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推进低度戒备监狱建设》一文,第一部分对开放式监狱的发展演变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特征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概括性;第二部分,分析了当下我国设置半开放监狱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要基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矫正质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能、适应国际行刑形势,推进现代监狱建设的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我国设置半开放监狱的条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设置半开放监狱的基本定位和内涵解读;第五部分,我国设置半开放监狱的运行总体构想,分别从关押对象遴选、形态功能设置、监管模式确立、服刑处遇安排、组织架构优化和行刑社会化拓展等6个方面进行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罗冈、万雷撰写的《论罪犯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则着眼于面对矫正效果与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反差,监狱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多角度、多层面地与社会进行良性对接互动,让更广泛、更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协同监狱开展罪犯矫正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罪犯再社会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通过对构建罪犯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的内涵进行解读,分析了构建罪犯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的依据,提出构建途径为罪犯个体社会支持系统、监狱管理社会支持系统,以及法律制度的支持。最后提出要构建罪犯矫正社会支持系统必须转变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兼顾公平正义、处理两个关系。
(二)关于矫正社会化的内涵与结构研究
对于矫正社会化的解读必须立足于监狱工作实际,陕西汉中监狱张勇在《关于监狱工作社会化理论与实践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监狱工作社会化必须将监狱工作置于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探究,理顺社会、监狱之间的关系,分析监狱社会化的基本特征、功能和存在问题,确定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定位,并对未来监狱工作社会化进行展望。新疆监狱管理局朱志杰在《监狱改造罪犯社会化内涵与结构》一文中认为,监狱改造罪犯是一个社会化的开放系统,这个系统包括:罪犯再社会化、改造主体社会化、改造环境社会化和监狱自身发展社会化四个要素,特别是在监狱自身发展社会化方面,提出了发展观念时代化、改造组织合作化、改造手段技术化、管理工具标准化、矫正效能评价社会化的观点。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撰写的《矫正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论》一文,提出了矫正社会化是为了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矫正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矫正社会化,体现了现代刑罚轻刑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向,顺应了世界性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改革的潮流,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相吻合,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矫正质量,减少并预防重新犯罪。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矫正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矫正服刑人员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促使我国监狱矫正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
(三)关于矫正社会化的特殊群体研究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矫正教育除了要依靠监狱自身条件,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外,还包括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服务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的就是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以便刑满释放后更好的生活。上海五角场监狱陈宇在《上海籍临释罪犯矫正教育社会化合作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对上海籍临释罪犯实现再社会化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实践性探讨,分析临释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问题、矛盾和困难,并以上海“爱启新航”项目的实践效果为例,提出在监狱内,监狱民警可以根据社工入监帮教后反馈情况加强重点罪犯的个别化教育;在监狱外,社工通过联系临释罪犯家属促进临释罪犯问题的解决。新航总站和五角场监狱的帮教联动机制有利于内外双方优势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有效地促进了帮教效果的提高。上海籍临释罪犯矫正教育社会化研究,深入探索了狱内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实现有效衔接的新课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倩、河北保定监狱陈晨在《关于杀害亲属犯特点分析与社会化矫治建议》一文中,通过对282名杀亲类罪犯的问卷调查,进行特点和心理测试结果分析,认为监狱在矫正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提出了杀亲类罪犯群体的社会化矫正必须转变观念、淡化杀亲概念,利用社会力量,帮助杀亲犯解决家庭问题,千方百计重建亲情纽带,重视杀亲犯的心理与身体状况,运用循证矫正理念建立矫正档案的思路,提高监狱矫正社会化路径。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杨木高撰写的《老年犯矫正社会化研究》则针对监狱老年犯群体的社会化开展研究,认为目前监狱老年犯存在社会资源运用不足、假释适用率低、监外执行困难重重、关押模式单一等问题,对于老年犯矫正社会化应积极引进社会教育资源、扩大对老年犯假释的适用、帮助老年犯重构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半开放型监狱、做好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
总之,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2014年矫正论坛围绕矫正社会化研究这个主题,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研究实践比较可行,对于指导今后监狱工作和矫正社会化有所裨益。 (严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