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实施与“三类罪犯”适应之初探

时间:2015-07-08信息来源:湖南省郴州监狱作者:

 [摘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不失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宝、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杜绝司法腐败的特殊屏障、预防三类犯罪的特殊利器”。但在适用过程中,也无不存在“认识上歧义明显、工作上难度增大、执法上成本升高、操作上疑惑尚存”等现实困惑。建议强化“规则跟进,队伍武装,攻心治本,集中控管,防患未然,有腐必反”等策应措施,以确保其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

[关键词]:三类罪犯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腐败预防

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后,以直指沉疴、刮骨疗毒的坚强决心,给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空间发出了严厉的“封堵令”。可谓大得人心,大快人心。但是,对于三类罪犯来说肯定是无异于当头一棒,无疑也就给刑罚执行机关的安全稳定和教育转化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压力。务必严阵以待,方可以防不测。为此,笔者拟从基层执法工作者的视角,试就《意见》强力推行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三类罪犯的适应性管教工作谈点粗浅的实践感知,以祈教正。

一、品读《意见》,意义重大

《意见》的颁布实施,直接剑指三类罪犯“减、假、暂”中的腐败行为,对打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提高社会公信力无疑具有特别重大的积极意义。

1.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宝。习近平同志早在2013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开宗明义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2014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深刻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个特殊的领域里,既然存在“‘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这也就无不暴露出了司法腐败从中作祟的“潜规则”,既与习近平同志关于“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也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对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幸得《意见》出台,严厉封堵了三类罪犯倚仗钱、权“赎身”的“后路”,这于匡扶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无疑将发挥出特别的积极作用。

2.是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是我们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应有职责与神圣使命。然而,如果在“减、假、暂”工作中给三类罪犯以“法外特权”,显然就是对法律严肃性与权威地位的严重挑衅,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更是不会包容与答应。《意见》通过对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程序规范、责任追究、腐败惩治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严格规范;特别是对减刑“起止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的具体界定。明确划定了不得触碰和逾越的执法“底线”,大大压缩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既有利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有利于良好执法形象的树立。

3.是杜绝司法腐败的特殊屏障。《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假、暂”中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行为,从制度和技术上全方位地加以了严厉约束。譬如:通过对三类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的严格界定,确保了有权无法“任性”;通过“一律不得保外就医”、“一律提前予以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等关键词的确立,坚持了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以及通过监狱、法院、检察机关“网上协同办案平台”的建设,实现“全程留痕”,接受全程监督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废除了钱权交易、权权交易和暗箱操作的“特异功能”。通过“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措施的制定,切实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这样,无论是对三类罪犯“减、假、暂”掌控生杀权柄的执法司法工作者、职责相关的技术具证工作者、还是说情干预的社会其他“掮客”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防火“隔离墙”、通上了带电“高压线”。看谁还胆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真正筑起了铜墙铁壁,让腐败分子再也难有用武之地。

9  3  1  2  3  4  5  4  :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