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程序法的依据。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实施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社区矫正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监狱以刑罚执行机关的身份定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着对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本文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分析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基础上,就监狱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切实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探索适应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女性罪犯 狱内改造 社区矫正 衔接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监禁与矫正两轮驱动,方能保证监狱航船正常行驶,不论实在狱内还是在狱外,在罪犯矫正的全过程都应贯彻教育人、矫正人的宗旨,把对罪犯的教育融入到罪犯行刑与矫正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以教育为核心,突破传统的教育方法,依靠和运用现代化矫正技术和手段,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路径建立罪犯教育的评价与考核体系,保证教育对罪犯的身心起到全面的修正与调节功能,从而发挥教育持续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 新形势下,做好女性罪犯狱内改造与社区矫正工作
衔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现出新的高发态势和一系列新的特征,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女性犯罪群体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之一,既有所有矫正对象共有的普遍性问题,又有不同于男性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社区矫正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而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介入社区矫正能够让女性犯罪人更好地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狱内改造和社区矫正之间具有刑罚执行活动目标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和罪犯教育改造原理的普适性,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努力实现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刑罚执行效率,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现象,保障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长远发展开看,社区矫正只能是和监狱矫正并存的一种矫正模式,两种矫正模式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共同完成刑法执行任务。因而,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监狱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特别是教育改造工作方面长期积累的经验,加强与地方的合作交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及时、经常地向监狱反馈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监狱有针对性的做好监内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女性罪犯狱内改造与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机制不统一、不明确,社会调查评估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狱改造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有的监狱在矫正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时,才向有关矫正办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有的监狱误将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寄送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以青海省为例,监狱押犯主要以收押外省籍罪犯为主,占押犯的70%以上,部分罪犯离开青海回户籍地进入社区矫正后,由于户籍地的居所发生变化,监狱因地域原因与当地的矫正机构又联系不及时,造成了人户分离,查找困难,出现了暂时性的脱管漏管现象。
2.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矫正对象过程中,与监狱沟通较少,不能全面的掌握其在监狱中服刑情况及犯罪前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因此无法对罪犯的矫正完全做到对症下药。
3.衔接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把女性犯罪群体当做特殊群体,对其的社区矫正内容缺乏性别针对性。女性罪犯的犯罪原因和其背景、个人经历、困难和需求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的特点,从文化程度上看,女性罪犯文化水平相对低,总对自己没有自信心,尤其在遭遇挫折后,就感到前途渺茫容易悲观失望,自暴自弃,或者轻生或者破罐子破摔。女性罪犯易接受暗示,产生盲从心理。从再社会化的角度看,由于女性情感丰富,感情细腻,但是情感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犯罪后心理负担也比较重,不愿意在社区内进行矫正,不愿意被熟悉的人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另外,部分女性犯罪人还要担心家庭成员的生活状况,思想不安定,对其服刑改造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对女性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个别化的服务和矫治原则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