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5-07-27信息来源:福建省福清监狱作者:

 作者:叶绍炯 单位:福建省福清监狱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的办理,加强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但从当前情况来看,现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操作程序、形式,适用法律条文方面,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出现了一些矛盾,甚至与法理不合的地方,违背了行刑原则,影响了改造质量,给基层工作者造成模糊认识,也给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一、当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的提请权不受尊重,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政策变化较快。

从程序上看,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执法行为是减刑程序运行的开端,提请权的法律地位应当十分重要。但从现有规定看,法律对提请权只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实质的支持,实践中法院在裁定时可以简要说明理由或者没有理由而实行退卷、降低减刑幅度、增加减刑幅度,有时是通过口头或者简单的书面通知监狱按照法院的具体要求提请减刑假释,以福建省泉州监狱为例:由于法院对财产刑执行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大多采取不予减刑假释的方式进行裁定。泉州监狱在押罪犯中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多达90%以上,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1165件,其中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429起,总退件率36.8%,其中因财产刑执行问题造成的退件数为384件,占退件总数的89.5%。

监狱提请的那些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表现较好又确实无力履行的罪犯可能因其改造表现得不到肯定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走上违规抗改的道路。执行机关对法院裁定不服时没有合法的救济手段,只能听之任之。

(二)计分考核制度不尽合理。

罪犯计分考核规定,是执行机关为了使减刑假释更具有操作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操作性虽强,但在实践过程中,全国全省监狱在计分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各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的条件标准、方法等不尽相同。各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际条件和标准也不统一,不同监狱不同标准、不同法院不同标准,导致全国执行标准不统一,如:福建省宁德监狱的《罪犯考核奖惩规定》规定罪犯一级达标占15%,二级达标占20%,三级达标占30%,四级达标占20%,五级达标占15%。福建省福清监狱的《罪犯考核奖惩规定》规定了经批准,各达标等级的比例可以调整为:一级达标占10%,二级达标占20%,三级达标占40%,四级达标占20%,五级达标占10%。可以说全国全省各地的标准不平衡、不统一、不规范,且随意性较大。部分地区的现行规定使得罪犯原判刑期越短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较长,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挫伤了该部分罪犯努力改造的积极性。

2、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缺乏合理性。

一是对各种扣分情形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民警的扣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对罪犯的奖扣分考核是重要的刑事司法行为,是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关键因素,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对罪犯的有关行为予以奖扣分时做到过罚相对应、奖惩有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了422个罪名,与《刑法》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151个处罚案由,罪犯在监狱这个“小社会”生活,也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行为,因此《罪犯考核奖惩规定》等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扮演了“监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色,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设计应尽可能的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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