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可和狱务公开

时间:2015-08-25信息来源: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作者:

 早在2001年,司法部就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今年更是出台了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越狱,徇私舞弊等事件的频频曝出也使得社会对于监狱投入了更多的关注。可以说,在解决了改造、安全、生存等问题之后,当下的环境使得监狱又处于一个转折点之上,这个问题就是如何获得社会的认可。

在很多公开的说法中,都提到将狱务公开视为一个促进监狱管理正规化的契机:通过狱务公开所引入的新监督力量,通过引导或是问责等手段,推进监狱工作的正规化。

但是狱务公开的作用不应止于此,狱务公开不应只是单纯的引入一个新的监督体系并以此为目标对行刑过程进行优化,而更应该看到信息公开最根本的需求是为了缓和过去行政机关或者监狱与服务对象和整个社会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是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平等,以致前者的服务未能使后者满意。因此狱务公开最根本的目的应当是缓和、改善监狱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最终获得社会支持来帮助监狱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任务。

1.   狱务公开的根本目的应当是缓和矛盾

政府机构作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的接受者――民众之间存在矛盾并非什么奇怪的概念。

就拿这几年来的风风火火的“打老虎”为例,这些“老虎”,“苍蝇”的存在实质上就是社会服务的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的典型表现。其之所以被民众所厌恶,就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对民众的利益产生了侵害。而之所以通过近几年的反腐败活动,能够极大的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缓解社会矛盾,正是因为其通过信息公开化,满足了民众参与到国家管理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感,敦促了政府的自我修复,从而缓解政府与民众矛盾的结果。

而事实上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现代政府,就是一个由国家组成者一定限度的授权而组成的机构。这一机构的目的就是按照职责提供给授权者一定的服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进而导致矛盾的产生。所以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并非只是存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而是天然的存在于各个时期,只是一旦双方有一方出现信息的闭塞,就会因为双方的不理解,在片面理性或是感性的情绪放大之下,导致原有矛盾的扩大化。

可以看到,矛盾的存在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矛盾并非不能得到控制。一方面通过加强信息的流通,能够将由于正常的行政行为所带来的矛盾减少;另一方面,扩大信息的来源,直视民众的呼声,才能兼顾全局,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看到,从现实出发,狱务公开的目的直指监狱工作的规范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狱务公开将随着规范化的完成而失去意义。一方面由狱务公开引入的监督应该是持续的,只有这样才能应对不断进步的社会意识。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信息公开并非一定能缓解矛盾,如果缺少正确的引导,反而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2.   简单的信息公开手段和理念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局势

在认知心理学中指出,个人的情绪和客观现实之间是需要个体的认知来作为连接的桥梁。因而简单的公开信息并不一定的就能获得预期的收益,相反的如果被一些媒体和个人错误解读,反而会起到十分严重的负面效果。

就如同所谓的屡战屡败和屡败屡战,缺少一个正确解读的公开信息往往会不尽如人意。例如在上半年央视对于越狱事件的采访中,就有教授提到监狱在周六组织罪犯进行生产违背了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5+1+1”的模式,给观众留下了越狱行为的发生与监狱违规操作有必然关系的印象。而事实上周六劳动,周末娱乐,周一学习的“5+1+1”模式并未有违规。不论是是缺少专业人员的解读或是常识性的说明,公开信息内原始的含义就很可能被误读。

而我们要注意的并不止如此。心理学中指出由于光环效应(又称“晕轮效应”,指当认知者对一个人的某种特征形成好或坏的印象后,他还倾向于据此推论该人其他方面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认知上的偏误),首因效应(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虽然这些第一印象并非总是正确的,但却是最鲜明、最牢固的,并且决定着以后双方交往的进程)的存在,个人的认知态度对于信息理解时有着巨大的影响。事实上由于监狱工作在过去存在的问题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以及部分监狱工作者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使得社会对于监狱的认知长期处于一个负面状态,因此在面对监狱工作出现的问题时会下意识的认为监狱一方存在错误,这使得监狱在处理一些例如罪犯上诉,或是罪犯猝死案件时变得极为被动。这时候如果再加上一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造谣,会使得监狱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而导致政策失衡。

3.   狱政公开的手段不应是简单的信息公开,而是监狱的社会形象的建立

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简单的信息公开并不能使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甚至在缺少解读的情况下会加剧社会对于监狱的不合理要求。例如早年开展的罪犯夫妻房建设,在试点之后便因为社会上一波波的反对浪潮而被叫停。这一在纯法理层面上完全合理的举措为何不为社会所接受?一方面固然因为纯粹的理论与社会大环境脱节所带来的脱节,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对于舆论引导的失败。试想如果监狱能够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刑罚执行者而不是传统的报复者的形象,或许社会对于夫妻房的讨论便不会如此一边倒的反对。

无数的信息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形象,而一个完整的形象也影响着单个信息的解读。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上对于社会服务提供者(包括政府,军队,监狱等)依然报以简单的非此即彼的二元论观点,即一旦认为该机构是正面的,那么与其相关的所有信息都会被以正面的方式理解,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光环效应。相反的一旦社会对于某机构形成了负面形象,那么其公开的信息,就会被置于一个欺骗者的前提上进行解读,最后变成所谓的“越描越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事实上前期所做的一份调查中,我调查了一部分非监狱工作者对于监狱的印象。在调查中很多人都会监狱对于罪犯管理的公正性抱有一定程度的怀疑。例如监狱管理罪犯的方式,依然后54%的人认为是以体罚为主;而有超过一半的人坚持认为狱警存在灰色收入。事实上这些人群缺少与监狱直接接触的机会,他们对于监狱的了解都来源于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监狱形象的抽取。可以看到,如此的监狱形象,如果只是单纯的进行信息公开而不加以引导和解读,并不能有效的改变监狱在社会上的形象,从而缓解监狱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一旦发生某些恶性事件,这种简单的公开反而可能因为缺少引导以致被有心人误导,引发更加激烈的矛盾。

4.   狱务公开应该是一个主动的过程

事实上在当下,监狱的狱务公开依然是一个被动,片面的过程,而不是对于监狱社会印象的管理。由于其被动性,关注公开信息的基本都是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这部分人员对于违规行为的对抗性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其立场问题,必然会对于一部分有利于其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是持有对抗管教的主观思想,不能全面的反应出监管改造中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由于其监狱之间的关系,天然的就处于弱势立场,使得并不能引入足够的监督力量来督促监狱的进行改善。而最后,监狱本身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稳定而产生的机构,如果不能将信息接收的对象扩展到整个社会,那么狱务公开无异于闭门造车。

这已经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环境里,民众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来时常关注监狱的运行情况。他们只会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回过头来对监狱进行问责,寻找影响自己生活的根本原因。而如果到这个时候才开始主动的寻求建立一个合法、无辜的形象,为时已晚。

5.   狱务公开与思想转变

与其说狱务公开会带来新的思想,倒不如说只有新的思想才会支持狱务公开。记得和一位顽危犯谈话的时候,这位初中文化的小伙问我“黄警官,我认为我进监狱就已经受到惩罚了,那么在里面的生活你们是不是该照顾我点?”

当时边上的同事就直接对该犯进行了批评,但在我听来这句话却是立刻想到了纯粹的自由刑。的确,站在纯粹自由刑的角度看来,他的话并没有错。但是且不说我国的特有的改造思路,监狱本身的设计天然的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的制约。因此他的愿望并没希望达成,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作为一个实际上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惩罚和隔离罪犯),监狱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许若干年后我们的监狱也会变得如同欧洲的同行一样“自由”,亦或是和美国的同行一样开起私人监狱,但这都需要我们先认清一个观念,即监狱的存在是在为其所处的社会服务,目的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某种特殊服务(具体说就是提供一个惩罚和关押罪犯的场所)。而这一服务的要求――也就是社会对于监狱的要求,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自古以来,监狱已经为了顺应这些要求做出了很多的改变,例如从最原始的关押,刑罚又添加了劳动,以及现在的改造等概念。这些概念的加入并不是毫无缘由的,而是监狱对于当时社会要求的反馈,从本质上讲则是监狱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的结果。

但是要体现信息交流的结果,光靠简单的信息公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始终抱有接受新思想的态度。近几年来的信息社会与过去相比,用日星月异来形容毫不为过:千年来的刀耕火种在百年之内就变成了机械化种植,而且正以更快的速度在变化着。对于监狱工作者而言,如果不能持一个开发的态度进行工作,那么本身已经因为封闭性与社会若隐若离的监狱就会被很快的抛开,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狱务公开就会变成一个自我揭短,却坚决不改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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