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黎塘监狱于8月24日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后,立即于当晚在全监服刑人员中展开宣传教育工作。当晚,各押犯监区利用学习讲评时间,向服刑人员传达了《关于教育引导罪犯正确认识特赦问题的宣传提纲》,对什么是特赦;特赦的先例;这次特赦的背景;特赦的重大意义、对象和条件;为什么对曾经参战的罪犯实施特赦;如何对待特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详细解析。副监狱长李清伟、李意旺亲临学习现场指导宣传工作,并要求各监区要做到宣传教育到位,执行落实到位。
8月25日上午,黎塘监狱召开传达贯彻特赦罪犯工作会议。该监狱监狱长钟峰等在单位的监狱公司领导、机关中层领导和监区正职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钟监狱长传达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引导罪犯正确认识特赦问题宣传提纲的紧急通知》以及新华社文章《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钟监狱长向与会人员认真传达了此次特赦罪犯背景、意义和条件等,并针对如何扎实做好此次国家特赦四类罪犯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正确把握这次特赦罪犯的条件和范围;二是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三是及时了解掌握罪犯基本情况和罪犯思想状况;四是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五是各监区和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狱情上报;六是树立安全首位意识,加强执行力落实,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为:一是参加个中国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人员;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