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罪犯(以下简称过失犯)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而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过失犯罪可分为履行工作中产生的过失犯罪和日常生活中的过失犯罪两类。前者如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后者如过失杀人、过失伤害、交通肇事等。过失犯在目前的监狱押犯中占有一定比例,因此探讨这类罪犯的特点,研究对其专门的教育改造对策,对于罪犯分类教育改造有着重要意义。
一、过失犯的主要特点
1、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入狱投改后,多数过失犯均不同程度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感到自责、内疚,痛悔自己当初的“不小心”、“无意”、“想不到”等等,最终多数表现为情绪低落、抑郁寡欢,觉得自己“亏”,不愿和其他“罪孽深重”罪犯交往等等。
2、服管但罪错(非罪)界限不清。过失犯在服刑过程中,多数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拢政府,服从管理和指挥,但对其犯罪行为明显认识不足,承认有错而不愿意承认有罪,甚至有部分过失犯会表现出不服判,多次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诉的现象。概括来说,他们中的多数普遍对审判部门有不同程度的不满情绪。
3、交往谨慎,自尊心和防御心理较强。过失犯普遍认为自己与其他刑事罪犯不一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使身处囹圄,仍有很强的自尊感,不愿主动与其他刑事罪犯交往,对警官的说服教育难以接受,常常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会心生反感。
4、重视考核,关心刑期。他们比其他罪犯更重视计分考核,对行政奖惩很关心,实质是减刑愿望迫切,想早日出狱。
5、部分过失犯难以适应狱内改造生活,经常牢骚满腹。特别是对狱内的劳动改造、饭菜质量、住宿条件等,部分过失犯会表现出经常性的怪言怪语、牢骚满腹,并时常拿狱外生活进行炫耀比较,认为自己“倒了霉”或者“挨了整”,并有往仇视社会方向发展的迹象。
二、对过失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1、实行适度的分类管理。实行分管分押分教是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前提。由于目前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还处于大分类状态,如男犯女犯区分、重刑犯轻刑犯区分,大多数监狱并未真正落实细化的“分押分管”,所以当前大部分过失犯还是仍同其他类型如累、惯犯“混合关押”在一起,在执行刑罚和教育中常出现很多问题。对过失犯实行“单独编队,集中管理”,避免交叉感染,无疑是一种较好的管理方式,其优点在于:①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②有利于预防狱内“交叉感染”,较好地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③有利于树立改造信心,调动过失犯的改造积极性;④有利于监狱合理配备警力,明确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发挥各项职能。由于过失犯人身危险性小,在改造过程中,管理上要适当从宽,要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大胆使用,使他们成为罪犯改造中的方向标和骨干力量。
2、拉近距离,取得共鸣。对于过失犯,承担教育改造的警察要主动拉近与其距离,首先是对其“意外”犯罪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同时又要“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教育其“任何的偶然性都带有其必然性”,若不是法制意识不强、盲目自信、侥幸心理等因素何至于走到今天这个地步?让其从思想上产生罪责感,为下步深入教育改造奠定基础。
3、强化法律知识教育。过失犯其中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对国家的法律知识缺乏认识,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致酿成苦果。对于此类罪犯,要利用监狱法律专才集中为期讲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要详细讲解我国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的概念、种类、特征、刑事责任的担当等等,通过个案剖析、以案说案、模拟法庭等方式帮助过失犯明确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知法、守法和尊法的思想意识,防止其出狱后又犯罪的情况发生。
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针对过失犯捕前工作态度差、责任心不强的特点,狠抓职业道德教育,讲清违背职业道德、违规违约与犯罪之间的量质因果关系,端正思想认识,提高他们的责任心。
5、实施强化矫治,使过失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对过失犯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治工作,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仅要有过失犯本人的真诚配合,而且还需要监狱警官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手段、良好的环境并进行严格的监管。作为执法者,监狱警官对过失犯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治可从培养、锻炼罪犯角色意识、注意力和意志三个方面来进行,逐步培养他们养成尊法、认真、节俭、吃苦的品性。
6、加强政策、理想、前途教育。通过宣传讲解党和国家当前形势及改造政策,肯定过失犯以前在社会取得的成绩,充分利用减刑、假释等法律手段,提高他们的创造积极性,教育他们只要吸取人生教训,凭借自身的能力,刑满释放后仍能获得成功,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指明光明前途。
三、注意事项
1、承担教育改造任务的警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表达能力。过失犯与警察交谈时,往往会对自己的罪行进行部分隐瞒,而一味将不满情绪发泄到审判机关,并会提出不少涉及自己案情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承担教育改造任务的警察在教育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解决罪犯提出的各种涉法问题,再配以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才能让过失犯彻底心服口服。
2、要保持罪犯申诉渠道的畅通。对于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机关要一如既往地保障,不能因为某某罪犯经常申诉就对其带有色眼镜看待。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难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对于罪犯特别是过失犯的申诉,要按程序按规定及时转交各级司法机关,做好留存、催办工作,让过失犯感受到监狱机关的重视,防止其将不满情绪转嫁给监狱机关。
3、要坚持政策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切不可因同情罪犯而违反工作纪律。过失犯们入狱后,大多会对管理警察灌输一种自己“冤枉”、“无辜”、“可怜”的思想,并以此恳求管理警察满足自己的一些要求。对于意志不坚定,入警时间较短的警察往往会受到其欺骗。因此,对于过失犯们的要求,要认真甄别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无理的,哪些是能办到的,哪些是暂时办不到的。对合理的、能办到的,要及时解决;对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对无理的要求,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斗争,不得无原则的迁就。对于自己无法甄别或认为有价值的犯情信息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过失犯的管理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