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刑释人员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及各兄弟单位对罪犯展开了各式各样的社会技能实训,广泛的内容,丰富的形式为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特别是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几乎是达到了百分之百,保证了每一名罪犯都能掌握一门足以谋生的技能。然而,刑释人员的回归是一个立体而漫长的过程,它牵涉到了个人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事实上,许多罪犯服刑前本身便掌握着一技之长,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表明了单单掌握社会技能,对刑释人员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同时也体现出我们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对其生活技能培养的缺乏。
一、罪犯的社会技能与生活技能
(一)社会技能
罪犯的社会技能所涵盖的面非常之广,其中罪犯的职业技术技能、求职技能、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政策掌握等均是社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里的“罪犯社会模拟实训基地”,便是为了训练罪犯的社会技能而建成的,其中对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银行、工商管理所、社保中心等社会场所的模拟实训达到了增强罪犯的社会技能的效果。
(二)生活技能
在罪犯的生活技能中,最常被我们提到的便是罪犯的心理健康,表现在出监罪犯身上便是罪犯刑释前后的各种心理问题,如焦虑、无端烦恼、自卑、补偿心理等等。除了心理调节能力,罪犯的生活技能还囊括了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与家人相处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甚至需要帮助时求助的能力等等。与社会技能不同,这些能力并不直接指向于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却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存质量,服务于他们更高层次的需求。我们希望从监狱走出去的罪犯能更好地生活,这便需要他们掌握一定程度的生活技能。同时,这也是关系到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指标。
如果我们将罪犯的社会技能称为他们回归路上的“硬技能”的话,那生活技能无疑便是他们回归过程中所需的“软技能”了。与社会能力不同,这些技能很难练习,甚至难以测量、量化,它们难以通过简单的授课、书本等单向灌输式的学习来获得,需要大量的实践和演练来保障。
(三)罪犯不同改造阶段的技能实训
罪犯在新收集训阶段主要的职能是增强罪犯的在刑意识,保证之后常押及出监阶段的监管安全。同时督促罪犯做好认罪悔罪,反思自己违法犯罪的教训,避免下次重蹈覆辙。在这一阶段,对罪犯的技能实训较少,但在此阶段为之后的不同技能实训的展开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常押阶段在罪犯的整个改造生涯中所占的时间较长,在这一阶段中,我们主要解决的是罪犯的社会技能问题,主要开展的实训也是有关社会技能的实训,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职业技能的习得。而这一阶段较长的时间也为罪犯社会技能实训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最后便是罪犯的出监教育阶段。出监教育阶段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准备期,在此阶段中,社会技能及生活技能均是我们需要帮助罪犯习得的重要任务。其中,社会技能主要指向于回归政策法规的咨询、求职训练等等,由于有了之前常押阶段的良好基础,这一部分实训的开展相比之下还是较为简便,成效也较为显著的。然而生活技能的方面,由于之前两个阶段打下的底子较薄,内容又多,出监教育阶段的罪犯生活技能实训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难题,这也更需要我们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出监罪犯的生活技能实训的方法,以此来为刑释人员的顺利回归保驾护航。
在这里,笔者还想特别地提一下,随着现在短刑犯数量的逐渐增加,对于刑期较短的罪犯,新收、常押、出监三个阶段的教育改造职能也势必会发生相互渗透。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单靠出监阶段进行罪犯的生活技能实训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短刑期的罪犯,他们的服刑时间本来就短,这便更需要我们利用好这较短的时间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所以,笔者认为,在罪犯的常押阶段有意识地增加一些生活技能方面的实训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能适当地减轻出监教育阶段的压力,对刑释人员回归后适应、融入社会也有着许多积极的作用。
二、出监罪犯的焦虑情况与生活技能现状
在实践中,出监罪犯的焦虑情况在极大的程度上与他们生活技能的缺失是有相当的关联。
(一)出监罪犯焦虑情况统计
为了对出监罪犯的焦虑情况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笔者对全年调入出监监区参加出监教育的出监罪犯进行了调查。该样本涵盖了出监监区全年释放的所有上海籍罪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所有的出监罪犯中,有55%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焦虑情绪,其中更是有5%的出监罪犯有重度焦虑情绪。那又是什么引起了这种焦虑情绪呢?
为了探究这一点,笔者及笔者所在的出监监区民警对每一名存在焦虑情绪的出监罪犯进行了一对一的访谈,希望能了解他们的焦虑情绪的源头。访谈后,针对每名出监罪犯,监区民警罗列了5条他们最为困扰的问题,统计如下:
1.不知申领协保生活费补贴的条件。
2.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应符合哪些条件,需哪些材料。
3.对刑释后的生活感到迷茫。
4.因自己的犯罪对家庭和亲人带来伤害,出狱后不知如何修复与家庭和亲人的关系。
5.不知如何适应改造前后巨大的心理落差。
由此可见,困扰出监罪犯的前五大问题中,与生活技能相关的问题便占了3个,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可以说,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刑释前的焦虑情绪的产生。
(二)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现状
从出监罪犯的焦虑情况统计不难看出,出监罪犯的许多焦虑情绪从根本上便是由于生活技能的缺乏所引起的。而事实上,出监罪犯焦虑情绪的产生又会使这种生活技能的缺乏情况进一步恶化,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从以上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出监罪犯的生活技能现状是十分让人担忧的,缺乏基本的与社会人沟通的能力,缺乏维系亲情的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要改善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知道这种情况的成因,那么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缺乏的现状呢?
三、角色效应与罪犯生活技能缺乏成因
(一)角色效应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参加活动,这种因角色不同而引起的心理或行为变化被称为“角色效应(Role Effect)”。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有几个月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让他们来适应自己罪犯的角色,适应监狱中的行为准则,从而可能导致了他们对自己原来承担的社会角色渐渐的陌生甚至淡忘,形成了我们所谓的“监狱型人格”,这也便是造成他们生活技能严重缺乏的主要原因了。
(二)罪犯生活技能缺乏的其他成因
“角色效应”确实是罪犯生活技能缺乏的主要原因,但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维的、全面的,同样,造成罪犯生活技能缺乏的成因也不会只有一个,还有以下影响因素:
1.罪犯刑期的长短。刑期越长,罪犯与社会隔绝的时间也就越长,原有的生活技能便越容易被陌生化。同时,刑期的长短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罪犯角色效应的程度,所以,刑期越长的罪犯其生活技能的掌握情况往往越糟糕。
2.罪犯的自身性格的原因。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技能缺陷都是在罪犯服刑期间造成的。有一些罪犯,由于其性格使然,本身便不善于与人交际沟通或不善于维系与家人间的亲情,这些罪犯生活技能的缺乏,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其自身性格的原因。
在每批出监罪犯调入出监监区参加出监教育后,我们都会对其进行“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的心理测试。测试将人分为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质四类。在日常的工作中,笔者发现粘液质的罪犯性格内向、稳定,往往是改造中表现较好的那一类,但也正是这一类罪犯,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与社会人、家人的沟通障碍。另外,胆汁质的罪犯由于性格外向、易冲动,在与人沟通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向社会帮教寻求帮助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甚至与他人产生矛盾。
三、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的实训及其实施方法与措施
开展罪犯的生活技能实训是提升罪犯生活技能的主要方法。罪犯的生活技能实训与社会技能实训不同,在对出监罪犯的出监教育中,社会技能实训主要依托于监狱的社会模拟实训基地来完成,而生活技能实训则包涵了出监罪犯的日常管理、授课教育、帮教甚至亲情接见等内容。
(一)出监罪犯的去角色化
罪犯的生活技能缺乏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罪犯”的角色效应,如想要实现罪犯生活技能的提升,首先要做的便是去角色化。出监罪犯虽然即将面临释放,但仍然有三个月左右的刑期,如何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做到一定程度的去角色化,又保证日常监管的安全和教育的质量呢?笔者认为:
1.实行阶段化、阶梯化的管理
我们需要实行一个阶段化、阶梯化的管理模式,以符合罪犯去角色化循序渐进的规律。将出监罪犯参加出监教育期间管理模式分为3个阶段,分别为:新收集训阶段、自律阶段以及刑释准备阶段。这三个阶段相互独立,却又呈渐进的阶梯化。
首先将出监罪犯新收的两个星期定为新收集训阶段,实行较为严格的他律管理。在这一阶段,安排出监罪犯适当地进行队列训练,进行出监监区监规纪律的教育。一方面促使罪犯回顾自己整个服刑生涯,达到巩固改造效果的目的。同时适当的强调角色效应,这种可以为之后的监管安全打下必要的基础。此时的新收集训与罪犯服刑开始之时的新收集训不同,必须在集训的强度和形式上有一定的区分,适当地让出监罪犯意识到即将释放时管理上的不同,为之后的去角色化做准备。
第二阶段为自律阶段。顾名思义在这一阶段以罪犯的自律为主,授课内容主要围绕着出监前后的心理调试、合格公民课程等等。自由活动的时间适当的放宽,留给出监罪犯一定自由的时间,培养他们的自控、自律、自学的能力。这一阶段是出监罪犯去角色化的开始,同时要注重对他们交际能力及与家人沟通能力的培养,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
第三阶段为刑释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出监罪犯即将面临释放,是去角色化的关键期,在这一阶段对于出监罪犯最主要的任务便是实践。监区会安排社会力量进入大墙对出监罪犯进行帮教,通过政策咨询、心理团训等不同的形式,在解决出监罪犯实际问题的同时,对他们的生活技能进行实训,让他们在真实地与社会人士接触的过程中训练自己与交流沟通能力,在游泳中学习游泳,达到提升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的目的。
2.强化社会角色的形成
消除一样东西最好的办法便是找另一样东西来取代它,同样的,进行出监罪犯的去角色化最好的方法便是寻找另一个角色来取代“罪犯”这个角色。这里,我们可以选择的角色很多,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重点强化两个角色:一个是家庭角色、一个是社会角色。
在家庭中承担的角色每个人都不同,有的人是“父亲”、有的人是“儿子”“丈夫”,更有兼而有之的。通过增加会见、亲情帮教等手段,让出监罪犯的家人帮助其重新找回这种角色定位,无疑对出监罪犯“罪犯”角色的消除是有显著效果的。
与家庭角色的千变万化不同,罪犯刑释后的社会角色很简单,那便是享受法律规定全部公民权利的“公民”。在出监罪犯第二阶段的出监教育中,监区着重加强对其“公民意识”的灌输,并安排公民意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课程,帮助出监罪犯逐渐形成“合格公民”的角色效应。在安排帮教及政策咨询时,监区民警也应在帮教前向出监罪犯强调其公民的身份,让其试着以公民的身份与社会人展开交流,达到对生活技能实训的目的。
(二)积极引入家庭及社会力量
在罪犯漫长的改造生涯中,家庭及社会的力量所起到的作用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直接影响比起来还是较为薄弱的,对于有的罪犯来说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在其改造的过程中甚至是缺失的。所以在对于出监罪犯生活技能实训中,必须做到“积极”引入家庭及社会力量。
1.增加出监罪犯亲情会见、电话的时间与频率。对于出监罪犯来说提高自己与家人沟通能力的最直接的方法便是会见和电话。在出监监区,出监罪犯每月可以与亲人接见一次,接见的时间统一提升到40分钟;每周可以与家人通话一次,通话时间为8分钟,如遇特殊情况,逢年过节或家中有重大变故,监区还会视情况增加电话的次数。
对于与家人有隔阂的出监罪犯,鼓励其主动与家人联系沟通。民警在出监罪犯与亲人沟通之前,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并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鼓励其勇敢面对的同时还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一次成功的沟通经历,对于出监罪犯维系与家人关系能力提升的作用,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2.开展亲情帮教活动。在对于出监罪犯生活技能实训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对于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的掌握来说,开展零距离的亲情帮教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在过去的2013年中,笔者所在的出监监区开展亲情帮教活动一共两次,邀请罪犯的家属走进大墙,对罪犯展开面对面的亲情帮教。加上中秋和春节的特殊节日涵义,使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由于监狱的特殊环境和监管安全需要,亲情帮教只能用作为出监罪犯生活技能实训的辅助手段,它在出监罪犯生活实训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对已有实训效果的提升,而并不能作为基础性的实训内容来展开。
3.引入社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在罪犯的生活技能中,除了维系亲情的能力外,与社会中其他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如何提升出监罪犯社会交际能力,监区应积极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尽量创造机会让罪犯接触来自大墙以外的社会人,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增强自己与社会人沟通的能力。
这里所讲的帮教活动所涵盖的形式、内容、种类十分的丰富。活动并不一定是为了生活技能实训这唯一的目的而开展的,心理团训、安置帮教政策咨询、职业咨询、法律援助等等均在完成其原本固有功能的基础上达到了锻炼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的目的,起到了一举两得的良好作用。
(四)实行类社会化管理
其实监狱本身便是一个拥有特殊属性的小社会,调入出监监区的罪犯更是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利用这样一个具有一定优势的先决条件,对出监罪犯实行类社会化管理,在监区中积极营造出一种类社会化的氛围,这对于出监罪犯的生活技能实训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1.“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管理原则。在之前笔者已经有所提及,从出监教育的第二阶段开始,出监监区便秉持着“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管理原则。这里的“自律”体现在非常多的方面,比如在生活上适当地给予出监罪犯一定的自由时间,让其自行支配。让罪犯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可控感”,同时加以适当地引导,这样做不仅增加了他们参加出监教育的积极性,更是让他们学会自律、自控。这不仅能提升他们刑释后打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对避免再犯也有着相当的积极作用。
同时在学习方面也强调出监罪犯的自律,对原有的灌输式的授课模式加以转变,着眼于激发出监罪犯的学习兴趣,便原本的“要我学”改变为“我要学”。组建罪犯读书小组,提供相对充足的学习资料,鼓励出监罪犯针对自己的需要自学,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从而达到提升出监罪犯生活技能的目的。
2.成立罪犯“自律委员会”。在这里需要做一个区分,这里的“自律委员会”与我们平常所说的“管理犯”、“劳役犯”不同,更不是所谓的“让罪犯管罪犯”,而是激发出监罪犯自律的意识,增强其生活技能的一项重要手段。
首先“自律委员会”由调入出监监区的出监罪犯选举产生,这一举措是为了培养出监罪犯的责任意识,同时也暗合了“社会公民”这一身份的定位,在潜意识里让出监罪犯接受这个新角色。对于“自律委员会”的成员,要学习如何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协调、管理好其他罪犯;对于其他出监罪犯,则要学会如何配合管理。通过这种类社会化的演练,首先实现了出监罪犯的“去角色化”,其次出监罪犯积累了刑释后必要的沟通技能、协调技能,达到生活技能实训的目的,为罪犯能更快、更好地回归、融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类社会化模拟实训。根据菲利普・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结果表明,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下,一个人完全适应自己的新角色只需要短短的四天。那么,反过来我们也可以利用这条定律,为出监罪犯们营造一个类社会化的模拟环境,以此来促使出监罪犯们尽快适应自己新的社会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生活技能。
依托监狱现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在会见楼开辟一个特定区域,将临释放还有一周的出监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在这释放前最后一周的时间内,给予出监罪犯最大程度的自控空间,在监区民警的严密监控下,由罪犯进行完全的自主管理。为出监罪犯模拟一个类社会化的模拟生活环境,由罪犯间自主产生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管理机制,自主分配个人在这个模拟社会中的社会角色以及社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监区民警主要承担管控职责,除了日常的开收封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外,原则上不参与出监罪犯的直接管理,通过这种类社会化模拟实训的方式,提升刑释人员的生活技能。
另外,针对出监罪犯维系亲情能力的需要提升,每日开放1小时左右为家属会见时间,在严格控制来监人员,对来监人员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出监罪犯与亲人的会见机会,帮助他们锻炼自己维系亲情的生活技能,为他们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并立足于社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