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弱病残罪犯教育改造难点及对策

时间:2015-10-08信息来源:贵港监狱作者:

 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人口总数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5%,国家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而这一社会发展问题也逐步向监狱管理工作领域纵深延伸,体现在我区部分监狱中老弱病残犯人数比例正在不断增加,给监狱工作带来巨大的管理压力和诸多管理难题。我区监狱上级部门对老弱病残罪犯给出的定义是:“老”指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上的罪犯;“弱”指因年老体弱或病残、丧失劳动、智力低下、行为识别能力差的弱智罪犯(含精神病罪犯);“病”指患有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未见好转且严重影响劳动改造的罪犯;“残”指残疾导致劳动能力较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老弱病残罪犯群体存在着年龄较大、身体机能衰退、生理缺陷等现实问题,在服刑改造中易衍生各种心理问题和不良情绪,改造思想反复多变,改造表现不稳定,普遍存有改造适应性障碍,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属于罪犯中改造思想顽固落后、存在轻生报复念头的危险高发人群,给监狱监管安全工作带来较大地安全隐患。例如:笔者所在的监区老弱病残犯人数占押犯总数比例为已达到13.4%,而笔者所在监狱老弱病残罪犯人数已占到全监押犯总数的10%以上,另据笔者统计,2015年1至9月份,笔者所在监区的老弱病残罪犯出现不服警察管理、抗拒劳动、无理缠病、不服判决、行为规范养成表现差等各种负性改造行为的人员多达25人次。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7月16日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教育管理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为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因此,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问题已成为影响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正视现存问题与困难,立足长远,加快管理工作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模式,采取“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的管理教育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应对和解决影响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的问题,不断提高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一、老弱病残罪犯在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刑罚体验不深刻,法制道德观念淡薄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也是实现监狱行刑目的的重要工作途径。但少数监狱基于老弱病残罪犯年龄或身体的原因,在合法范围里适度降低了此类罪犯训练和学习的考核评定标准,给予部分劳动能力差的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则免除劳动任务。由于部分老弱病残罪犯参加改造活动时外感强度有限,个体认知水平提升缓慢,间接造成此类罪犯对刑罚体验不深刻,对改造带有法律强制性认识不到位,间接弱化了部分刑罚惩罚功能,部分罪犯依旧在改造中沿袭错误的法制道德观念。据统计,笔者所在监区的老弱病残罪犯中长期存在不服判决的有5人、存在认罪态度不正确的有8人、存在说谎、偷窃、懒惰等道德品行不良表现的有10人。

(二)罪犯身份意识差,改造态度不端正

监狱严格按《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罪犯开展常态化的法制、政策、形势教育,不断强化罪犯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旨在促使罪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但是,一些老弱病残罪犯文明礼貌规范差,不服从管理教育的现象却未能彻底消除。此类罪犯向监狱大谈“权利”、“保障”、“保护”,对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罪犯需要履行的义务却视而不见,经常性地向监狱提出各种无理诉求,对警察给予的耐心说教不与理会,我行我素,将法定的罪犯个人权利权益无限放大,将个人是服刑人员的法律事实抛置脑后,主要行为表现为:无理缠病、申请调监狱监区、要求换工种、提高等级待遇等。更有甚者是在监狱已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其解决问题之后,又继续抛出新的诉求,将监狱能否满足个人诉求视为个人服刑改造的附加条件,稍不称心,便使用各种方法对抗管理教育,抱定“监狱不帮我解决问题到我满意为止就是监狱的错”偏激思想。例如笔者所在监区的罪犯杨某某(65岁)、赖某某(右手指残疾),在申请调到监狱医院服刑未果后,便不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在同犯中造谣生事,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

(三)改造信心不足,漠视改造前途

根据现实罪犯考核评分细则规定,罪犯获得超产奖励分主要途径来自于实现劳动超产,但是老弱病残罪犯普遍存在劳动能力差的共性问题,在同一考核细则评分标准下,与其他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罪犯相比,在获取奖励分过程中处于劣势。虽然,监狱根据罪犯的生理个体差异划分了劳动等级类别,实行不同劳动等级类别区别考核,但多数老弱病残罪犯仍难以获取超产奖励分,要达到呈报减刑奖励分下限分数,所需要时间周期明显长于其他劳动能力强的罪犯,造成老弱病残罪犯劳动改造信心不足。同时,老弱病残罪犯在以奖励分和劳动产值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年终评审活动中,个人条件永远处于下风,能评上荣誉称号的机率远低于身体健康的罪犯,相关的改造激励效应在此类罪犯中得不到显现。另外,监狱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患有高血压、精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的严规铁律使部分老弱病残罪犯的保外就医希望变成遥不可及的奢望,在监狱里面“得过且过”、“熬刑期”渐成这部分老弱病残罪犯的统一心态。

(四)各类心理问题凸现,负性改造行为表现突出

老弱病残罪犯生理存在现实缺陷,“生理功能的改变也会引起心理功能方面的改变。”部分老弱病残罪犯长期受到疾病困扰,或身有残疾,内心体验到来自肉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情绪容易紧张焦虑,情感过于敏感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差,常伴有多种内心冲突,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老弱病残罪犯身体状况的特异性成为与其他罪犯交往沟通的最大障碍,老弱病残罪犯经常被集体文体活动排斥在外,活动圈子小,加之不少老弱病残罪犯与家人失去联系,被社会、家庭抛弃感十分强烈,普遍形成疑忌、敏感、偏执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不同程度的存有思维障碍、焦虑障碍、人格障碍等心理问题,时时诱发罪犯不良情绪和不良行为的出现,暴露出此类罪犯对改造适应性差的问题,成为影响罪犯再社会化的最大阻碍。同时,伴随老弱病残罪犯的生理性衰老,引发罪犯在听力、视力、记忆力、学习模仿能力等方面生理功能下降。体力不支,精力不足,使罪犯对来自于改造强化刺激表现出麻木不仁,学习进度缓慢,自我认知能力低下,辨别是非能力差,负性改造行为表现突出。例如罪犯覃某某(63岁,左眼残疾),经常向警察汇报其怀疑被他犯偷拿日用品,后经警察查证,证实覃犯每次汇报的事情均为子虚乌有,为解决其与他犯的矛盾,警察对覃犯做了大量的教育工作,但覃犯依旧屡教不改,仍经常指责他犯对他心怀不轨,反复要求惩处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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