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实施办法

时间:2015-11-12信息来源: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者:

索  引  号: 014000108/2015-1624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10.21
名        称: 江苏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实施办法
文        号: 苏狱规(2015)8号 主 题  词: 警务督察 办法
内容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以及《江苏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的基本任务是检查和监督全省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一步促使全省监狱系统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提升效能。

第三条  警务督察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引导与检查监督相结合,超前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督察整改与提升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  警务督察实行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指挥统一、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

第五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全省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执法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六条  省局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纪检监察、警务人事等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警务人事处具体承办警务督察日常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相应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机构,明确督察工作职责。警务督察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扎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要求开展督察工作。

第七条  督察人员由督察机构组成部门以及承担督察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承担具体督察任务。各监所轮值领导负责日常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各项警纪禁令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督察,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督察人员应当熟悉督察业务,熟练掌握监狱各项工作要求。各级警务督察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督察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警务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警务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民警队伍建设重要活动、措施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狱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值班、执勤、备勤制度落实及现场履行职责情况;

(六)警用装备及警械具管理、使用情况;

(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情况;

(八)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情况;

(九)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履行警务督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台账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督察对象对督察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通过录音、摄像、制作督察记录和暂扣、封存等形式,搜集、固定证据;

(四)责令督察对象当场纠正、整改或限期整改督察出的问题;

(五)根据需要将被督察民警带离现场接受调查;

(六)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七)对需要给予督察对象行政、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八)对执行督察决定、采纳督察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机构可以独立开展警务督察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工作机构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所需装备及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保障。

第四章  督察的方式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工作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日常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远程视频督察等不同的方式,实行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督察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机构报告督察情况。监狱单位每月汇总梳理督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省局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报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局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实行通报制度。对督察中查实的问题,能即时纠正的均应现场督促整改,不能及时纠正的一律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并按照首问负责的要求督促被通知部门、民警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省局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督察质量以及督察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各单位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应每月召开督察工作例会,重点评估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对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改的,应拟定整改方案,报单位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督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  日常督察、远程视频督察由警务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审核督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督察;

(四)作出督察决定;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督察事项的立项审核、督察方案的审批由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的督察以及重要督察决定应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督察人员履行警务督察职责,不得少于2人,实行“谁督察、谁签字、谁负责”的签字背书制度。督察人员进行现场督察时,应持有人民警察证或佩戴警务督察标志。

第二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应当听取督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督察决定和督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督察对象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作出的督察决定,督察对象应当执行,所提出的督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督察对象应当在督察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督察决定情况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督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采纳督察建议情况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察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督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督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复查、复核认定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害的,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人员按照本办法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监狱单位和监狱单位内设机构、民警不得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督察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狱单位和监狱单位内设机构、民警对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机关举报。

第二十八条  监狱单位和监狱单位内设机构、民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拒绝督察人员按规定进行警务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四)打击、报复督察人员的;

(五)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监狱单位,包括全系统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实施办法》(苏狱规〔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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