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院校办学对策之建议

时间:2015-11-16信息来源:浙江省乔司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按照“智库”的建设目标,司法警察院校应建成司法实践工作的“顶层设计”者;按照“服务”的建设要求,司法警察院校应建成司法实践工作的参与者;按照“共赢”建设原则,司法警察院校与司法实践工作联动发展、共同进步等三个方面,就司法警校建设提出建议,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关键词]:智库 服务 共赢

司法警察院校系培养监狱、戒毒等管理实用型人才的摇篮,是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的知识宝库,还是监狱管理、戒毒管理思想、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推广应用的发源地。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警察院校的办学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监狱、戒毒等系统培养了大量的实用型管理人才,并在实践岗位上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但是,司法警察院校的办学同样面临着上档次、上等级的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院校,更好地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应用于实践,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按照“智库”的建设目标,司法警察院校应建成司法实践工作的“顶层设计”者

作为最高学府的司法警察院校,和其它高校一样具有学术研究、咨询指导、人才培养的作用。无论从那个方面讲,其监狱理论、管理思想、成果研究与应用,都应占领司法实际工作的“战略高地”,使“智库”成为司法工作特别是监狱工作“顶层设计”的智慧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警察院校仅满足于应用性、实践型管理人员的培养是不够的,其办学工作还应重视“智库”建设。

(一)司法实际工作的理论智库。司法实际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发展,首先需要理论智库。理论智库是司法工作的“神精”和“大脑”,起着“指挥棒”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院校是一个省、一个地区甚至是全国监狱系统的最高学府,应是“理论智库”的生产基地,是司法实际工作理论创新的发源地,是智慧与理论的“聚宝盘”和传播者。从我国实践工作来看,司法实际工作特别是监狱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发展,缺乏应有的“理论智库”强有力的支持。传统专制时代,监狱机关和实践工作是在国家机器工具学术的指导下,和劳动改造理论的主导下进行的,发展之今,除依法管理、依法保护罪犯合法权益被得到重视外,现代监狱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还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状况,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政治建监”状态,缺乏现代监狱理论指导。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理论智库”、或“理论智库”被边缘化,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智库”人才与队伍。因此,这一重任应由司法警察院校来承担,司法警察院校应肩负起这一历史责任。

(二)司法实践工作的思想智库。思想充满着智慧,蕴含着理性,孕育着方向,减少或防止行为失误。总之,思想是行为决策之先导。司法警察院校应办成司法实践工作的思想智库,既是内在的需要,更是实践工作尤其是监狱工作的需求。司法警察院校,应是“思想市场”的主阵地。在现代社会中,由权力市场、思想市场和物资交换市场构成。物质交流、交易受法律制度规则调控;思想市场虽是最为活跃、最有活力的,但受到来自最强大的法律、权力调控,而显得最为死板,循规蹈矩,从而死水一潭。司法警察院校,既非物质交易市场,又非行政权力市场,其实质就是司法实际工作思想生产、交流占主导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应成为司法实践工作的思想智库,为实际工作提供思想支持。

(三)司法实践工作的人才智库。司法警察院校是培养实用管理型人才的职业院校,但这与培养“人才智库”并不矛盾。司法警察院校按照“转型升级”的要求,建立起理论研究型、专业管理型、综合业务型等三个层级培养教育模式,从而提升司法警察院校的办学档次和水平。就目前来讲,司法警察院校培养专业管理型、综合业务型人才能力是比较强的,而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相对较弱。正因如此,当司法实践工作遇到突发型新情况、新问题、新难题时,司法警察院校就很难提供有效性强的理论指导,更谈不上对司法实践工作宏观性、前瞻性、统领性的理论支持。其根本原因,就是理论研究型人才缺乏。因此,司法警察院校“人才智库”培养与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新课题。

二、按照“服务”的建设要求,司法警察院校应建成司法实践工作的参与者

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这是最基本的哲学理论与道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不断丰富,共同发展,相融相长。但事实并非如人所愿。一是警察院校理论研究“务虚”的“软实力”不足,不能很有力地说服实际工作,成为实际工作的理论武器与指导利器,仅仅成为“务虚”层面的“花架子”,而津津乐道;二是警察院校理论研究“好高骛远”,把司法实践工作特别是监狱工作“理想化”,从而对现实的监狱工作进行严厉指责,甚至彻底地否定;三是所谓的“西化”,移植国外理论与实践,背离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历史事实、现实状况和文化传统背景,导致“水土不服”。针对这种状况,作为司法警察院校应立足自身、立足于我国监狱实际和传统文化历史背景,深入司法实践,服务司法实践,既做“学院派”,又做“实践者”。

(一)立足于“问题解决”服务司法实践。立足于“问题解决”是司法警察院校办学的基础工作。第一,为司法实践工作解决需要“什么专业、什么素质、什么能力”的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中,特别是被分配到监狱系统工作的毕业生,越来越感觉到素质在下降、能力又不足、纪委作风松懈。为什么有这样的感叹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狱工作的内容、要求在提高了,自然要求高素质的毕业生参加监狱工作,从而产生对司法警察院校的不良评价;二是因公务员资格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专业知识、技能、本领的教学与培养,放松了以“半军事化”管理的纪律、作风、行为的建设与培养。这些基本问题是需要司法警察院校与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研讨解决的,这是司法警察院校最基本的服务功能。第二,为司法实际工作提供“客观问题、现实难题、焦点困惑”解决的思路与方法。司法实践工作反映出来的很多新问题,既需要从理论上突破,又需要从思路上转变;既需要从法律制度上突破,又需要在实践上创新。如监狱安全稳定评价标准、改造质量衡量尺度、罪犯劳动改造方法创新以及民警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评价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监狱等级制度、监狱布局调整等问题,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急需突破解决的问题,就需要司法警察院校紧扣实践工作,为其提供理论上、思路方法上的服务。第三,转变服务方式,建立“接地气”服务模式。司法警察院校为司法实践工作服务方式有:理论讲授、工作指导、赠送著作、帮助问卷调查等,大多采取是“蜻蜓点水”、“做秀式”的,更有甚者是为了自身著书立说,搜集材料之用,与实际工作无益,致使实际工作者对司法警察院校的所谓“服务”产生反感。其根本原因在于不“接地气”,服务与实际工作产生了“两张皮”。因此,为司法实践工作服务一定要转变方式,要有“智慧”来自于民间、来自于实践的态度与作风,要有“实践出真知”的求真求实精神。

(二)立足于“课题研究”服务司法实践。“课题研究”是司法警察院校、司法行政系统的研究机构从事研究的主要领域与载体,都为其提供并创造强有力的组织支持、制度保障、经费保证。司法警察院校的学者、教授主持的“课题研究”,相比较司法行政系统而言,具有的理论高度、智力资源、人力保障都具有很强的优势。司法警察院校从事“课题研究”形成了大量的专题报告、理论专著、基础理论,成果丰硕。但有致命的缺点:从理论到理论,纯粹是高谈阔论;理论高深,紧贴实际工作不足,无论是对理论研究的指导性,还是对实践工作的指导性,都比较单薄,服务功能不强,其根本原因是警察院校的“课题研究”者,不深入了解我国司法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导致的所谓“猎奇式”创新、批判甚至是否定式“推翻”创新成果。当然,这里并没有全盘否定警察院校“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为使警察院校“课题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工作,应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研究工作者、实践工作者紧密结合起来,把“理论课题研究”与“实践课题研究”结合起来,并服务于司法实践。

(三)立足于“前瞻性”服务司法实践。“前瞻性”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对司法警察院校办学的最高要求。作为司法工作最高学府,对司法实践工作应具备预测知道将要发生的事的能力。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实践工作伴随着建设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进程,监狱执法、行刑的每一次巨变,司法警察院校从“前瞻性”服务司法实践工作的能力,都是十分微弱的,甚至是没有。如《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狱收押罪犯对象、管理难度、管理方式以及教育内容与方法的改变,司法警察院校的“前瞻性”服务指导,是微不足道的。

三、按照“共赢”建设原则,司法警察院校与司法实践工作联动发展、共同进步

2008年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主要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既为监狱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条件,又为司法工作理论特别是监狱学基础理论、管理理论等提出了新课题。为进一步推动司法警察院校与实践工作的发展,应按照“共赢”建设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创造条件,建立制度机制,共同发展。

(一)人才共建。司法警察院校的人才培养其实与司法实践工作的人才需求目标是一致的。司法警察院校为司法实践工作培养输送了大量的具备专业技能的管理型人才;司法实践工作者在长期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经过总结、提炼、概括、归纳,从而形成了系统成熟的理论,成为具备一定理论的实践性人才,并为司法警察院校的办学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与人才支持,也是有目共睹的。司法体制改革后,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院校与监狱实践工作的人才需求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人才共建是否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融实践与教学一体的特色人才,专攻于司法实践工作专业化、应用型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以解决司法实践工作管理人员实战能力不强的现实问题。二是建立学术研究与实证研究一体化的专业特长人才,专攻于司法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焦点问题等的解决。三是建立基础理论研究与决策咨询于一体的专长人才,以解决司法实践工作理论发展瓶颈问题,以便于从宏观决策上为司法实践工作指明方向。

(二)机制共融。机制共融是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融、相通、相鉴的问题。司法警校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工作实践相脱离、不相通、不相鉴,主要是机制不相融造成的。为改变现实存在的问题,从机制上来讲:一是探讨研究建立理论成果与实践应用的共同平台,一方面司法实践工作者能融入司法警校的理论研究平台,并在此平台上能发挥作用,提供实践智慧支持;另一方面司法警校的理论研究成能够在司法实践工作平台上得到应用、试点、实践应用,实现平台相通机制。二是探讨司法警校与司法实践资源相通平台,包括科研经费资源、人力资源、制度资源等,以制度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等相通应用。三是探讨司法警校与司法实践优势“互鉴”平台。司法警校在理论上是强项、科研能力强、人才资源丰富,这是优势;司法实践工作者在丰富的实践经验、感性认识、实战能力,这是优势。实现两大优势“互鉴互补”平台,就能为各自的工作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路径共通。现实情况是司法警校作为司法实践基础理论、学术理论、决策咨询科研成果,在司法实践工作应用性差、不相融,甚至是完全脱离的情况,是个不争的事实。其根本原因是司法警校作为司法实践工作的最高智库,无论是课题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决策咨询科研成果等的立项、审报、批准与鉴定,都与司法实践工作不相通造成的。打通的关键是要建立起司法警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工作理论研究路径共通的制度和途径。一是建立司法警校领导高层与司法机关高层的交流共通路径,打破行政级别相同、自高自大、自以为是的态度与作风;二是建立专业与行业交流共通路径,司法警校的专业、专长、特长应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各个行业建立经常性的交流研讨、成果共享、资源共用的机制;三是建立学术委员会、协会、研究机构共通共融的机制。司法警校的科研队伍应融入司法实践工作的协会、调研室、研究室等机构,共同协调、相通相关问题的解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