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减刑、假释程序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减该领域的司法腐败、保障程序运作的公开透明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减刑、假释的公开立法和公开实践取得显著成绩,但其运行环节仍有问题亟须解决。对此可以通过狱内和狱外两个方面完善提请程序公开,通过规范开庭审理案件范围、人员、旁听机制和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来完善审理程序公开,通过建立撤销假释听证及配套制度来完善假释撤销程序公开。当然,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完善离不开循序渐进的立法来进行保障。【关键词】减刑、假释,程序公开,完善 近几年,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现象逐渐映入人们眼帘。2013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了安徽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职务犯罪系列案;2014年2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对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立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明码标价”现象存在,被视为“合法越狱”背后的司法腐败漏洞。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201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司法公开白皮书,这更凸显司法公开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减刑、假释领域司法腐败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减刑、假释程序运行的不公开。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曾说过这样一句法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这句话充分体现出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环境对于防范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减刑、假释中各个程序、环节的公开,能够增强减刑、假释运行的透明度。公开的环境使得公众能够直接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监督,此时减刑、假释的权力主体必将畏于权力的滥用,这样便阻却滋生腐败的土壤产生。 减刑、假释程序运行可以分为减刑、假释的提请、审理和假释撤销。减刑、假释程序涉及多个权力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关等[1]。针对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我国减刑、假释的相关权力主体不断通过立法完善与司法创新的方式进行解决。国内学者对于减刑、假释程序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理阶段,而这其中也主要是论述减刑、假释的审理的诉讼化改造、听证程序的引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等。而笔者认为在减刑、假释中无论是诉讼化改造、听证制度引入还是监督作用的发挥,归根结底无非是在程序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减刑、假释,寻求的正是一种以公开促公正之道,这就是笔者以公开为视角论及减刑、假释的原因。 一、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成绩和问题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发展历程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梳理。由于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和审理程序的权力主导主体不同,其公开的规则制定者和实践者也有差异,因此对这一发展过程从监狱提请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两个环节分别介绍。 (一)公开规范从无到有日益完善 从减刑、假释提请程序来看,该信息公开属于狱务公开的范畴,我国规范狱务公开的文件较多,现将与减刑、假释有关的规范介绍如下。我国首部提出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规范为1995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指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坚持公开的原则。2001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狱务公开,并对狱务公开进行了具体细化。2003年5月,司法部实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提请程序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成为我国首部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文件。2014年10月,司法部修订通过了新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在健全提请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9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