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习近平同志这一精辟论述,为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明确了准则,划定了“雷区”,拉起了“警戒线”和“高压线”。我们作为专司“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一特定职权的监狱人民警察,掌控着罪犯从收押到释放整个服刑改造生涯的命运,其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考核奖惩、岗位安排、处遇保障等是最受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性问题,直接关系到罪犯能否公平改造,警察是否依法用权,更关系到监狱执法形象的塑造与社会效益的实现。我们能否“严以用权”,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关键在于能否增强自我净化、我自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能否切实依法办事,规范行刑,做到“六要”。
一、为警要能。即整体素质必须足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客观需要。古人云:有德无才是君子,有才无德是小人,德才兼备是圣人,无德无才是庸人。可见,“德”是立身之本,更是不可或缺的政治“底线”,即要“靠得住”。“才”是立业之资,也是必不可少的素质“保障”,即要“有本事”。否则,不是碌碌无为的“庸人”,就是人格卑下甚至阴险奸诈的“小人”。真可谓有德无才会误事,有才无德会坏事。“权力”一旦落到这些人手上,不是误国误民,就是祸国殃民。监狱警察要全面完成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在坚定理想信念,强固精神之“钙”,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做到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行刑执法的过硬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遵循习近平同志关于“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要求。真正把终身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好学乐学,久久为功,以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真正不负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的历史使命。
二、为警要为。就是在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行刑活动中,必须要勤于履职,善于尽责,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同志告诫我们:“权力和责任是紧紧相连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每个干部都要扎扎实实履职尽责,要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基本要求。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事实表明: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监狱工作的兴衰成败,监狱警察是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庸懒散怠,为警怕为,为警不为,置权力于“休眠”状态,监狱的安全稳定就会失去坚实的屏障,罪犯的改造质量就会成为纸上谈兵。“严以用权”就是要求我们在行刑执法的实际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图虚名、务虚功、摆花架子、搞“面子”工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遇到困难裹足不前、碰到“红灯”绕道而行、面对责任一推了之的庸人主义思潮。要善于立足本职察实情、出实招、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履职尽责,忠诚担当。要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绝不能尸位素餐,拿着俸禄享清闲。
三、为警要勤。勤,就是要珍惜时间,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探索,勤于实践。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为国家主席的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时,引用《尚书・周书》中的“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开宗明义地强调:要取得伟大的功绩,必须要有远大的志向;要做到事业上有所建树,则必须要勤奋不懈的努力。可见,只有不懈努力,勤奋工作,方能“一勤天下无难事”。否则,再美好的理想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永远也不可能变成现实。监狱,不但潜藏着“炸药库”、“火山口”的严重危险,更承载着“变废为宝”、“化腐朽为神奇”的特殊重任。稍有麻痹,就有可能造成狱内重特大案件等不堪设想的安全后果;工作懈怠,则绝不可能完成好“改造人”、“造就人”这一光荣而艰巨的重大使命。因此,监狱警察必须按照“六勤”(耳勤多听、眼勤多看、手勤多记、腿勤多跑、嘴勤多问、脑勤多思)要诀,坚持以勤治惰,以勤治庸,在工作中勤勉为人,勤奋做事。但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做到耳聪目明,严阵以待,敌思我必知,敌动我必打,全面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中心任务则要求我们做到春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严格履职,规范执法,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公民。
四、为警要公。“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执法为民,是我们从警的根本宗旨;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工程,更是行使执法权力的基本标准。监狱警察手握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考核奖惩、岗位安排、处遇确认等“生杀”大权,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用权为公,执法为民,才能正确履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否则,倘若以私利大小为依据,以主观好恶为准绳,不但严重亵渎法制精神,破坏公平正义,而且必将严重挫伤罪犯依法诚实改造的积极性,玷污监狱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因此,必须以习近平同志“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的教导为座右铭,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执法,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五、为警要廉。“廉”的天敌是“贪”。“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为此,习近平同志一再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心有戒尺,干净做事,廉洁律己、廉洁用权。”“对一切腐蚀诱惑保持高度警惕,慎独慎初慎微,做到防微杜渐。”铁的事实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逐渐充斥了一些官员的头脑,权色、权钱、权物、权权交易等权力商品化现象明显存在,以致一时间“老虎”扎堆、“苍蝇”成群。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平静的港湾,从身居高位的监狱局局长到带班管组的普通警察,因与腐败“联姻”而沦为阶下囚的悲剧时有上演,这都无不是权力被贪欲“主宰”而产生的严重恶果。监狱警察执掌着决定罪犯服刑处遇与回归迟早的重要权柄,如果执法不严、热法不公、甚至干着执法犯法的肮脏勾当,其可耻下场不言而喻。然而,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因此,在透明权力,强化监督,推行“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同时,最根本的还是要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廉洁修身,克己奉公。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六、为警要畏。监狱警察要畏的核心是要解决好执法言行的准则问题,确保用权的“边界”与“底线”。因此,心存敬畏,是我们规范执法、严以用权的基本保证。常言道:“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广大监狱警察要手握戒尺,躬身自省,切实敬畏并善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时刻保持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安全“底线”。在以往的行刑实践中,由于个别警察执法不公、执法不廉,导致监管失控、场所失序的现象并非鲜见,已严重危及到刑罚执行机关的持续安全稳定与改造质量提升,影响到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形象与执法公信力的建设。特别是在涉及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敏感问题上,个别警察将执法的权力当成个人私器,执法犯法,“剑走偏锋”,最终咎由自取。因此,必须时刻牢记习近平同志关于“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的深情忠告,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身怀敬畏,远离“红线”,“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2015年11月20日
作者吴新中系监狱理论研究专家,湖南省郴州监狱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