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狱警一名,充其量不过是一名执法工作者,怎会与维护正义的律师搭上边呢,可表姐的一个电话差点给我做了一回辩护律师的机会。
原来,2010年表姐与在北海服役的贵州籍吴某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12年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2014年才正式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年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婚姻期间共有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孩子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1200元/月,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可到2015年,男方扬言要转卖房子,并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孩子带走并藏了起来。女方为此花费总计万元的开销,两次奔赴南宁、北海、钦州、贵州等地追踪寻找,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才成功找回孩子。男方羞怒之下,停止了原来约定的每月给付的抚养费,鉴于此女方,我的表姐决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电话中,表姐向我咨询:1、补充的离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2、能否追加抚养费;3、能否讨回寻找孩子产生的近万元的车船费。
听罢表姐的陈述,我开动脑筋凭平时掌握的法律知识,一一作出解答:1、补充协议是原来协议的补充、延伸、增减,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完全真实的反映当事人的意愿,所有有效可信;2、男方在没有征求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带走孩子且藏起来,造成孩子脱离监护人即我表姐监管的视线,男方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女方寻找孩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1200元/月抚养费是依据男方当年收入4000元/月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计算的,如今男方月收入7000多元,理应以按当前7000元/月的半分之三十,人民币2100元/月给付抚养费。
表姐听到我逐条逐项的解释和说明,感觉法理有据,说话条理清晰明了,基本上吻合她的本心和意图,她特不满原先聘请律师满足于1200元/月抚养费的看法,就请求我替她做一回辩护律师以维护她的正当权益,拗不过表姐的哀求,我便答应了下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要求表姐准备充足的证据并整理好相关的证据链,表姐聘请的律师毕竟是轻车熟路的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表姐刻录好一些证言录音的光盘,按序整理好其它相关的一些票据。可以说,我们准备充分,信心满满。
到开庭当天,法官审查了表姐递交上去的诉讼材料,当庭把我这个追加的辩护律师给劝了下来,说我因缺一份社区证明书,且这一次属简易婚姻纠纷,不必麻烦我这个“临时抱佛脚”的编外律师。踌躇满志的我眼睁睁与“辩护律师”擦肩而过,只能乖乖地做了一名忠实的旁听者,但是这一次没有做成辩护律师的经历,实实在在给我补了一堂难以忘怀的法律知识普及课,也给我增长了见识、丰富了人生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