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文化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6-01-24信息来源:宿州监狱作者: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陈浩然先生在《狱政管理与犯罪学研究的又一理论》一文中引用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提出的“监狱化”概念,并率先使用监狱文化的概念,开创了监狱文化研究之先河;1989年上海市监狱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监区文化建设这一课题。嗣后,国内一些学者开始运用这一概念,监狱文化研究一时蔚然成风,理论成果卓著,实践层出不穷,蔚为壮观。本文拟对监狱文化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作一番粗略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当前的监狱文化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监狱文化自觉:从一片荒芜到百花齐放

从人类活动的轨迹来看,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自监狱出现便有了相应的监狱文化,正如同人类的文化历史进程一样,初期的监狱尚未形成一定的文化自觉从而未被感知和发现,而随着人类文明的普遍提升,法治进程及行刑理念的不断进步,监狱文化被纳入现代监狱的建设之中,从而广为关注。

那么监狱文化是否如同“文化”本身一样概念不一呢?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的确如是,概而言之,监狱文化从纵向来看有“形而上”和“形而下”之分,如监狱精神文化、监狱制度文化、监狱物质文化;从横向来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监狱文化即包涵“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所有监狱文化的总和,而狭义监狱文化即以“形而上”为主的监狱精神文化。从监狱文化的影响范围来看,监狱文化被细分为监狱文化和监区文化;从监狱文化的表现形式来看,监狱文化分为监狱主流文化和监狱亚文化;从监狱文化的主体来看,监狱文化分为监狱文化、监狱警察文化、监狱罪犯文化等等;从监狱文化的层次来看,监狱文化分为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深层文化。从目前的理论发展趋势看,监狱文化的研究仍在深化:从最初的监区文化到监狱文化,再到文化监狱即能看出这种趋势。无论是对于监狱文化概念本身定义的不一,还是关于监狱文化的不同划分,从本质上来看,是文化本身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使然,可以大胆地预测,无论是在未来的监狱文化研究还是实践中必将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在监狱文化炙手可热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的监狱文化研究和实践也存在着诸多的误区:如对监狱文化片面、狭隘的理解,树立错误的监狱文化观;对监狱文化建设的投机取巧,缺乏长远和整体的规划;对监狱文化过分的放大,监狱文化建设失之理性。须知,文化“无形”,但监狱文化却又实实在在,“无形”的文化需要“有形”的支撑,离开了“有形”的基础,监狱文化建设就沦为玄谈,而“大而化之”的恍谈监狱文化,将监狱的任何活动都冠以文化之名,更是不可取的。

二、监狱文化主体:从主体缺失到主体自省

从文化的本质来看,特定的文化是以特定的人群的活动拓展出来的,作为文化特定组成部分的监狱文化,其发生与展开自然离不开特定的人群,这就涉及到监狱文化主体。然从监狱及监狱文化的发展历程来看,如同监狱文化起初的不自觉一样,监狱文化主体同样存在不自觉甚至是缺失的状态。

仔细的考察会发现,监狱文化主体的缺失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监狱文化主体的集体缺失,其集中表现在近代社会以前的监狱形态中,受制于特定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思维的影响,监狱文化主体处于集体混沌的不自觉状态,不论是监狱的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在监狱文化的建设中双双缺失;二是监狱特定文化主体的缺失,从近代监狱的建设开始,文明和法治进入历史的视野,监狱文化开始由不自觉走向自觉,作为监狱执法主体的监狱管理者开始走上监狱文化建设的主体,但监狱中的另外一个比例较大的群体(罪犯)其文化地位却一致处于暧昧的尴尬中,一方面罪犯是监狱工作客体的固有思想根深蒂固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另一方面从人性和文化自觉的层次来看,罪犯是否能承担的其监狱文化主体的重任,还存在着诸多的挑战。

随着行刑理念的不断演进,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尤其是监狱“改造为本”教育改造理念的深入人心,监狱文化主体在逐步的走向自省。人们在对过去关于罪犯在监狱文化中的地位作重新的审视,尤其是对监狱文化本身内涵的研究和讨论不断深入,罪犯单纯作为监狱文化客体被不断质疑。所以有研究者指出“无论罪犯处于怎样的被剥夺、被惩罚的地位,他都不是作为物而存在的,也不是因为有了警察这一主体,罪犯就必然沦为客体。罪犯,是有生命的个体。不仅如此,实证研究也表明,罪犯在监狱的改造、教育、矫正、矫治活动中始终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罪犯的好恶、认识、观念、素质等都决定了他在服刑活动中的态度、成效和结果。罪犯的活动,毫无疑问应该归之于人的活动。否则,就根本违背了罪犯是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与此同时,较之于监狱警察单纯的监狱文化主体地位,罪犯在监狱文化中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罪犯在监狱的改造、教育、矫正、矫治活动中具有了人作为主体的活动形式的为我性、对象性和能动性,而且,罪犯自身的认识、观念、素质等在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罪犯的活动听命于警察的指挥和命令,受制于法律、监规、纪律等,其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是相对的,是不完全的和不流畅的。所以当前有研究者认为罪犯在监狱文化中是“特殊主体”:主体改造着客体,客体也改造着主体;主体客体化了,客体主体化了。

讨论监狱文化主体其根本是为了阐释监狱文化的具体走向,要之,监狱文化的建设离不开相关的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但就其具体走向来看,其关键在于相应的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否则一切皆是空谈。这其实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狱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即作为监狱文化主体的民警和罪犯首先要在思想认识层面对监狱文化有一定的接受和认可;其二是将对监狱文化的接受和认可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概而言之,监狱文化的具体走向需要监狱文化主体的“知行合一”。当然,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道理,但从当前各个监狱文化建设的成效来参差不齐来看,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监狱文化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下去。须知,“春风化雨,浸润心扉”,文化效应的发挥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在监狱文化的建设中,如何调动监狱文化主体参与监狱文化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

三、监狱文化价值:从以文化人到文化兴监

文化即“人文化成”,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人施以文治和教化,把人培养成为有教养、讲文明的过程,它主要强调人的内在教养和德性。监狱文化同样如此,其不是开在枝头的无果之花,最终还是要结出“以文化人”的果实。“以文化人”是文化的基本功能,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化发挥着不同的化人功能。从监狱的本质来看,监狱承担着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其担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双重责任,教育与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永恒不变的宗旨,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关键在于“以文化人”,这是改造的至高境界,文化的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若能充分发挥文化的引导和感化功能,将文化作用于每一位罪犯的思想、灵魂和内心,对于从本质上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单纯的就监狱罪犯文化建设而言,即是通过开展罪犯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将主流价值观通过罪犯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用文化引导罪犯的思想意识,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和文明人道的改造环境,有利于罪犯认识旧我、洗心革面、重塑自我,进而发奋努力、积极进步,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以文化人”的效应。

“以文化人”的根本是人,人是文化的存在,是属于人和为了人的,理解人、关怀人、服务人是“化”的可能性基础。监狱文化的“以文化人”其主体指向是明确的,即罪犯这一特殊人群,但拿什么“化”则有着诸多的路径选择。文以载道,任何文化都会蕴涵一定的精神价值,这是文化的“魂”,用什么样“文化”来教化人、培养人、塑造人是摆在监狱文化建设中的又一关键命题。从现实来看,一些监狱的探索实践为监狱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监狱文化建设中的佛山监狱样本,将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融入到监狱文化建设中的太原第一监狱,针对服刑人员实际将客家文化纳入监狱文化建设的赣州监狱,多途径建设特色监狱文化的沙洋汉津监狱等等。与此同时监狱文化“以文化人”还要解决好怎么“化”这一问题,须知,没有“化”的方法、化的载体、化的路径,是很难达到化人效果的。所以在监狱文化的建设中要既要依靠顶层设计,又要发挥监狱文化主体的能动性;既要有所借鉴,又要深入发掘,突出亮点;既要重视物质文化建设,又要强化文化软实力;既要实践引导,又要开拓创新。

毋庸置疑,监狱文化建设是现代文明监狱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之义,监狱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文化、意识形态,其在根本上能够反映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文明状况。诚如随着法治化进程中日益凸显的依法治监,其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建设独有特色的监狱文化不仅能充分反映监狱事业的人文特征和文化内涵,还能够充分发挥文化建设在监狱执法中的特定优势。所以,传承、发展并创新特色的监狱文化,兴起监狱文化建设的新高潮,既是发挥监狱文化的渗透功能,提升监狱管理水平,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又是促进文化与监狱工作的融合,实施文化兴监、建设现代文明监狱的重要路径选择。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