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狱监管形势的变化以及当前信息化、全球化、知识化的发展趋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出,而能力标准化建设则是队伍建设中最基础的保障。本文主要针对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两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务员的一般能力标准建设与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能力标准建设,具体通过对比中日两国公务员能力标准化建设状况,梳理、借鉴日本的实践经验,论述公务员一般能力标准建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标准化建设加以具体阐述。
关键词 监狱人民警察 能力标准建设 一般性 特殊性
1. 导论
加速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是为了满足国内发展与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我国政府职能正在循序渐进地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转变,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方兴未艾。与此同时,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出勤、处突等关乎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而信息化、全球化、知识化、网络化等社会市场经济形态也提高了人力资本的战略优先地位。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旨在“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 习近平总书记也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针对监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狠抓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总言之,对我国政府而言,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能力与素质至关重要。
当前,监狱人民警察能力水平已有大幅度提升,录用政策、培训力度与竞争形势等均为能力建设提供良好平台。但是也应当看到,监狱警察队伍中仍存在懒政怠政、应急处置失当、制度贯彻执行不力、缺乏知识更新与监管创新等问题。造成这些现象的深层原因包括许多方面,如理念信念的偏差、责任意识的缺失、能力结构的失衡、制度建设的滞后等。
能力建设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国内外众多学者针对提升能力的具体措施、方法、流程等展开大量研究,提出了不一而足的建设性意见,对我国监狱警察的能力建设问题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引导意义。监狱警察既隶属于国家公务员队伍,满足一般性的公务员能力要求,同时又是一支独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具备监管队伍的特殊性。国家公务员能力是监狱警察能力的根本保障与前提,特殊监狱警察能力是一般公务员能力在特定领域的定位扩充与偏重,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益。因此,本文在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上,将研究视角转向监狱警察能力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两个方面,从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角度出发,首先探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一般能力标准建设,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能力标准建设,以期提供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2. 一般能力标准建设
没有一定的标准作为指导,能力建设将无从谈起;只有明确了必须具备的标准能力,才有利于制定针对性的能力提升方案。本节主要通过对比中国与日本一般公务员能力标准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与方式。
2.1 中国公务员能力标准化建设
自建国以来,中国各届领导人不断对公务员队伍提出新的要求与期望,对公务员能力提升起到积极有效的督促与引导作用。至今,较为系统且正式成为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标准框架分别是人事部于2002年2月21日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该部门于2003年11月18日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如表1所示,这两个文件是我国公务员能力标准化建设历程上的重要成果,切实符合了社会发展与队伍打造的要求,一方面针对公务员职业特点,提出了完整有机、科学规范的通用规范或能力标准,另一方面也为公务员队伍建设、改革人事干部制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提供依据。
《规范》主要总结了公务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八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并分别针对八项内容展开具体解说,直击要害、简洁有力。《标准框架》首次提出“标准”一词,提出了九条标准能力,分别为: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并对九项能力加以阐释,涵盖全面、层次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