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隶属于国家公务员队伍,同时又具备处罚性、强制性、执行性等独立于普通公务员的行政执法类特点,更容易出现机械性履职、粗暴式执法、敷衍式落实、选择式勤务等现实问题。因此,提高监狱警察能力对于解决“本领恐慌”、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打造社会主义监管队伍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每一位监狱人民警察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可能性逐渐增高,而且“严格司法”对司法审判系统提出了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责任追究体系越发完善。这表明,监狱系统需将监管工作置于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实践中,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监狱人民警察亦需不断提高新型能力,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社会要求,实现监狱职能。
一方面,“政治”能力仍需常抓不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在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期望中也将“信念坚定”置于首位。监狱人民警察为人民,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因此,思想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刻也不可放松。另一方面,兼顾执法制度的变迁与进展。以狱务公开为例,参照《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熟知公开内容、了解公开方式、掌握公开技巧,如接受社会媒体采访,舆情分析与应对,运用信息化平台等。
同样地,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机制的建设应以符合时代要求、满足组织职能、协调个体特征为基准,同时也必须狠抓落实、脚踏实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构成复杂,包括原警官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军转干”等。其中,第一类人员专业基础与技能强,但容易出现知识结构老化、管教技能失调等弊端;第二类人员知识结构全面、富有创新意识,但缺乏实践经验基础与政策执行能力;第三类人员执行能力强,但由于习惯“服从听从”的军旅作风,创新意识与自主意识薄弱。三类人群互有长短、裨补阙漏。因此,在实施培养时,以突出针对性、重视独特性、兼顾全局性为原则,分析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以及个体与标准能力的差距,研究培训需求,设计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式,评估培训效果,不断提高警察队伍对监狱发展战略的良性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