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罪犯在监狱中需遵守的规则比作一个模具的话,那么罪犯入监之前的人格就像是一大块没有固定形状的橡皮泥。随着罪犯进入监狱,开始服刑生活,这块橡皮泥就被放进模具之中――随着服刑时间的流逝,橡皮泥就越被深深的摁进模具,多余的部分被抛去,剩下的部分则被固定成模具的形状。
对于中长刑犯而言,通过自己的亲身历或是学习模仿,他们的人格渐渐的适应了服刑生活。因此对于大多数中长刑期罪犯而言,其在刑期中间的大部分时间,只要没有外来的刺激,其服刑状态都是稳定的。
但是对于大多数超短刑而言,则处于另一个状态。
这一不同点,从入监的初期就表现得极其明显。在笔者所经历的入监谈话中,传统意义上的罪犯在谈话中往往表现出对于所犯罪行的辩解或是对于自己的不满――即否认罪行或是否认自我――显然对于服刑这一环境的改变他们需要为自己提供一个能够帮助自己接受现实的理由。而在超短刑犯的谈话中,他们往往持一个不常见的态度:即否定自己处于服刑状态。
这些超短刑犯在入监之后,余刑往往已经少于6个月。在入监谈话中,笔者发现他们经常将这六个月视为人生中可以被抛弃的一个断层:由于刑期较短,其对应的犯罪恶性又较小,加之判决所过的时间也不长,使得这些罪犯通常表现出明显的外归因倾向。并不认为自己身上有什么缺点需要改变。同时由于刑期较短,在面对应为服刑所带来的社会角色缺失的问题上,他们不约而同的采用了诸如:出国、外出打工或是旅游等借口来填充这一空缺。在他们的认知里,似乎只要将入监前和出监后的时间重新连接起来,那么“犯罪”、“监狱”、“服刑”这些概念对他们的生活而言就依然显得遥远而又陌生。
由于这种否定服刑状态的心理存在,这些超短刑犯进而就会否定“自我”。这里的“自我”,特指处于服刑状态下的个体。为了否认自己的人生轨迹曾经穿越过监狱,他们在潜意识中否认了服刑的个体正是自己,并创造了一个新的替代品,由这个替代品来承受身陷囹圄这个事实。
由这个替代品承受服刑的事实,接受民警的管理,在出监之后则由真正的自我重新接管。这就使得服刑这一经历似乎从未出现在这些罪犯的人生之中。但是这一替代品并非是自我,就使得其有着很多缺陷。
在服刑生活中,使用替代品的来代替自我的罪犯往往显得有些异样:在平日里缺少真情实感,给人只是在混日子的印象――这正是由于真实的自我未有直接参与到周围活动中的表现;而由于替代品本身的不稳定性,一旦受到较大的刺激,很可能就会崩裂开,使得刺激触及藏在后方自我,转而由这个从未与监狱直接接触过的自我做出回应――这就是超短刑犯在服刑期间极易发生冲动兴行为的原因(而且如果能在这个时间与其谈话,往往会发现该犯不断提及自己在服刑前对待该刺激源的态度,这正是其本我一直隐藏在后,未曾因服刑而改变的证明)。
这种创造一个新的人格以进行逃避的情况,使得任何的管理方式都如同隔靴搔痒,难以真正的触及核心。加上刑期较短,就使得超短刑犯成为了一个攻之费力,弃之为患的隐疾。
想要真正攻破这个堡垒,就需要抓住深藏的自我依然显入在外的痕迹,顺藤摸瓜。在笔者的实践中,这类罪犯往往在谈话中极力否认服刑给自己带来的影响,认为出监之后依然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生活。但是在谈及自己的服刑给家人和子女所带来的影响时,往往有所触动。尤其是在幼年子女所受的社会舆论,以及成年子女的考公影响上,很多罪犯都表现出极大的震动,从侧面也证实了其躲在背后的真实自我的存在。
以上就是我的浅薄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