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加强新型改造力量建设是深化罪犯改造和监狱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监狱改造人目标的现实课题,只有以强烈的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一步一步扎实推进,才能在未来监狱实践中赢得主动,取得质效。
关键词: 现代监狱 罪犯构成 新型改造力量 建设
在2015年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代表党中央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的重要讲话,这篇讲话是新阶段指导我国监狱工作,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监狱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孟建柱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进一步做好监狱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孟建柱同志指出:“要进一步运用社会资源,紧紧依靠家庭、基层组织、社会力量,聘请法律专家、心理理疗师、爱国宗教人士、社会志愿者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教育管理社会化。”[1]这对加快我国现代监狱新型改造力量建设提出了现实重大研究课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包括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内的我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中央领导同志也明确指出,要坚持把社会力量、民间力量建设作为现代监狱提升教育管理效能和推进教育管理社会化的实践路径。加强新型改造力量建设是深化罪犯改造和监狱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监狱改造人目标的现实课题,只有以强烈的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一步一步扎实推进,才能在未来监狱实践中赢得主动,取得质效。
一、监狱改造力量建设的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社会转型进入剧烈期,社会矛盾凸显、利益调整加剧、犯罪易发多发、狱内押犯结构趋于复杂多变,加之监狱社会责任凸显、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更高更严,监狱履行职责的责任和使命日益重大,正确行刑,高质效改造罪犯成为现代监狱工作的新常态。如何科学运作国家刑罚资源和社会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如何充分整合和调动一切社会建设力量服务于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实现监狱改造质效最大化是现代监狱必须牢牢树立的科学绩效观,也是现代监狱新改造观的核心内容。
(一)传统的监狱改造力量
1、刑务力量。是现代监狱改造罪犯力量体系的主导力量,也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力量体系的特色所在。具有法定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强制性特点。这一改造力量的行使主体是监狱的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从而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人民警察管理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因此,民警主导监狱罪犯的改造活动,实施改造行为是具有法理依据的刑务行为。有专家通过研究后认为,“囚犯是无法自己把自己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这需要监狱、民警乃至社会的帮助、指导,需要借助监狱这样的载体和路径,来实现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这一结论,也有力地支持了上述的观点。
2、社会力量。所谓社会力量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聚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狱工作尤其是罪犯改造工作,既是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传统和特色,也是提升现代监狱矫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参与改造的监狱刑务人员,在实施罪犯改造计划和矫正方案时,需要了解不同服刑人员人员的特殊需求,对不同类型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教育背景、成长背景、犯罪背景及其个性特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诊断和研判,加强在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和改造力度。狱内的罪犯群体属于绝对被剥夺人身自由和相对权利的特殊群体,常常会遭遇社会或亲属的疏远或排斥,他们的内心始终是充满矛盾的,时常也会感到无奈,甚至会导致扭曲心灵和变态人格。这就导致罪犯群体时常会产生反社会意识,表现出一种反社会的人格倾向。人格的发生机制与其生成人群长期被远离、被排斥、被忽视、被遗忘有关。即便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绝大多数也会因为谋生、人际交往等种种原因再次回到社会边缘状态。这里就需要大量有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的专业人员参与到服刑人员的心理救治体系之中,而监狱民警由于职业身份与专业角色无法调和的冲突,虽接受专业培训也是无法真正胜任的。只有社会专业力量才具备专业素养,根据监狱改造需求对狱内罪犯求助者进行个案访谈与跟进,为受助服刑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既是对新中国监狱工作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成功矫正实践经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升华。社会力量体系包括: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组织、政府公检法机关、民政、工商部门等;人民团体即工会、共青团、妇联团等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即社会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协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组织等;城乡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即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组、村委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