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坪监狱 黄之洋
法的产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文明得以稳定存在的一种象征。用卢梭的说法,法就是个体对于放弃自己部分权利的承诺集合而成的维系社会存在的根本制度。可以说,正是因为法的存在,个体与个体之间才得以互相交流,使得文明得以产生和发展。而一个文明如果处于一个健康状态,也必然有着与其相对应的,有着强烈该文明特色的法,只有这个特定的法,才能为该文明的发展建立最为合适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可以说法是文明的基础,而文明也决定了法的形态。
法与暴力
文明执法,拆开来无非文明与执法二字。按照中文的组词规律,这类词多半是前者对后者进行修饰,例如认真听课,踏实工作,但也意味着另一种反义词的存在――例如马虎听课,敷衍工作,暴力执法。
执法二字,扩充开来就是执行法律。而文明一词作为限定,似乎便是在暗示执行过程中天然存在着不文明的阴影。
确实,纵观人类历史,法从诞生开始,其实现的过程就离不开暴力。从最古老的血亲复仇开始,暴力就作为实现法的一种手段而根植其中。毕竟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对于统治范围内稳定状态的一种维持,而当这种维持的手段被使用时,意味着社会必然出于某种不稳定状态,而想要恢复回稳态,也必然伴随着对于一方或是多方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有通过暴力的手段才能完成。
回到当下,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暴力或是说野蛮的成分。但即使是“野蛮”,也是要区别对待的:一者是法的本身天然的要求,这部分的是无法避免,或者说其存在的本身就是对法的实现和褒赞――例如死刑就是通过一种最为“野蛮”的方式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另一种“野蛮”则是对法的一种破坏,即我们通常说的不文明执法。也正是当下的执法者们所极力避免的一个问题。
程序与实体
不文明执法,这是一个比较舒缓的称呼。且不所白马非马,恶法非法,事实上正是这种称呼使得法的结果变得异常的尴尬――正确的目的和错误的手段并不能浇灌出甜美的果实――就如同现代法对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追求一样,执法的结果也依赖在程序和实体两者上共同合理方能实现。而从法的维护目的上看,一个失败的结果和一个失败的过程一样,都是对于稳定状态的二次破坏――即非但没有将原有的矛盾解除,反而在新的层面上重新激化了新的矛盾或是导致原有矛盾的进一步恶化――这是法,以及其背后的社会所决定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此一旦社会发展到相应的程度,对于不文明执法行为便会天然的产生排斥――这是社会自我寻求稳定的本能所决定的。而如果不文明执法的方式还继续的存在,社会就会视其程度而产生相应的诉求,这种诉求通过各种多样的损耗社会效率、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表达,直指法的执行机关及其管理机关。
因此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对于执法过程的法制化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必然会产生的正常诉求。就如刑事诉讼法之于刑法、民事诉讼法之于民法,法的执行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来保障,使得法的实现有别于行政行为,达到程序和实体的统一。但是这种回应必须是法的本身的回应,而不是另一个意志对于法的歪曲。
文明与灯塔
再回到文明执法这一概念,其目的应当是十分明确的,即通过一种符合法律手段的程序,体现法的意志。但有趣的是这句话本身就是“执法”两字的内涵和必然要求。那么文明这两个字又来自于什么要求呢?
文明或是不文明并非是对执法结果的分类――执法的结果可以存在很多种可能,但那是由于法的意志与现实情况结合后由于细微的差别而产生的不同可能。但是法的实现――也就是执法的过程,其路径是单一的,并没有文明或是非文明的不同选择,而是只有法所规定的程序一途而已。
那么这里的文明指的是什么?如果将法的意志比作太阳,那么其最终的目标就是将法所蕴含的规则如同阳光一样照射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并使之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在过去,这种过程被称为普法――但是在当今社会,社会人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逻辑上的法条,还有行动中的法理!结合个体接收信息的特点,倒不如说人民所真正能感受到的,就是实际作用在他们身边的法。
但是纯粹的意志并不能干涉物质世界。就好像没有科学家的努力谁都不会知道引力波对我们的影响。如何才能将意志层面的法律变成触手可及的东西?这就是执法者的任务。在我看来执法者就像是一座座灯塔,而他们的行为就像是光源:一个文明的执法者会为航船指引港口的方向,而一个失败者只会指明暗礁和险滩。
文明,对于执法者而言,实质上是一种对于法的态度,也是一种对于法的理解。这种态度使得我们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敬畏法律,以一种参与感和成就感贯穿执法的过程,最大限度的保证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性;而这种理解能够帮助我们因对法从抽象到现实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使得法能够有效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在法的权威性还未能辐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的当下,文明执法是我们这些执法者所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每一个执法者实质上都在自己的行为帮助周围的人解读法的内涵,使得法的概念能够广泛而又无误的传递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