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并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时间:2016-04-07信息来源: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纪委监察室作者: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背景与意义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是王岐山同志于2015年9月在福建考察时首次提出,他指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所谓“四种形态”,即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以层次清晰的表述,不仅囊括了从出现违纪倾向到违法犯罪的四个渐进过程,并明确给出了由轻而重的应对之策,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纲举目张、逐级递进、分类处置的战略战术。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下,根据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主动选择,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纪严于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我们要认识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四种形态”,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四种形态”。因此,我们应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来理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并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破法”无不从“破纪”始,无数案例表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往往从犯小错开始,一般都会经历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破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共性规律,分别采用了批评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应对之策,覆盖了所有的违纪情形,全面监管这个“变异”的中间过程,摒弃了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二元思维定势,切实改变了两者之间“零和博弈”的状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中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的逻辑关系。“四种形态”编织出一张严密的“纪律之网”,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为抓手,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守住关键“节点”,防止思想滑坡行为失范。在及时救治“病树”、挖掉“烂树”的同时,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在打“老虎”、拍“苍蝇”的同时,让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如此,我们才能有望早日抵达标本同治、海晏河清的理想彼岸。

二、正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勤浇树”,批评提醒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的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同志之间能够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相互提个醒,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就有可能将这些潜在的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起到猛然警醒、回头是岸的作用。这就要求基层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要常开,“三会一课”制度要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红脸出汗,不能只是走走过场。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营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使批评提醒、改进作风成为常态,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用各项纪律管理、约束党员干部,使党员干部不易犯小错,即使犯了小错也能够及时得到提醒、纠正,不至于向更严重的下一形态转化。

“扶歪树”,组织处理治未病。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比如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也是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它侧重于组织上的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岗位、职务、荣誉等方面,对党员干部的影响更为直接。组织处理作为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一种手段,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各级党组织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及时出手,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既是教育警示,更是提醒挽救,让游走在“破纪”边缘的党员干部幡然醒悟、悬崖勒马,促其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但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应给予相应处分。

“治病树”,纪律处分促规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已触碰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虽违纪轻微但不能免于纪律处分的,可采用党纪轻处分,把一只脚已踏上违纪路的干部拉回正途;对已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毫不留情地给予重处分,该作重大职务调整的就要按组织程序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要坚持快查快结,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角,破除违纪人员的侥幸过关心理,对其采取有力的处置,斩断由量变到质变、由“病树”向不可救药的“烂树”转化路径,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滑入“破法”的深渊。

“拔烂树”,立案审查严震慑。虽然涉嫌违法立案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对那些采用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极极少数”,特别是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我们必须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要坚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以“零容忍”惩治腐败的鲜明政治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激浊扬清,构建清正清廉清明的政治生态。

三、在监狱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当前,作为监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监狱事业“十三五”顺利开篇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一)推进压实“两个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防微杜渐。各级党组织要带头履行主体责任,经常了解并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民警队伍实际状况,注重抓早抓小,正常开展三会一课、民主生活全、组织生活会等,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并落实主体责任述职述廉、主体责任约谈等制度。纪检部门要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轻违纪敢于亮剑,对重违纪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常态化开展“两个责任”考核,以监督检查传导压力,以严格问责倒逼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扎实开展监督巡查、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坚持巡查监督常态化。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纪检、审计、财务、警务督察等部门的综合监督作用。

(二)坚持不懈纠正“四风”。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挺纪在前,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紧盯重要节点,不嫌重复麻烦,做到大节小节提醒不断,重申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的各项要求;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加大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审计工作,择机公开 “三公”经费使用等情况,坚决查处顶风违纪问题,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用好“问责”利器,加大问责力度,发现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所在部门和单位严格问责。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加大处罚力度,释放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严厉查处的强烈信号。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和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榜样人物,发挥监狱先进人物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量体裁衣,精准施教,开展党性党纪教育,抓好廉政专题学习,举办廉政讲座、上好廉政党课,增强廉政教育实效性。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及贯彻。继续挖掘监狱自身优势潜力、充分利用外部优质资源,突出领导干部、基层一线民警教育重点,多层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注重教育提醒、强化纪律约束,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促使广大党员民警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引导树立监狱崇廉尚德新风尚。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严肃规范执法执纪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负面清单条款,探索制定《监狱民警履职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积极协助党委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完善权力运行等制度,积极落实任职前谈话、诫勉谈话、约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继续完善巡查机制,坚持巡查监督常态化,对监狱所属单位继续开展巡查,针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加大监督创新力度,对举报线索反映集中的单位、问题开展专项巡查,切实发挥纪委监督职能,加强成果运用。加强对有违纪苗头和违纪倾向人群的风险防控,建立重点人群档案,实行动态监督。

(五)坚决查处违纪行为。纪检部门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紧扣重要时间节点,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较多的顶风违纪行为,作为纪检监督重点。在线索处置环节,把举报线索以清单形式加以规范,实行信访举报线索销号管理,确保每一个线索“落地有声”,每一起案件“有始有终”。在纪律审查环节,对照“六大纪律”,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准确定性量纪,采用诫勉谈话、组织调整、轻处分、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理。

(六)打造纪检干部“铁军”。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离不开各级党组织的主动担当和大力支持,更离不开一支值得信赖、能打硬仗的高素质纪检干部队伍。要完善纪检组织架构,在基层一线支部中设立分管纪检工作的委员,使纪检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加强纪检干部教育,积极采取教育培训、业务督导等方法,提高纪检干部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纪检干部监管,强化纪检队伍作风建设,增强纪检干部自警自醒意识,不枉不纵,理性执纪。通过开展优秀纪检干部评选表彰等活动,增强纪检干部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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