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教育应有新内容

时间:2016-04-19信息来源:浙江省乔司监狱作者:

对罪犯开展“一对一”的个别教育,是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是基层监区的一项日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实践表明,个别教育在掌握了解罪犯心理、把握罪犯思想动态、转变罪犯思想立场、矫正规范罪犯行为中,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押犯构成发生变化、监管方式发生转变,以及年轻民警大量增加和对个别教育管理考核定性定量的条件,什么是个别教育,以及如何展开个别教育,以提升个别教育效果与质量,是基层民警面对的重要课题。什么是个别教育?又是基层民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这一常识性课题,谈几点意见,以便大家雅正。

一、个别教育是知识性的教育

知识教育人认识事物。个别教育是知识性教育,是指民警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帮助罪犯认识自身、了解认识社会,掌握社会运行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以及宗教、信仰等文化规范等传授性教育。运用个别教育手段,对罪犯开展知识性教育,是涉及面很广的重要课题。罪犯来自社会各个层面,接受原知识教育与训练程度各不相同,由此产生对社会认识与了解各不相同;罪犯来自于不同家庭与职业,接受的家教育与职业训练行为规范各不相同,由此产生对自身和社会的需求各不相同;罪犯来自于不同层次人群的交往与交流,由此产生对人情、道德、法律等知识的理解不同。因此,把对罪犯知识性教育纳入个别教育内容之中,是具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一)人文性知识的培养。人生活在世界,除了生产物质世界,又生产了精神财富。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每个人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与境遇,各有侧重,各有所求。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后,更需要精神上的支持与支撑,更需要“人文”力量。因此,对罪犯进行人文性知识传授,就是向罪犯输送精神力量,以支持人生度过失去自由的环境与处遇。人文性知识传授包括文化科学、历史、文学艺术等知识。对罪犯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授,对于当代监狱民警来讲,是一件十分容易做到的事情。然而,在利用历史、文学、艺术等知识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就需要民警有一定的内涵修养和鉴赏、欣赏能力。如,司马迁作《史记》,是在什么情况下,完成了这部伟大的史学专著,其背后的忍辱负重的人格力量,其实就是一种精神财富;再如,艺术的美感,书法的观感,画的意境与穿透力,其内在都蕴含着人的精神力量与源动力,都是教育罪犯的很好教材与内容,需要民警在个别教育活动中灵活运用、针对性实施的有效载体与方法。

(二)道德性知识的感化。婚姻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礼仪规范是一种内化的力量,对人的心灵、思想与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与功能。民警是管理者,同时也是以道德人格、修养和道德行为的感化者。在与罪犯个别交流中,应体现出当代民警的道德修养与人格品质。一是用良好的婚姻家庭风尚感化,把罪犯引导到“立家规、正己身、懂真爱”上来,使罪犯确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伦理观,为成家立业奠定道德基础;二是用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感化,把罪犯引导到社会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上来,使罪犯确立起正确的认识社会、融入社会观,为罪犯适应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道德条件;三是用良好的礼仪规范感化,把罪犯引导到“知程序、懂礼仪、知耻辱”上来,使罪犯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为罪犯走上社会实现正当交往打下基础。

(三)法律性知识的传授。当代罪犯犯罪的根本原因也许不再是因“文盲、法盲”造成的,绝大多数可能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懂法而违法”等故意走上犯罪道路的。从这个层面上看,对罪犯进行法律性知识传授,遇到了天然的“抗药性”和思想上的“对抗性”。希望通过法律性知识传授,提高罪犯对犯罪思想、行为及其危害的认识问题,可能成为“纸上谈兵”的空谈。还有少数罪犯在接受法律性知识传授中,因受文化水平、固有思维,以及对法律本身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而产生对抗、敌对情绪,会出现“对牛弹琴”的结果。但对罪犯开展法律性知识传授,是监狱民警实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在“农村”向“社区”、“农民”向“市民”、“村民”向“公民”的物理形象转化中,罪犯群体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更重要的是“传统思维”向“现代思维”、“传统习惯”向“现代法治”以及“法治思维的确立”转变。所以,民警在对罪犯实施个别教育活动中,更应注重“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的培养与传授,使之具备法治素养之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融入职业生涯。

(四)职业性知识的塑造。任何人包括身心残疾之人,都有职业生涯,只不过其职业生活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罪犯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带着理想职业梦想,融入现代城市生活,融入现代化、信息化、多元化。在复杂多变的职业生活选择中,因对职业生涯观出错、认识不足、选择偏差等原因,是导致其走上犯罪之路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职业生涯观和职业要求、职业选择、职业认识,对于罪犯再次融入城市、融入现代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对罪犯开展个别教育活动中,进行职业性知识的塑造,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追求与理性等重塑,是完全必要的和可行的。

“一对一”的个别教育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广阔的空间。在新的历史时期,就有新的内容与方法。对罪犯实施人文性、道德性、法律性和职业性知识的个别化教育与重塑,是拉近罪犯心理距离、贴近罪犯个体心理需求的重要内容与形式,也是拓展个别教育领域的新课题。

二、个别教育是情感性的教育

在传统个别教育活动中,着重于对罪犯的情感化解,即一旦罪犯遇有情感性障碍时,着力做好罪犯的情绪稳定、情绪转移、情绪矛盾化解等工作。这些仍然是当下罪犯个别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结合当代押犯结构的事实表明:注重罪犯情感化解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的是应重视罪犯个体的情感生活,包括个人的情感、对陌生人的情感、对社会的情感、对单位的情感以及对社会现象与问题的认识情感。对这些情感内容的教育与引导,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引导与树立正确的情感认识。人的正确情感一般理解为:关爱、诚信、友善、互助等基本内容构成。在教育改造活动中,运用“仁、义、礼、智、信”等内容,进行对罪犯的教育,其实也就是对当代罪犯进行以“关爱、诚信、友善、互助”的教育。然而,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失信、对立、仇恨等现象时有发生,实施这样的教育效果不是十分好,对罪犯个体正确情感的确立作用不是十分大,这就需要发挥具有针对性十分强的手段,对罪犯进行个别化的情感引导与教育,从个体入手确立罪犯不仅要自爱,还要他爱和关爱,不仅要自信,还要诚信,切不可失信,不仅要与人为善,还要友善和睦和谐,不仅受人之鱼,还要授人以渔,不仅要感恩感激,还应回报与回应他人与社会,确立起正向的积极人生情感价值。

(二)引导与树立正确的情感心理。正确情感心理引导与确立的主要方法有商谈、讨论、劝告、启发和教育。通过这样的手段与方法,帮助罪犯解决罪犯有关情绪、情感等方面的困惑和障碍,提高适应环境能力,增强身心健康。管理与被管理、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地位关系条件下,监狱民警对罪犯个体心理与态度,往往表现出“居高临下、我讲你听、我说你接受、我管你被管”的状态,但应用到个别教育活动中,就有可能不被罪犯接受,效果变差,还有可能产生对立的情绪,使教育“失效”。个别教育其实是一种心灵上的碰撞、沟通、对流、互动、交换的过程,不需要“居高临下”的被动说教,需要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商谈、讨论、劝告、启发与教育。在商谈中改变罪犯对社会仇恨、仇视的态度,改变罪犯仇富、仇官的心态;在讨论中帮助罪犯融入现代、融入“陌生人”的社会环境,帮助罪犯包容歧视、宽容不公、容忍受制的社会现象;在劝说劝告中化解个人家庭纠纷、婚姻矛盾、经济纠纷、职业收入问题等纠结,以及解决的办法与方法。通过入心细仔的心理交流与启发教育,达到不仅入耳入心的效果,而且使罪犯树立起较为稳定的动力定型,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三)引导与树立正确的情感行为。人的正向的情感行为表现应是自发地从内心表现出感恩、感激、感动的情感认识态度,体现出宽容、互爱、和谐、诚信的价值取向,反映出真、善、美的人生追求。这对罪犯来讲,是比较高的要求,要实现引导与树立正确的情感行为,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但是,监狱民警作为教育者,肩负着法律的职责和改造人的历史使命,又是必须要做的。监狱民警在做罪犯个别教育时,紧紧抓住“生而为人”都是受惠于父母、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并非“无缘无故”,从亲身感受中懂得感恩于父母、社会、国家和他人;紧紧抓住“知恩图报”的道德情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道德现象与行为,使罪犯懂得要因“你悔罪改过”而传承,要因“你悔罪重生”而发扬,要因“你悔罪做人”而实现;紧紧抓住“感恩使人智慧和高尚”的哲理,使罪犯领悟到感恩才能融入社会并适应社会,才能被社会接受并贡献于社会,才能被社会成员接受并得到关爱,真正成为社会一员。通过个别化情感行为引导与教育,从感恩契入,使罪犯在感恩中懂得宽容,坚守诚信,与人和谐,最终实现真正的人生价值。

三、个别教育是说理性教育

“以理服人”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定律。这里所讲的说理教育,就是要求监狱民警在个别教育中做到“以理服人”。用什么理来服人,并使罪犯接受服从的“理”,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讲“生而为人”的道理。对于任何人来讲,对于“生”是没有选择权的,但对于如何“为人”是有选择的。生而为人是同一个体的两个方面,既然有了生命,做人就要做一个符合做人资格的人,不能失去为人的资格。在对罪犯进行“生而为人”的个别教育活动中,着重描述一个人不能逃避、回避现实,也不能超越现实,生活在“空中楼阁”,要面对正视现实,直面人生,在当下失去自由的环境里,振作精神,劳其筋骨,饿其体肤,重塑人生;在漫长而又复杂多变的人生路径上,不能因困惑、困难、挫折等而迷茫、失信、沉沦,更不能自我放逐、酗酒、自杀、吸毒麻醉自己,走向人生的悲情结局,失去“生而为人”的资格;在每个“生而为人”的人的人生历程中,有太多的无奈,有太多的悲喜,有太多的迷宫,没有给你指路,没有人给你方向,唯一的只有你自己,坚守“生而为人”的做人资格,才能走向人生的彼岸。

(二)讲“做人做事”的法理。和罪犯讲“做人做事”的法理,看起来是十分简单的事,其“理”容易讲清、讲透、讲明,也容易入脑、入耳、入心。然而,面对违法犯罪犯之人或刑满释放后为人处事,坚守其法理,是十分困难的。教育罪犯“学法知法”是首要任务,教育罪犯“懂法用法”是核心任务,教育罪犯“守法不违法”是艰巨任务。这是贯穿于对罪犯进行集体法制的重要内容,更重的应是贯穿于不同罪犯的个别教育中。80后、90年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犯罪个体的特殊性,都十分明显,违法犯罪的因素、原因和行为各不相同,通过个别法理教育,把犯罪原因讲清,把法理讲明,对于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做人做事”,更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三)讲“融入社会”的道德伦理。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与冲击是巨大的。在传统道德伦理受到冲击,现代道德伦理规则尚未建立形成的条件下,对罪犯进行什么样的道德伦理教育,是新课题。当然,并不是讲新的道德伦理规则没有形成,就不讲道德伦理,就不讲传统道德伦理。在追求物质、金钱多少为目的,为衡量成功与否为尺度标准的社会里,还应对罪犯进行“融入社会”的传统道德伦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传统道德伦理�含着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交往、交流与沟通的道德信仰、道德规则和道德操守。如“君子爱则,取之有道”,这条规则,无论是对穷人还是对富人,对官员还是公民,对守法之人还是对犯罪之人,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还有传统的家规、家教、家训,对为人之子、为人之父、为人之夫、为人之兄都有示范榜样的力量。又如,“与人为善”,对于罪犯刑释后进入“陌生人”社会环境后,如何为人,如何与人交流、与人学习、与人交往,如何成人成就职业与事业,都有积极的影响。“融入社会”的传统道德伦理教育,对于新时期监狱民警来讲,既是个挑战,又是个课题,更是一个具有生命力发展成长的命题,做得成功与否,对民警职业人生都有其现实的意义。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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