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思考

时间:2016-04-28信息来源:沙洋小江湖监狱作者:

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对罪犯的行政处罚是指,监狱机关为了正确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依法依规对违反监规纪律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罪犯所进行的法律制裁,它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警告、记过和禁闭。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同样是狱内对罪犯实施奖惩的重要组成部分。奖惩,它具有说服教育等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可以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有效遏制其反改造心理,稳定监管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然而,现实工作中,对罪犯行政奖励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愈加规范和严谨,而与之相较,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则明显地不对称,表现出诸多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且亟须采取有效举措加以解决。

一、对罪犯行政处罚所存在的现实不足及隐患

现今,尽管对罪犯行政处罚采取由监区申报,业务科室审核,监狱长(主管领导)审批的模式,但是现实操作中,一些执法环节和细节仍表现出不到位,不严谨,不规范的现象。

一是执法填写不规范。实践中,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的填写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表现出科学、严谨、统一和规范,而对罪犯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填写则显得很随意。“处罚申请依据一栏,一般只简单叙述违纪事实,使用一些形容词,而未能用法言法语表述罪犯行为所触犯监狱法规的具体条款。实际上,《监狱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可给予罪犯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是执法落实不到位。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言,就好比是血液和血管脉络,使血液得以“运行”,前者是主体,后者是载体。后者使前者得以实施和实现,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实体正义的维护和保障上,而且在于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然而,实际执法中,对罪犯进行行政处罚时程序存在缺失或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

比如,2002年5月17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印发的《监狱执法文书格式》通知里一共有48种执法文书,其中就有适用于对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罚的的《罪犯处罚通知书》。通知书设计很科学,包含了处罚原因、处罚种类、依据条款、通知日期、经办人签字等内容。一联交给罪犯本人,一联作存根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对罪犯的行政处罚不是以执法文书的形式通知本人,而是通过一次谈话或在犯群会上的讲评予以宣布,表现出执法程序的缺失。而对罪犯的禁闭处罚,也存在“先关押后办手续”的这种不按程序执法的随意性。

三是执法审核环节不严谨。受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正在服刑人的罪犯,实施的主体是监狱。因而,在给予罪犯行政处罚时,狱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环节就至关重要,应对罪犯整个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汇总详实资料,尔后,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提出处罚意见,为监狱正确作出处罚决定提供参考。然而,实际工作中,审核制度还没有完善,有时仅凭监区申报,现场的简单了解,甚至是一张处罚审批表便通过审核,表现出执法的不严谨。

另外,还存在执法的不严格,执法不严肃的现象,处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制度的不完善,程序的缺失,管理者的简单随意,使得行政处罚对部分罪犯不仅没有起到作用,反而为监管安全埋下了隐患。申辩渠道不通畅,教育引导跟不上,罪犯进行不正确归因,认为受到处罚是监区甚至是某个民警故意“整”自己,因而心存怨恨。某监狱狱侦资料显示,有的罪犯曾在棉袄夹屋里写上某个民警的名字,尔后写上杀、杀、杀字样,有的罪犯曾扬言出去后先买把枪,首先把某个民警干掉,抛开其实施的可能性不谈,单从其泄愤的角度考虑,也令人触目惊心,表现出罪犯对民警的极端仇视心理。还有的罪犯受到处罚后,反复纠缠监区乃至监狱,给有关部门领导写信,要求调换监区甚至监狱,不达目的便破罐子破摔,继续对抗管理并采取过激手段来威胁民警,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的稳定。

二、完善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思考

对罪犯的行政奖励,牵出来的是一条线,其奖励的背后是日积月累的考核,时间跨度长,层层审核严,程序公正,考核透明,合法合规,相互佐证,是对罪犯定量的考核,是执法的积累,无可争议。而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大多则表现出一个点,时间集中,突发性强,要想处理得使罪犯本人心服口服,达到既教育本人又儆戒他犯之目的,且不留任何隐患,则必须谨慎对待。须知,一件小事情,在罪犯心里,都可能酿成重要的心理事件,何况行政处罚关乎罪犯的受奖减刑等切身利益,因而,对罪犯心理影响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必须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地构建和完善。

(一)建立监区对罪犯行政处罚的处理机制

对罪犯行政处罚的处理,监区应制定和完善制度,统一模式,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以缜密每个执法环节。

1、建立对受处理罪犯的控管理制度,重点是包夹监控,贯穿对该犯处理前后,直到其危险性消除。

2、建立对受处理罪犯的调查,认证制度。具体应由监区管教办公室负责,对责任民警、其他罪犯所作的旁证资料收集包括询问笔录等应详实。

3、建立对受处理罪犯监区办公会讨论制度,且有文字记录。奖惩的难点在于自由裁量,如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大致情形具体落实,就要求执法者准确掌握尺度。通过监区办公会讨论,可以对受处理罪犯进行一次全面剖析,给其一个合适的处罚,体现出执法者集中的研究决定,而非某个体的意志,也进一步限制了自由裁量权。

4、建立对受处理罪犯包教制度。罪犯受处罚后,内心波动大,为监管安全埋下隐患,因此,教育引导至关重要。监区应指定民警跟踪教育考核,落实包教育转化措施。

5、建立对处罚决定公示制度,收集信息,促进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科室对罪犯行政处罚的处理机制

对罪犯的行政处罚,狱政管理部门应完善制度,加强审核,以确保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及时有效打击反改造行为,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1、加强对监区呈报的执法文书等资料的审核,重在审核文书的规范性和材料的详实性。

2、加强对受处理罪犯违纪过程实地审核,重点审核给予罪犯处罚的合法合规性。

3、处罚决定形成后,科室应亲自或委托监区代表监狱通知罪犯本人,讲清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并告知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监狱申请复议。

4、及时落实对违纪罪犯的处遇及计分异动,作好表扬奖励注销,计分起终止等工作,不留隐患。

(三)建立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辩机制

警察和罪犯,改造和反改造,管理冲突无处不在。尤其是对罪犯行政处罚,典型地表现出法律法规和违监违纪,监狱和罪犯的冲突。很显然,罪犯在这场冲突中处于劣势。如果没有申辩机制和救济机制或者渠道不畅,罪犯思想症结不能解开,心中郁积的不满不能有效排除,就有可能采取极端行为。事实证明,疏通、缓解冲突,消除矛盾的最佳办法,就是提供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让其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宣泄自己的不满。实际上,罪犯这种不满情绪的诉求,决定了大多时候救济的重心不在结果,而在过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程序的设计和程序的运作方式来尽可能使罪犯受到教育,吸收不满,消除不良情绪。

在监狱狱务公开内容中,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所提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01】105号)中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实际上,除了监狱长信箱、纪委信箱外,这就是很好的申辩机制,只是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尚需进一步完善。

1、申请复议对象的界定。参照行政法律制度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单指受处理罪犯本人,而非狱务公开中所说的“罪犯”,“罪犯”是个泛指概念而非确指,为防产生歧义,应予明确规定。

2、申请方式、方法的确定。规定应明确,罪犯本人可采取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的方式,通过所关押的分监区或监区民警向上递转。

3、受理部门的确定。复议的核心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因此,可将狱政科和刑罚执行科确定为受理部门。复议决定应由刑罚执行科直接送达给罪犯本人,具体操作程序定为:在接到复议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罪犯违纪过程的再认证审查---对给予处罚的程序审查---形成审查决定---报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签批意见---审查决定送达给罪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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