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研究①��以罪犯行为评价为切入点

时间:2016-04-28信息来源: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作者:

 

摘要构建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一直是监狱工作者的深层期盼。在制定并出台科学的“评估体系”仍需时日的现实情形下,探索构建以“罪犯行为”(包括“罪犯正反两方面的行为”)这一直观要素为评价因子的“评价体系”无疑是种积极选择。把握这一“评价体系”的相应特征,如评价要素上的单一性、评价内容上的可视性、评价重点上的整体性、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实际效用上的多维性,从定性与定量结合角度,认真抓好罪犯管理质量评价工作客观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罪犯  管理质量   评价体系

 

构建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简称“评估体系”,以下同)一直是监狱工作者的深层期盼。为此,整个系统做了大量工作。江苏、湖南、新疆等少数省份还率先尝试构建了具有本省特色的评估体系。但出于操作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尽人意,从实践看,推广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时至今日,整个系统仍未建立符合监狱需求的评价体系。即使监狱对基层工作开展评价,仍是粗放定性主观的评价,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狱发展的激励性、可比性与科学性。

构建“评估体系”无疑是个复杂的大系统。考虑制定并出台科学的“评估体系”仍需时日,但其实践价值又不容忽视,为此,在这个大体系之下,积极探索浅层易行的评估办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若以“罪犯行为”(包括“罪犯正反两方面的行为”)这一直观可见的评价要素为基准,从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视角,构建“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简称“评价体系”,以下同)应该是科学可行的。我们衷心期盼这一评价体系能对整个系统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有所启迪。本文欲就此课题作一探讨。

一、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研究的意义

任何工作都需要总结与评价,它是促进或改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罪犯的管理工作同样如此。立足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实践看,切实加强“评价体系”的研究,客观具有以下积极价值。

(一)是促进评价体系与时俱进的现实需要。回顾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知道,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及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在建国初期及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对监狱的主要评价是“监狱能否自谋生计,不让罪犯逃跑、饿死以及不让罪犯坐吃闲饭”。改革开放初期及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财政拨款极为有限的前提下,对监狱的评价要求主要集中在二大方面:一是经济上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解决监狱经济困难;二是安全上能力保稳定,不能出现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具体考核指标为“四无”,即“无罪犯脱逃、无罪犯自杀、无罪犯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狱内案件”。2003年以后,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财政拨款力度加大,“民警皇粮与罪犯囚粮”得到基本解决,对监狱工作的评价要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体现为考核指标上的“六无”。除增加两项考核指标,即“无民警发生刑事案件、无重大社会层面的群体事件发生”外,其余指标同上。由此可见,随着时代发展,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评价要求不断提升与细化,尤其在确保监管安全上。但总的看,评价要求仍然局限于安全指标上。实事求是讲,这些指标的提出与明确,对处在监管设施落后,监管环境恶劣(大部分监狱地处穷乡僻壤)的监狱及其民警而言,确实发挥了巨大的向导与激励作用。“不跑犯人,不死罪犯”客观成为监狱及其民警工作自豪的象征性标志。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伴随国家各个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监狱监管环境与设施的显著改善,“不跑犯人、无罪犯非正常死亡、不发生重大狱内案件”客观上已成为绝大多数监狱能够实现的工作目标,很多监狱甚至连续十年,二十年能够实现“四无、五无甚至六无”。换言之,保安全稳定已不再是监狱的重点难题。如果说以前监狱为保安全,需要民警被迫付出全部精力,那么,现在则只需民警付出部分甚至少部分精力。相应的,监狱及其民警在此方面争取荣誉感与自豪感的动力大减!客观上,基层民警急需监狱为其搭建“再立新功、再创荣誉”的工作平台。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说以前的考核指标主要针对罪犯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脱逃、自杀或非正常死亡等等行为而设立的,那么,时至今日,随着监管设施的显著改善,考评体系也应与时俱进。

在此方面,监狱系统特别是试点省份江苏、湖南、新疆等地的监狱工作者,这些年来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是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上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选择的评价指标繁多,加上其中有些指标,如认知程度、心理状况、性格因素等等因子测评难度大,准确率不高,导致所构建的“评估体系”的实用性不高,没能得到普遍认可,也没有得到广泛推行。

为此,尽早构建科学性、时代性与实用性都较强的评估体系就显得十分紧迫。着眼监狱发展的内在需要,研制并出台相关的评价体系仍是我们监狱工作者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评价罪犯改造质量,不同的人选择的评价因子及其指标可能不尽相同。从监狱实践来讲,监狱考评指标的选择可以多种多样,如可选择重新犯罪率、也可选择罪犯减刑假释率、还可选择罪犯思想认知转化率、劳动技能获证率、罪犯行为改变率等等。

本文主要以罪犯行为表现为评价因子,来研究如何评价监狱对罪犯的管理质量。如果我们在不同时段,从定性与定量结合角度,对这些行为发生的人次数及其性质加以统计描述,就可以对监狱管理质量的高与低、进与退作出定量评价。如果我们以“罪犯行为”为切入点,以罪犯行为的改变作为监狱管理质量高低的评价因子,积极探讨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无疑将对完善整个系统的评价体系具有积极价值。

(二)是监狱把握自身整体狱情的重要手段。狱情,在这里,主要指犯情,指影响监管秩序稳定的相关因素。把握狱情,抓好犯情排查十分重要。从监狱排查现状看,基层民警主要是通过对罪犯个体,尤其是“特殊犯人”(包括新投犯、顽危犯、邪教犯、老弱病残犯等等)的排查进行的。这种排查尽管重要,但很显然,它是一种孤立的、片面的、微观的排查方式,缺失全面性、联系性与宏观性。如果我们坚持对特殊犯人进行排查的同时,统计分析一段时期内的重大违纪行为、一般违纪行为与积极改造行为的频次变化及其主要趋势,我们就可以对整体狱情走势有所了解,查找民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下一步工作措施。这样我们才能把握管理主动权,更好加强管理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往往只注重特殊犯人的研判,没能从整体上对罪犯各类行为的发生率及其相互联系加强研究,换言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我们常常防不胜防。这启示我们,在加强对特殊个体研判基础上,注重罪犯整体行为表现非常重要。

(三)是激励监狱强化罪犯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研究并试行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我们就可以突破现行管理评价上瓶颈因素,即主要以罪犯是否有严重违法违纪(即现行“四无”或“五无”等等指标)为考核目标的局限。尽管这种考核办法能反映监狱管理的某个侧重点,但它毕竟不能反映监狱管理的全貌,如反映一般违纪与积极改造行为的比率。单纯以严重违纪情况来评价监狱管理质量,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何况目前绝大多数监狱能够实现这些考核目标,导致单位之间并没有可比性呢。因此,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以罪犯行为为评价因子,对严重违纪、一般违纪与积极改造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实行综合评价与单项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就可以对各单位的管理质量水平进行排名比较。这样一来,无疑可增大各监狱的工作压力,激发监狱民警的荣誉感,催促民警认真扎实地抓好相关工作,不断提升监狱管理质量。

二、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监狱管理”主要针对罪犯的行为(它看得见,摸得着),而“改造”则主要着眼罪犯的“思想”转化,“控制重新犯罪”则要考量罪犯在服刑期间及回归社会一段时间内,其“思想与行为”的变化。我们构建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体系,若以“思想或重新犯罪率”为评价因子,无疑会因“思想”的看不见,摸不着,或因“重新犯罪”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刺激因素多而导致困难重重。因此,立足监狱,首先将监狱自身的事办好,以“行为”为评价抓手,来构建监狱管理质量评价体系无疑是现实而积极的。下面,对这一评价模式的具体内容作一简介。

1、评价因子。罪犯行为,这里主要指罪犯的日常行为表现中,按计分考核办法应给予加扣分处理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严重违法行为,如脱逃、自杀及其它触犯刑律的行为,第二类是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如打架、自残、骂人、抗劳、顶撞民警、破坏工具、不讲卫生等等,第三类是积极改造行为,如积极劳动、认真学习、检举揭发、发明创造、见义勇为、争做好事等等。这些行为的发生与否及发生多少,显然与管理有着极大关联。因此,我们可利用这些行为的变化频次来评价管理质量。

如果我们把第一类行为划为A类,那么属下的主要行为视其性质与危害的不同,分别可命名为A1、A2、A3……。同样的,我们可将第二类、第三类行为划归为B与C,将其属下的主要行为分别命名为B1、B2、B3……与C1、C2、C3……等。显然,这些行为发生人次数的不同,表现了监狱管理质量的不同。从监狱实际工作看,这些行为的性质不尽相同,影响也不一样,但类型相对稳定,据此,我们可将评价因子及其子因子作如下图示:

罪犯管理质量评价因子明细表(图一)

因子类别

因子代码

序号

子因子

代码

对应行为

A

1

A1

故意杀人(包括未遂与既遂)

2

A2

脱逃

3

A3

非正常死亡

4

A4

故意伤害

5

A5

其它触犯刑律行为

B

6

B1

顶撞民警

7

B2

私藏、私用违禁品

8

B3

打架斗殴

9

B4

抗拒劳动

10

B5

消极劳动(完不成任务)

11

B6

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C

12

C1

其它积极改造行为

13

C2

积极劳动(超额完成任务)

14

C3

做新人好事

15

C4

检举揭发

16

C5

见义勇为

2、评价公式。为有效评价一个单位(监狱或监区或分监区)的管理质量,若单纯罗列上述评价因子(行为)及其发生人次数(这仅是一种定性分析方法),很难作出有说服力的评价,这就需要我们还应从定量上进行描述统计。如果我们针对上述每种具体行为,依其主观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行为的相应权数,我们就可以概算出一段时间内,某单位的管理质量M,通过比较M,则可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管理质量进行比较。M的计算公式如下:

M=NC1QC1+NC2QC2+…+NC5QC5-NA1QA1-NA2QA2-…-NA5QA5-NB1QB1-NB2QB2-…- NB6QB6

其中,NA1为A1对应行为发生的人次数(其它类同),QA1(为A1对应行为的权数)。在具体评价时,对Q的取值,我们可依据每种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及其影响,分别对A1、A2…A5、B1、B2…B6、C1、C2…C5取值为-30、-20、-15、-10、-5、-3、-2.5、-2、-1.5、-1、1、2、3、10、15。当然Q到底应取何值,可组织专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这需要我们还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从国家层面或以省为单位,对每种行为作出具体界定,避免行为归类上的分歧与错误;二是立足国家或省的高度,在大量测评调研基础上,测评出一定时期内国家或一省范围内的M的平均值M及其均方差g,然后以M和g为基准,与不同单位的管理质量M进行比较,即可以评价出单位管理质量的高与低,进与退。当M ≥M±g数时,表明单位管理质量处于上游水平 ,若M≤M±g,则表明管理质量处于国家或省的下游水平,若将一个单位同时期的M作比较,则可判断单位管理质量的进与退。不同的M,表明不同单位管理水平的差异。

3、评价指标。为了有效评价管理质量,除了可利用上述评价公式计算出评价值M,对罪犯管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外,还可计算出A、B、C三类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类行为的比值P,比较不同行为发生率在各单位的高低。在掌握这些大量比值的基础上,还可判断重大违纪行为发生与相关比值的相关关系。不难知,A的比值PA,同理B、C的比值分别为PB,PC。这样,我们评价罪犯管理质量,可利用的指标就有综合指标M与单项评价指标P。利用这些指标,我们就可以对单位的管理质量进行比较了。评价表如下:

 

 

 

 

 

罪犯管理质量评价指标表(图二)

被评价单位

综合评价M

单项评价PA

单项评价PB

单项评价PC

数值

排名

数值

排名

数值

排名

数值

排名

……

 

三、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特征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相比,客观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评价要素上的单一性。具体指作为评价因子的要素只有“罪犯行为”一种,它与前些年江苏、湖南等省监狱管理局的“评估体系”中的评价因子相比,单一简单,后者所涉及的因子既有行为因素,还有“思想认知、个性心理、社会生活史、家庭环境、犯罪事实”等等,相较而言,后者的评估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复杂程度非同一般,导致评估工作难度极高。比较而言,单以“行为”作为评价因子,工作量自然会极大减少,工作难度也相应大大降低,评价的准确度自然提高。

(二)评价内容上的可视性。单以“行为”作为评价因子,无疑可确保所有评价内容具有可视性。因为所有行为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可视性,也就确保了评价内容的可知性、真实性与客观性。而从“评估体系”内容看,其中很多评价因子,如“思想认知、性格特征”都具有内隐性,看不见,摸不着,对其所作的判断都带有“主观性”,这势必影响评估的信度与效度,也影响评估体系的全面推广。

(三)评价重点上的整体性。以罪犯行为,包括严重违纪行为、一般违纪行为与积极改造行为及其多少为评价重点,这显然突出了评价上的侧重点,即关注监狱(监区)一段时间内的罪犯个体整体表现情况。它与前些年推行的“评估体系”完全不同,后者重在考察罪犯个体的改造成效特别是会否重新犯罪。从监狱工作的终极目标看,是希望每一个罪犯不再重新犯罪,但理想与现实客观存在很大差距。在我们仍然不能对罪犯个体的改造质量,尤其是会否重新犯罪作出准确评估的现实阶段,加强对罪犯各类行动的研究与评估,注重对罪犯行为的控制与管理,通过促进罪犯行为上的迁移,驱动罪犯提高改造积极性就客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由于行为具有可视性,这就为研究并构建评价体系提供了可能。“行为”这一评价因子看得见、可识别、能分类、易计量,我们通过行为分析来对管理质量进行评价时,应该做的工作无非是对各类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对发生数量进行记录并统计,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每段时期内各类行为的发生总数,各自占比以及相互联系。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监狱落实好这一工作越发更有便利。监狱在占有大量一手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还可测算出“重大违纪行为”发生与“一般违纪行为与积极改造行为”各自比率的数据联系,简言之,可预判“积极改造行为或一般违纪行为”比例波动在什么样的数据区间时,监狱最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行为”。有了各类相应数据支撑,我们自然可在监狱之间,监区(分监区)之间进行效果比较,或者说对监狱管理质量进行评价了。从这个流程看,其工作难度并不太大,容易落实。相反,若我们按“评估体系”中涉触的评价因子,去进行记录、测定与统计,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操作性势必大打折扣。

(五)实际效用上的多维性。通过构建并实施这种评价体系,正如前述,其积极价值是多维的。一是我们可以对各单位的管理质量进行比较,在单位之间搭建起相互竞争,相互超越的激励平台,突破现行考核办法激励性弱化的不足;二是有助于监狱科学把握狱情。从现实看,很少有监狱(或监区或分监区)长期自觉地对本单位每段时间的各类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有意识地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其中的狱情特点与管理规律,增强狱情排查的主动性与科学性;三是有助于监狱查找工作上的主要问题。通过行为来评价管理质量,这要求监狱每段时间自觉统计各类行为的发生次数及其占比,不同占比反映了罪犯行为的不同状态。实质上也反映了监狱管理上的特点。哪方面行为占比高,说明这类行动活跃。若是积极的,表明单位工作抓得较紧,得到了罪犯认可;若是消极的,说明单位管理松懈,给了罪犯可乘之机,这启示单位要引起重视,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四、推行罪犯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议

推行评价体系,需要我们科学构建并认真落实该项体系。从前面分析看,科学构建这一体系的难度并不算大,认真落实这一体系也容易做到。为提升推行质量,客观上要求我们应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无论是构建体系还是落实体系,都需要我们切实提高思想认知。从构建角度讲,只有充分认识到现行考核办法的局限性,认识到基层民警目前工作方向上的迷惘性,认识到激发民警工作热情上的紧迫性,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才能高度重视并积极有为地去构建评价体系。从落实角度看,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才能打消“这是自套紧箍咒、自找麻烦或认为这又是搞形式、搞花架子”等等消极心理,从监狱领导到基层民警,才能正确对待并积极践行所构建的评价体系。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切实增强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思想认识非常必要。

(二)准确界定行为类别。利用行为因子评价质量,这首先要求应对各类行为的内涵及其区别作出准确界定。否则,会造成行为分类及统计上的错误,继而影响评价质量。从实践看,罪犯发生的行为类别相对稳定,具体行为为图(一)所示。但客观上,有些行为,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顶撞民警与抗拒劳动,抗拒劳动与消极劳动,故意伤害与打架斗殴等等,在形式上有些近似,如不准确界定内涵及其区别,就可能在实际操作上,有意或无意识地加以错误归类,降低严重违纪或一般违纪在所有行为中的比重,变相提高自身管理质量水平。因此,在推行评价体系之初,准确界定行为类别十分重要。这需要对每类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作出科学说明。以强化归类的科学性、操作性与正确性。

(三)确保记录真实全面。在对行为类别进行准确界定基础上,为保证评价真实有效,显然,还需确保对罪犯发生的加扣分行为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与统计。否则,若记录造假或不真实全面,建立在对行为分析基础上的评估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确保行为记录的真实与全面十分重要。如何做呢?具体讲,关键要落实好两点:一是有效利用计分考核登记平台。因为罪犯每天发生的加扣分行为都会登录这个电脑平台。一旦登录,不经管理机关审核,登录事实不易更改。另外,登录的行为事实都经过了公示,经过了其它服刑人员及民警的监督,轻易不会发生造假现象。否则,那些想加分减刑的罪犯会从保护自身加扣分利益的角度,对弄虚作假现象进行检举揭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录入事实的真实性。对于那些刑期短,没有时间加分减刑的罪犯个体,一旦发生相应行为,民警可能不予以加扣分处理,其它想加分减刑的个体可能也不会对他们检举揭发。这些会造成行为统计上的漏洞,继而影响评价结论。为控制这类现象的发生,这需要监狱抓好另一方的工作。这包括督促民警严格落实计分考核办法,真正做到对所有罪犯落实计分考核。其次,在罪犯中设立检举揭发有偿制度,调动所有罪犯对民警开展计分考核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另外,要加大对计分考核工作查处力度,对履职不力民警要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四)着力强化评价效用。为有效推进评价工作,着力强化评价效用非常重要。强化效用,除了要善于利用评价结论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把握狱情走势,切实改进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在监狱之间、监区(分监区)之间,激活工作的主动性、荣誉感与责任感,切实扭转基层工作中“民警荣誉感淡化、责任感弱化、主动性不足”的被动现状,帮助民警从“不愿管、不会管、不想管”的职业倦怠中解放出来。强化这种效用,要求监狱或省监狱管理局,在管辖系统,应坚持每季度(或半年)开展一次管理质量评价工作,对评价结论要进行排名通报,并与各类评先表彰相挂钩,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实现责任追究和戒勉谈话。对领导提职晋级时,要重点考察单位排名情况等,要以此激活和放大评价工作的应有价值。

(五)认真抓好试点工作。为促进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使其广泛推行建立在经验成熟基础之上,显然,抓好管理质量评价工作的先期试点十分必要。在此方面,省监狱局可在抓好前期培训,深入宣传基础上,选择一两所监狱进行试点。要通过试点,发现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作法,积累工作推行的成熟经验,提炼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唯其如此,建立在深入试点基础上的评价工作才能在推广实践中开花结果。

 

 

 

 

 

 

注释:

本文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2014年度监狱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为:2014YL34.

②张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02):10.

 

参考文献:

1、于爱荣. 罪犯个案矫正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2、于爱荣. 监狱矫正论坛[M]. 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学习资料[R]. 2006.

 

课题组组长:黄汉桥

副组长:胡圣学

课题组成员:张国敏 李建国  邹轶

徐大伟 谢云霞

通讯地址:湖北省江陵县江北监狱教育科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