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分级处遇管理

时间:2016-05-16信息来源:海南省乐东监狱作者:

摘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下监狱管理工作也逐渐被外界所关注,监狱管理工作在自身监管压力之下又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罪犯的分级处遇管理在现代监狱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面对复杂的狱情、社情,我狱现行的将罪犯分为普通级和训导级的分级处遇管理能够更好的促进监管工作趋向合理性、科学性。目前,从实行的现实情况来看,对罪犯实施的分级处遇管理给我狱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变化中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分级处遇  普通级  训导级  

目前,社会发展迅速,社会舆情复杂多变,各路信息充斥于耳。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之下,监狱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在“张海事件”之后,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过度关注,由此而来,监狱的各项工作也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比如:减刑假释工作、劳动改造工作和日常的罪犯管理工作。社会的过度关注往往会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同时也会促进我们工作的进步,使我们各方面的工作更加全面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更加灵活、先进和科学。罪犯的分级处遇管理就是我狱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我狱监管现状实行的罪犯管理方法,该方法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管工作的进步,有效的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监狱管理工作的难题,比如:短刑期罪犯的管理和抗改分子的管理工作。

现结合我狱工作实际,就目前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实行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分级处遇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分级处遇管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分级评判标准不一,甚至同一监区评判的标准也存在因犯人而异、因民警而异的现象。

在我狱实行分级处遇的现实情况中,各监区评判标准存在着差别。首先,从普通级的罪犯中确定被训导人员时参照标准不同,有的监区比较注重劳动生产,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任务上如果存在滑坡或者暂时的停滞不前即被训导,反而有些监区却会给服刑人员一点时间和机会让其慢慢提高产量。有的监区则比较重视监规纪律的日常养成,可能有些服刑人员只是日常养成稍差一点,在别的监区也许只是谈话教育一番,而在本监区就有可能被训导。其次,不同的服刑人员可能犯同样的错误,且影响程度相差不大,但是因此而受到的处遇分级却不同。比如,赵某和魏某两位服刑人员,赵某平时表现比较积极,魏某表现一般,在确定两位服刑人员是否被训导、训导时间长短时可能存在差别。第三,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民警在日常工作当中遇到与自己关系好或者是自己包组的服刑人员违反监规纪律时,处罚起来或者在评判分级处遇级别时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的存在。

2、在确定被训导人员时过于草率,不够严谨。

目前,我狱新民警较多,入警刚刚不到三年的就占到监区包组民警的一半以上,而这部分民警中又有60%是学校毕业直接入警的。新民警缺乏工作经验,更缺乏直接管理罪犯的经验。在现在的罪犯日常管理中,大多民警都会遇到一些违反监规纪律的服刑人员,对这部分服刑人员,发现他们的错误行为之后,民警都会做出处理,但是由于受到经验不足、制度不熟、尺度拿捏不准等问题的困扰,甚至有时候可能受外界或者自身情绪的影响就把犯错误的服刑人员直接放去训导组进行集中管理了,且管理粗放,这样做出的决定未免有些过于草率,可能会使服刑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后期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

3、分级处遇级别变动之后个别包组民警没有继续进行跟踪教育。

目前,我狱实行的包组民警制度是相当成功的罪犯管理制度之一,它把监管工作化整为零,充分发挥了一线民警的作用,让一线民警真正的了解一线,掌控一线狱情。然而,在包组民警包组的服刑人员进入训导组之后,有些包组民警并未进行有效的跟踪教育,而是把他放在训导组置之不理,只有主管训导的管教民警进行教育,原包组民警甚至连谈话教育都未进行。这样长期以来,就会在管理上出现一些纰漏,造成一些安全隐患。

4、特岗犯训导员在协助监区管理被训导人员时存在权力真空。

现在,我狱每个监区选拔、配备的都有训导员,训导员协助监区管理被训导人员。日常的管理和考核有专门的管教民警直接进行管理,但是在每日的改造生活中却是训导员在管理他们,在实际的改造生活中,被训导人员是否与训导员存在某种默契,或者训导员与普通级的犯人是否存在一些扯不清的关系来给以被训导人员某种方便,这些问题需要监区在选拔、使用和管理训导员的时候进行规避。

任何制度的制定都不是一劳永逸的,而且不是十全十美的,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亦是如此。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解决和完善。

1、完善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制度,尤其是在评判标准和执行标准方面进行量化和细化,确保各监区、本监区的评判标准和执行标准相统一。

2、在确定某一服刑人员处遇级别是否要被变更或者是否要被训导时,当事民警不可草率决定。根据制度规定应当召开监区会议,由会议表决决定。但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议的召开具有滞后性,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某一服刑人员确实需要训导管理的,应该上报监区值班领导,通报当班民警,征求包组民警意见,综合三方意见后才可做出决定,以此来消灭隐患和杜绝衍生出其他事件。

3、各制度要协调统一,交叉执行。在执行分级处遇制度的同时,包组民警制度更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能顾此失彼。所以,服刑人员的分级处遇级别变更之后,包组民警应当密切关注犯人的思想动态和改造表现,而不是置之不理。

4、监区在选拔、使用和管理训导员时要进行彻底的摸排和筛选,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测评,安插耳目进行暗中了解。检验现在使用的训导员与其他犯人之间、与被训导人员之间是否在某种利益关系。

二、罪犯分级处遇管理的发展趋势

事物是变化发展着的,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针对严峻的监管形势,罪犯分级处遇管理也应该随着监管工作的变化而变化,甚至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针对我狱罪犯分级处遇管理的发展,有以下两点设想:

1、 “宽严相济”政策将会得到进一步深化。在现实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分级处遇的级别待遇,把涉及面从单一向综合拓展,比如在亲情帮教、接见、购物、特岗犯的选拔使用、加菜、娱乐时间、岗位调整甚至减刑假释方面进行限制和掌控。

2、在分级处遇当中进行二次分级处遇。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抗改分子,改造态度消极,对于训导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即使是被训导之后,也是表现消极。对于此类人员,我们可以在训导组里面再次进行分级处遇,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与别人的不同,在他们心理和思想上打开缺口,进行管理教育。比如同在训导组,可以延长他们队列训练时间、缩短娱乐休息时间、增加劳动生产任务量、控制购物次数和数量等等。在普通级罪犯管理上,对于表现积极且刑期将满的可以尝试社区化管理,让他们在刑满释放前最大程度的熟悉自己即将踏上的社会的模样,以便于他们刑满释放之后很快的融入社会,找到一种归属感,由此可以减轻社会负担,降低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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