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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受社会关系构成、特定环境影响、情感交往需求、个体利益驱动等多维因素的影响,非正式群体现象存在的由来已久,并可大致归纳为地缘型、业缘型、血缘型、案缘型、趣缘型、孽缘型等几种主要类型,其普遍性、自发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征相当明显;针对其积极与消极的双重性并存的客观现实,务必正确引领,最大限度地弘扬其正能量;打防结合,坚决有效地消除其负作用;以真正实现对其有效控管与利用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在押罪犯 非正式群体 正能量 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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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非正式群体是指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基于原发性的历史渊源和继发性的共同爱好、利益与情感需求等,自发形成的一种特殊共同体,这种现象在各监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给监所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以及安全稳定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如何加强对罪犯非正式群体的有效管控与正确引领,关系到监所安全稳定,监内改造风气,乃至整个监狱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值得高度重视与认真探讨。
一、在押罪犯中非正式群体现象的主要类型
社会学认为,群体组织有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之分。所谓正式群体是指按照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或组织制度正式建立起来的群体;非正式群体是相对于正式群体而言的,是人们在历史渊源、情感相近、兴趣相投的基础上,随着交往的不断增多而自发形成的各类大小群体,一般没有确定的成员、明确的目标和正式的结构。监所罪犯非正式群体是相对于监所按照惩罚与改造罪犯需要而依章组建的文艺演出队、互监组等正式群体而言的,其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地缘型。来自同一地域而形成的罪犯非正式群体。常言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在监所这种相对封闭狭小的领地里,这样的情感体验更加深刻。小到同组、村、镇(乡),大到同县、市、省(区),在境外甚至以国藉论“老乡”;这种老乡“抱团”一直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监内也不例外。同一地域罪犯,由于乡音俚语、风俗习惯等接近乃至相同,共同语言也就较多,彼此的亲切程度明显高于非“老乡”罪犯,更容易交流,也容易产生心理共鸣,他们不但行为上交往更加频繁,而且也适应了心理上获得依托感的情感需求。
(二)业缘型。因入狱前一起求学、求艺、求职、入伍、创业等共同经历而形成的罪犯非正式群体,如原学友、战友、工友、同事等。因为之前的共同经历打下了一定的情感基础,而服刑后又在同一监所(监区)改造,很容易自然而然地因为“想当年”和“忆往昔”而拉近彼此的心理与行为距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小群体。
(三)血缘型。是指有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的罪犯,并以此为桥梁而形成的非正式群体。血缘关系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比较稳固的特殊关系,也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传统上一贯非常重视血缘关系。由于这种血缘上的亲近关系,使得罪犯会自觉不自觉地将其当作“自家人”,并自觉不自觉地相互关注关心与照应,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心照不宣,同进共退。
(四)案缘型。由于入监前系同一犯罪团伙成员、或受制于同一犯罪头目,或有过相似甚至同一性质的犯罪经历等情形(俗称“同案犯”),投入服刑改造后,自觉不自觉地“抱团”形成的监内小群体。这种共同犯罪或犯罪经历相似相近的罪犯,由于犯罪思想与行为的“共同点” 较多,共同的话题也就较多,往往沉迷于对过去犯罪“故事”的追忆与回味,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如曾发生在衡阳市百货商店门口的流氓滋事案共七名成员,遵循首犯大家必须“抱团”照应的明确要求,在改造中结伙为非,有恃无恐,危害一方,结果落得了一个3人在“严打”中被处决,其他成员被悉数加刑的可悲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