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采取配套的政策措施应对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主持编写并经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将“预防犯罪的社会措施”放在第一节。从各国预防犯罪的实践来看,第一层次更多地表现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的正确性和预见性,反映出“治”的能力和早期预防的功能。在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方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不少老年人由于缺少法律意识,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害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子女对老年人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中虐待罪与遗弃罪属于“不告不理”案件,情节严重时才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由于虐待的种类不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效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二是侵害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如少数子女以赡养为借口,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或虐待老年人、侵吞老人房屋产权等。类似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看,对上述侵权事件难以寻求法律的直接保护,因为“有很多道德层面的规范尚未被法律化,救济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致使侵害人的责任无法进行追究”。因此,司法机关要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减少老年人维权的成本。“应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就老年人因夫妻之间、子女之间的家庭矛盾以及邻里之间矛盾加以妥善调解,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人口大幅度增加,致使老年人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大幅度攀升。老年人口是医疗服务需求量最高的人群。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老年人进入医疗保险系统,除了大病和重病以外,一般疾病的医疗费用本人只需要承担很小一部分。而在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进入医疗保险系统,新的合作医疗由于宣传不到位,不少农民不愿意加入。随着各项医疗费用的大幅度攀升,看病难、看不起病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件难事。有部分老年人因此走上财产型犯罪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因此,必须调整现有医疗政策,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参保资金投人。“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交得起费, 治得起病;要建立、健全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对城乡没有被纳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济”。 国家设立贫困救济医院, 专门救治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特别是贫困老年人。要发挥民间救助精神, 组织志愿者, 帮助老人度过难关。“国家在建立面向整个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对老年人适度倾斜地制定有关政策,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城镇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农村探索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三、建立多层次的老年人养老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保险水平。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加强对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老年人养老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
四、加强老年人的文化建设
“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健康状况与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科学的、良好的精神文化生活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参与老年大学、老年活动站、老年阅读室、老年健身运动等方面的老年人数与日俱增,说明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认识到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性会更加突出与彰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殷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解决之后,老年人更注重精神生活质量。对老年人而言,退休意味着与社会直接联系的中断,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也因此改变。若精神需求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很容易被边缘化。因此,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以及经济负担,使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较少,没有统一的文化教育生活制度,仅凭借老年人的主动性参与文化教育生活制度并不能解决老年人普遍性的精神需求,因此应推动和创新老年人的文化教育、娱乐生活项目与方式,解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问题”。在农村,要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安排老年人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在城市,要办好老年大学和老年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搞活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成效。
五、建立和完善老年刑事司法制度
老年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对犯罪的老年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符合法治精神,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对犯罪的老年人适用刑罚,同样可以起到对老年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可以预防老年人重新犯罪。但是,老年人犯罪毕竟与年轻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刑事处罚的具体形式上应该区别对待,实施特殊的刑事政策。对老年犯罪人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也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年满七十五岁犯罪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表明了我国在处理老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宽缓政策,是人道化的具体体现。对老年犯罪人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并不是对老年犯罪的纵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严惩的犯罪还必须严惩。宽缓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宽缓,而不是无原则的放宽。在处理老年刑事犯罪方面,目前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今后亟待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制度。老年犯罪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要完善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制度,切实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其重新犯罪。(作者单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