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研究

时间:2016-09-12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黎塘监狱作者: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有着许多天然的优势,比如法治意识较强、基础较好、适应性较强等。另一方面,受客观及历史因素的制约,在推动法治的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问题,比如法治信仰缺失、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宪法法律教育滞后等。2015年是谋划“十三五” 规划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在此背景下,笔者通过研究分析认为, 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应从思想(意识)和工作实践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而法治思维的建立将对监狱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依法治国 监狱 人民警察 法治思维

【前言】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思维深入人心的关键之年。一直以来,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共识和治理社会的方式,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建设仍未完善,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十三五” 规划)中提出,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十三五” 规划还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由此,法治思维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被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法治思维建设、不仅是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更是一种人心共向的社会共识。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一部分,建设运用法治思维是外在要求,更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顺应历史的潮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监狱发展的新趋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研究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思维的内涵

(一)法治思维

1.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2.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它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权利(权力)、义务为中心和出发点。

(二)法治思维的范畴

法治思维是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层面。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

(三)法治思维的特点

1.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也决定了法治必然也具有理性的特点。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以现代法治为基础,监狱主体主要以《监狱法》,《刑法》等法律为基础,理性是其基本要素。

2.法治思维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现在多个方面。以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小康”,其本质要求就是应当体现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党派、政治团体、利益群体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具体到监狱的业务中,监狱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宪法法律,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应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

3.法治思维以权利(权力)义务为中心。法治思维方式的实质是从权利(权力)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权力)作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作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简言之,以权利(权力)义务分析为线索,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合法与非法设定了一条边界。这一特点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明确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要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4.法治思维是程序正当的思维。法治思维意味着程序正义优先,之所以强调程序正义,是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当要求做到事前公开、事中参与、事后告知。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其次要保障程序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最后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执法过程中,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每一项执法行为都要依法进行,服刑人员的奖惩必须依照明文规定进行,每一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保证狱务公开,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在阳光下执法。

(四)法治思维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律才能统一思想、法治才能规范行为,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近年来,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的深入发展,监狱迎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监狱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思想出现多样化,价值观多元化,同时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队伍法治素养有待加强。在此背景下,建设高素质的具有法治思维的监狱警察队伍可以凝聚共识,确保监狱向现代文明监狱迈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化监狱”是现代监狱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监狱”是现代监狱的核心价值体现,以法治为核心监狱才能真正实现向现代监狱转型升级。当前,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实现惩罚和改造人的目的,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二、监狱警察队伍法治思维现状

(一)监狱警察队伍法治思维建设优势

1.法治意识较强。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以《监狱法》、《刑法》等现代法为基础,其执法行为建立在法定的基础上,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处处离不开法律,法律意识基础较好,具有天然的优势。

2.法治基础较好。监狱经常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有业务往来,彼此之间的业务交流频繁,对法律知识了解比较全面,也比较扎实,易形成法治共识,在业务交流中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3.主动适应法治的意识较强。现代监狱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监狱警察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适应这种严要求。

4.接受监督的意识较强。监狱不断走向开放透明,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团体人员交流机会增多,也是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也越多,外部因素引导和倒逼监狱警察队伍走向法治化。

5.学习的形式多样而快捷。现代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让警察队伍提升法律素养更加方便快捷,成本更低。网络技术的普及可以让警察队伍更多参与到一些司法案件的讨论中,在多元化的思想碰撞中,法治思维得到潜移默化提升和普及。

(二)存在的问题

1.法治思维和观念淡薄。部分警察法治观念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经验主义,尤其是部分中老年同志中老观念、老思想、旧做法根深蒂固,主动学习的意愿不强,习惯于监狱工作的传统模式,没有深刻意识到监狱工作已走向法治模式,简单随意的管理方式或多或少还存在,现代法治思维和观念较弱,缺乏宪法法律信仰,多年中形成的工作习惯难以改变,无法适应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2.法律专业人才匮乏。从社会大环境来说,受到系统严格的法律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不管是过去参加工作的中老年监狱人民警察还是近些年招录的监狱人民警察,法律专业人才都很稀缺,法律专业人才占整个队伍的比例较低,不能完全满足法治化队伍建设需要。

3.对法治的认知差异较大。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绝大部分的中层干部以及负责管教业务的普通民警,由于工作业务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较多,在长时间的工作中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较强。而其他岗位的警察以及部分中老年警察对法治的认知相对不足,法治观念相对较弱,这既有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岗位分工方面的原因。

4.宪法法律教育滞后。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来自全日制法律专业的人才较少,绝大部分警察是非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非警察院校毕业,他们对宪法等法律基础知识了解不多,对宪法法律精神了解不够,即使对宪法法律有所了解,也是局限于碎片化的、不系统、不深刻的理解。监狱多年来也缺少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的宪法等法律知识培训,更缺乏对法律知识培训的严格管理考核体系。

三、原因分析

(一)法治信仰缺失。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思想多元化,利益复杂化,拜金主义盛行,价值观扭曲,腐败形势严峻,无不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法治信仰的养成。相当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熏陶和教育,缺乏对宪法法律的敬畏,造成法治信仰的缺失。

(二)对法治思维建设重视不够。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广西监狱单位长期地处偏僻,分散关押,监管设施陈旧简陋,监狱经费紧张,监狱经济落后,监狱的重点(中心)工作主要是保安全稳定和发展监狱经济,法治监狱和法治思维建设从上至下没有被真正重视。近年来,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的推进,法治监狱建设才逐渐被关注,但是对法治思维建设认识还不深,重视仍不够,法治氛围仍然不够浓厚。

(三)警力不足,经费有限。多年以来,监狱单位因押犯多,警力不足,有限的警力主要配置在保安全稳定上,监狱警察常年超负荷工作,正常休息无法保证。另一方面,监狱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逐步改善陈旧落后的监管设施和保障监狱正常运转上。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监狱既无法安排警察进行系统严格的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也无经费保障监狱警察受到较高质量的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这无疑影响法治监狱建设以及警察法治思维的养成。

(四)法治能力考核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尚未在监狱警察队伍中建立完善有效的执法考核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适应现代监狱的执法要求,缺失的考核监督只能靠警察自身的意愿去提升法治素养,不能从考核制度上对监狱警察的法治能力提出要求。

四、培养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的途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这是“十三五” 规划提出的要求。厉行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建设法治监狱和监狱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培养和树立法治思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常抓,需要协同抓。笔者认为,建设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应从思想(意识)和工作实践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

(一)树立忠于宪法法律的信仰。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监狱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认同宪法、法律,学习宪法、法律,养成信仰宪法、法律的情感、知识、思想与观念,这是培养监狱警察法治思维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我们要利用这一契机,积极深入开展宪法、法律信仰教育,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监狱各级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明确权力的来源,认同宪法、法律的权威,熟悉宪法、法律精神,敬畏宪法、法律。

(二)坚持法治常识。法治是一种生活规则,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对待法治,我们首先要有尊法意识,遵守各种规则,依照规则办事,这是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基本要求。任何腐败现象,任何的失职渎职,任何的权力滥用,都是对法律规则的破坏,都是对法治权威的挑战,也是一种反法治的行为,要让每名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这样的法治常识和意识,犹如遵守交通规则一样,成为生活的习惯。要大力树立和宏扬法治典型,让这些法治典型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引导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生活行为,真正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一种价值追求。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监狱作为专业的刑罚执行部门,每名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养成维护宪法法律的强烈意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以宪法法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利益复杂化、腐败现象严峻、国家治理多元化,法治国家建设仍在路上的今天,监狱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坚持法治立场,坚持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各级领导干部的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带领全体监狱人民警察忠实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的“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力依法行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在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四)完善宪法法律保障制度。对一次违反宪法法律的纠正和惩罚,要比多次宪法法律知识的宣讲与普及更有效果。法治思维只有在宪法法律实施本身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获得力量,成为社会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普遍共识。因此,特别对那些发生在监狱人民警察身上的违法案件(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和纠正。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办理罪犯的奖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接受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还要将发生在监狱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案例)汇编成册,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警示教育。同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法律解释、法律审查、纠正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等制度设计上要有更为切实的方案。监狱人民警察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一个孤立的群体,他们到其他基层政府部门办事遇到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和观念的养成起到了负面的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上,要更多考虑有利于不同的执法群体、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不是过多考虑方便工作。

(五)宪法法律教育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法治教育,特别是公务员宪法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作为专业执法部门的监狱,应有组织、有计划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到高等政法院校学习培训,并严格考核,以保证培训质量;邀请有关院校专家教授来到监狱授课,给监狱人民警察讲授宪法法律专业知识,讲授宪法法律研究的新成果、新动态。真正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核心内容,使监狱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狱人民警察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意识。

(六)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组织监狱人民警察深入学习宪法法律以及相关规章,学习监狱各项执法业务,为依法履职打下坚实的基础。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安排部署监狱工作。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坚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对监狱制定出台较重大的制度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严格依法推进监狱的改革发展,依法依规推进各项工作。

(七)健全履职考核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考核制度,其中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素质和能力,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对监狱关键岗位的执法活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实行执法程序、内容、标准公开,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随时接受监督。新招录的监狱人民警察要增加宪法法律内容的培训课时,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期,对不能适应执法要求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脱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并制定适当的惩戒措施。

总之,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要从思想(意识)和工作实践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专业的执法人员,培养尊法意识,信仰法律意识是基础和根本,监狱人民警察的尊法意识、信仰法律意识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学法、守法与用法的前提,“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

参考文献

[1]应朝雄主编:《监狱管理基础规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郭明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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