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罪犯的监管问题思考

时间:2016-09-28信息来源:福建省榕城监狱作者:

【摘要】2014年卫生部《关于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布的数据: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精神疾病所造成的负担正在以显而易见的势头增长,推算我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与社会人群的精神疾病发病趋势相同,“服刑人员中存在相当数量的精神病患者”[1],其监管压力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对精神病罪犯的教育和监管必须另辟蹊径,进行科学的、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精神病服刑人员的监管,不仅仅涉及本人的权利,还涉及其他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罪犯 监管

一、精神病罪犯的表现特征

龙勃罗梭认为精神病犯罪人(insane criminal)就是由于精神病的影响而犯罪的人。精神病犯罪人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他们很少表现出对可能遭受到的刑罚的恐惧,也不试图逃避刑罚;他们几乎不隐匿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消除犯罪行为的痕迹。他们常常暴怒发作,伤害那些在场的人,或者忘记所偷的东西。每当他们的犯罪完成之后,他们不仅不设法隐瞒犯罪,反而可能会直率地承认犯罪,渴望谈论犯罪,用得意的口吻诉说他们在犯罪当时体验到的解脱感;他们认为自己遵守秩序,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值得赞扬的。[2]精神病罪犯常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承认自己是精神病人,也仅仅是由于律师或监狱中的犯人同改劝说他们这样去做的缘故。他们甚至会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些特征可以将精神病犯罪人与习惯性犯罪人区分开来。

精神病是一种心理障碍疾病,精神病罪犯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所理解,在病态的心理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的犯人在入狱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有服刑能力的必须入狱服刑;同时封闭的监禁也会使服刑人员产生心理障碍或者加重原有的心理疾病。所以,各个监狱都存在一定数量的精神病罪犯,他们的监管难度之大、成本之高已超过了所有的监管对象。

二、精神病罪犯的权益保护

“罪犯以不断发展的人权和公民权为主要基础,同时有着自己的确立原则和特点。”[3]就服刑人员而言,因为他们犯罪,必然会导致其部分权利被剥夺,如人身自由、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即使没有被依法剥夺,但关押的状态也必然导致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因此在构建精神病犯的保障体系时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础,根据精神病犯权利的特殊性予以权利的增减或变通。

中国监狱学理论界通常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以下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劝、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7)其他方面的权利,如特殊罪犯的特殊待遇权利,劳动保护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精神病犯作为特殊罪犯的一类,在理性对待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着重保障其下列权利。

(一)精神病罪犯的人权维护问题

精神病罪犯应该享有与其他犯人同等的人权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视或虐待。对精神病罪犯的监管和生活应予以妥善的照顾。当疾病得到控制时应对之采取过渡性康复措施,以利逐步恢复原有改造状态。

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基于社会契约所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精神病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此类罪犯得到更好的治疗,既有利于疾病的恢复及监管压力的减轻,还可以让此类罪犯早日回归社会,从而减少社会不必要成本的付出,并进入良性循环。

(二)精神病罪犯的疾病治疗问题

鉴于普通犯人对精神病罪犯的排斥心理及后续处理对精神病犯权益等的影响,精神病罪犯的认定应该有严格的程序,要以司法鉴定为认定标准。很多精神病犯长期发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从人道出发监狱应该密切关注病情变化,给予基本水准的治疗,并根据病情适当安排护理,这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另外,精神病犯调适能力差,有自我封闭等交流障碍,心理脆弱,精神紧张,情绪紊乱,易动怒易低落,还应特别给予心理、精神上的治疗,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缓和改造氛围,抚平精神创伤。

(三)精神病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问题

1、精神病罪犯考核问题。考核使得罪犯的改造不仅看到了希望,而且具有罪犯人格主题意识的觉醒。考核达到规定者,能呈报减刑或假释,罪犯努力的成果缩短了监狱惩罚的时间跨度。但因为精神病犯认知能力受损或缺失,对认罪能力、学习受教育能力、劳动能力、遵守监规能力等受改造能力影响很大,如仍按照一般标准认定悔改表现或进行考核,就无法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病犯的减刑、假释基本不可能,对精神病犯就很不公平。就目前实践来说,根据罪犯服刑能力受损程度不同而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一般受损轻微的,比照正常犯适当放宽;受损严重的,只要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不严重对抗改造,就可认为有悔改表现,给予一定积分,并适当降低奖励的积分标准。

对精神病罪犯的考核可以参考老病残罪犯的计分考核和处遇制度来执行。根据精神病罪犯的疾病情况把精神病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发病期,精神和神志不清晰,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参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实行。另一类是处于维持治疗期间,其精神和神志有一定程度的回复,并且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病罪犯可以参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实行。同时为他们安排必要劳动。

2、精神病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问题。精神病犯有一定特殊性,人身危险性较大,更为严密的监管成为迫切的需要。这使得精神病犯的假释和保外就医步履维艰,或是社区矫正组织和公安机关常以无法监管为由拒绝同意,或是家属因难以承受医疗和看管重任拒绝提供担保,或是社会危险性过大不符合法定条件,这是精神病犯假释、保外就医作为不大的部分客观原因。排除这些因素,除病情轻微不认罪服法或改造态度较差和人身危险较大的情况外,其他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可以适当放宽办理假释和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假释和保外就医还需期待有更进一步的作为。这既利于疾病治疗,又符合人道精神,还可推进行刑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

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上应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对社会和他人危害性不大的精神病罪犯要加大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工作力度,保护他们的法律权益。

3、精神病罪犯刑满释放问题。由于精神病犯的特殊性,刑满释放时需要履行一定程序,比如应该由家属签名接受等。另有三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一是仍然存有很大人身危险性的。这时直接释放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应由政府决定(司法裁定应更符合法治精神)移交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看管。二是家属无力治疗的或不愿意接受的,由政府决定移送一般性的精神病医院救助治疗。三是家属有条件但不愿接受而精神病人确有必要接受治疗、看管的,由政府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费用由负有法律义务家属承担(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不过,上述三者都要制定详尽的操作规范,规定决定或裁定的机关、主管机关、接受条件、费用承担及办理程序等内容[5]。

三、精神病罪犯的监管问题思考

精神病罪犯作为狱内罪犯中的特殊群体,较之于普通罪犯,在治疗、监管和教育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加强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对于确保监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及时掌握病情及狱情变化情况

在日常的教育改造和管理中,监狱民警应知道所分管精神病犯的发病因素、状态、行为特征、周期,对一般精神疾病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精神病罪犯大多存在明显的病态心理和不良心理状态,摸清其规律,对充分了解精神病犯的病情可以发挥一定的预见性,对其管理教育则会更具针对性,真正做到“对症下药”。
    精神病罪犯的狱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此,要认真做好狱情排查。把握精神病罪犯可能出现的狱情特征,如孤僻少语或胡言乱语,无故发脾气、骂人,不服管理等。只有把握好精神病犯的狱情,监狱民警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制止狱内精神病犯的不良行为和恶性行为发生。
    (二)加强危险狱情研判及重点监控

很多精神病罪犯常伴有突发性的人身危险,包括本人自伤自残、对其他罪犯及管教干警的攻击、对监狱设施的破坏、对监狱秩序的扰乱等,难于预测和捉摸,难于防范和监控。但做足安全防范工作是最重要的危险监管方式。首先,要建立独立的关押精神病罪犯的监区或分监区。其次,要配备必要的适宜精神病罪犯改造的监管设施。如约束带、约束床、监控装置、观察室等。再次,对具有高度危险的精神病犯人,在采取医疗救助的同时要选派事务犯盯紧、盯实,要严防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后,严格执行精神类药品“专柜、专人、专册”管理,罪犯服用精神类药品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制度,要由值班民警亲自罪犯按医嘱服药,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对没有犯病或病情仍处于可控范围的精神病罪犯可以考虑正常关押,让其感觉到自己是正常犯人,这对初期精神病犯的病情稳定会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不过无论发病与否,只要存在精神病史或有发病记录的犯人都要进行重点包夹管控、做好心理疏导、加强各项预防措施,要确保正常服刑人员的人身身安全。

对一些现实危险性高、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罪犯,应整合全监力量和资源,在有关部门落实监管和医疗措施的同时,心理矫治办公室积极介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控制病情,逐步消除危机。必要时要与高危监区及时联动,对病情严重且危险较大的应单独关押防范隔离危险、监舍设计构造要符合安全防护要求。还有其他防范措施;不得安排危险的劳动;安排包夹管控措施;及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等等。

结束语

随着社会上精神病人数量的不断上升,也直接导致了押犯比例在不断增加,使得监狱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因此做好精神病罪犯的监管,保护此类罪犯的各项权利,提高康复治疗质量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价值取向,推进精神病罪犯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对精神病罪犯执法公平公正,提高精神病犯管教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泽伟:《化解精神病患肇事之痛》,新华网电子版,2010年5月29日。

[2](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4)

[4]汪勇:《理性对待罪犯权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158页。

[5]顾丽辰、卢雪华:《精神病犯统计分析及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单位:福建省榕城监狱 作者: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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