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文化体系构架之浅见

时间:2016-10-21信息来源:湖南监狱文化建设课题组作者:

摘  要:监狱文化建设,应遵循“坚持一个整体,突出两个重点,兼顾三个版块,抓好四个层次,做到五个结合”的基本思路,加快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监狱工作发展战略,彰显监狱工作性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特征、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监狱 文化 监狱文化 监狱文化建设

文化总是特定人群的文化。《辞源》对文化的释义是“文治和教化”。也就是用文来教化。监狱文化作为一门关于“监狱人”的管理科学,自监狱创立之日起,就在监狱工作的客观现实中存在。但关于监狱文化概念的正式形成,在我国应始于1989年4月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关于《监区文化建设》课题的提出,后来发展到“监狱文化”,再到“文化监狱”,其名称变更的三个阶段学说,应是当前相对公认的观点;但也可以认为,“监狱文化”与“文化监狱”尽管名称不同,其内涵实质却没有什么区别。关于监狱文化的定义,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范方平 ,在2013年12月广东举办的中国监狱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会上指出:“监狱是特定性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一直以来都有自己独特的监狱文化。监狱文化就像是空气,它在任何监狱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存在着,而且影响着与监狱有关的每一个人。对于监狱文化的概念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的定义”。在这里笔者权且将其定义为:监狱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为相应文化主体所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具有监狱鲜明特色的价值观念、法治理念、行刑方式、工作作风、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等在内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的总和。监狱文化的核心内容是监狱各文化主体共同的价值观,它决定着监狱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笔者认为,研究监狱文化的体系构架,务必遵循以下基本思路,即做到“五要”。

一、要坚持“一个整体”

监狱文化建设之所以要坚持一个整体,是由监狱机关的特定性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所决定的。监狱要满足自身协调健康发展的需要,相应的文化主体必须具有普遍认同的目标、理想、追求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与工作机制。否则,监狱工作将是一盘散沙。同时,监狱又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场所,姑且不论武警、检察官和厂方师傅,就“警察、工人、罪犯”而言,便是三个政治属性完全不同的特定主体,相应扮演着“管理者、服务者、被管理者”等不同角色,角色权力和责任的行使自然也就截然不同。但从文化属性来看,三者却又存在着价值目标追求上的一致性,即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新人。可见,“警察、工人、罪犯”在文化属性上的地位又可以说是平等的。这三大主体不同的文化群体,是监狱文化三个特色鲜明、相互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结合的复合文化整体,都以监狱人民警察为主导,服从于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属性,服务于教育改造罪犯的中心工作。因此,必须要整体规划,整体推进。

二、要突出“两个重点”

监狱文化建设要突出警营文化与监区文化这两个重点。警营文化是以监狱人民警察为主体的文化,在整个监狱文化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引领着监狱文化前进的方向,是监狱文化建设的根本,必须符合警察队伍建设的一般规律。监区文化是以接受惩罚与改造的罪犯为主体的文化,在整个监狱文化建设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监狱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体现改造氛围、符合罪犯矫正的一般规律。警营文化与监区文化,实质上就是一种复合的改造文化,警察和罪犯构成了这种复合改造文化的共同主体。其中,警察是对罪犯施加惩罚与改造的行为主体,即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罪犯则是接受惩罚与改造的行为主体,也就是监狱行刑执法工作的客观对象。监狱的改造工作一直是监狱工作的主业,其中心任务就是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改造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这也正是监狱工作的价值取向和监狱存在的实际意义之所在。

三、要兼顾“三个版块”

“三个版块”是指以刑罚执行为主导的警营文化,以惩罚与改造为主题的监区文化,以创造价值、服务改造为主旨的企业文化,三者有机构成直观反映当前我国监狱体制特点的行业文化,它们相互关联,融为一体。首先,就整个监狱工作的法定性质而言,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主要的职责就是由监狱警察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这就赋予了以监狱警察为主体的警营文化在监狱文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其次,罪犯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客体对象,当然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法定的惩罚与改造,这是监区文化建设中必须重点突出的鲜明主题,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事业中,这一主题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容淡化的;再次,监狱企业存在的根本宗旨,就是为罪犯的劳动改造提供条件与岗位,并遵循“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法定原则,实现改造效益与经济效益互促双赢的价值目标。这种“三位一体”的监狱文化格局,作为我国监狱体制特点的具体体现,必将在未来的监狱工作实践中长期存在。

四、要抓好“四个层次”

关于文化层次结构的学说,各学者众说纷纭,从“一层次论”到“六层次论”等,莫衷一是。其中,荷兰组织人类学和国际管理学教授G.霍夫斯塔德在其著作《跨越合作的障碍――多元文化与管理》开篇中指出:“尽管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文化各具特色,但其结构形式大体是一致的,即由各不相同的物质生活文化、制度管理文化、行为习俗文化、精神意识文化等四个层级构成”。这也是文化体系中各具特性的“四要素”。根据该理论,笔者亦将监狱文化划分为“四个层次”来进行构筑,这也就是监狱文化体系的基本构架。其中:物态文化,是指以“监狱人”为中心而创造出来的,包括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等,一切能让人所直接感知的物质成果的总和。是监狱文化的物化形态和监狱形象的重要载体,也是监狱文化体系的构建基础。她包括监狱的建筑、场地设施、室内外环境、语言图片、标识标牌,监狱警察的特殊标志、警用装备、警容风纪、文明举止、执法形象、社会公信力,监狱企业的生产设施、劳动产品,等等。尤其应突出两个重点版块基础功能的建设与完善,即在警营文化版块,着力打造“陈列展览区、图书阅览区(含电子阅览室)、警体训练区、教育培训区(含道德讲堂)、文体活动区(含职工之家、影剧院、球类、棋牌类、歌舞类、健身类等场馆设施)、形象宣传片、办公自动化(OA)系统、文化艺术协会(含兴趣小组)、体育运动协会(含兴趣小组)”等9大文化平台;在监区文化版块,着力打造“电化教学网、电视台、广播站、改造小报、改造成果展览区、心理咨询矫治区、图书阅览区(含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区、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10大文化平台;为广大警察职工以及服刑人员创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文化环境。行为文化,是指“监狱人”中的各文化主体在日常的工作(罪犯应称改造)、学习、生活、娱乐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具体包括各主体相应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教育宣传、人际关系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等各个方面的依法有序运行。它是一种以“监狱人”的精神风貌、人际关系、具体行为等为形态,且动态发展的监狱文化。也是监狱精神、监狱价值观的外部折射。行为文化是监狱文化由理念转化为成果的桥梁与纽带,是监狱文化体系的构成关键,一切行为文化都必须彰显法律准绳。优秀的监狱文化,最重要的是那些集中体现监狱各文化主体价值观的“典型”人物,他们使价值观“人格化”,是可供大家学习与模仿的榜样。制度文化,是指激励与规范“监狱人”行为的各种外部法律性制度和内部岗位性规章的总和,以及“监狱人”对这些规章制度的接受认同与自觉执行,并养成良好习惯的程度。任何社会化的行为背后都必须有明确的准则作为支撑,这就是常说的“他律”;如果没有“自律”,为所欲为,则会受到他律的应有制裁;反之,如果没有“他律”,则等于回归了人类社会尚未出现“契约法”之前的“自然法”时期,一切凭个人的“力量”说话,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存在什么自律。但那样必然是人人自危,以致时刻都只能在生存恐惧与死亡威胁中痛苦煎熬。可见,制度文化建设必须以“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为基础,以“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养成于习”为目标,逐步充实完善监狱法律制度与工作机制,尤其是针对新形势下罪犯医疗、伤亡、袭警,监狱警察执法救济、权益保护,监狱机关舆情危机化解、社会形象维护等时代难题,及时修改监狱法规并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高监狱法治的实践性与权威性。同时,要建立起严密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并使之适应快速变化着的监狱工作发展之实际需要。精神文化,是监狱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引领监狱文化发展与前进方向的指针。她是各监狱文化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有意识的概括总结与提炼升华而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它是监狱优良传统的结晶和监狱群体意识的集中体现,是维系监狱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支柱,反映着监狱的理想信念和愿景追求。这样,“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实化于行,外化于形”的四个层次由浅入深、由外及内,有机构成监狱文化的基本体系。

五、要做好“五个结合”

(一)与时代先进文化有机结合。时代先进文化,即健康、科学、向上、代表未来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一种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文化。监狱文化,必须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机结合,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性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担当起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应有使命。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监狱文化建设应重点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这是新形势下监狱文化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与灵魂工程。同时,目前正在深入推进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时代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文化建设有着深刻的引领与促进作用。务必用心用力,抓细抓实。监狱文化只有与时代先进文化有机结合,才会象一根有磷头的火柴,一支有芯条的蜡烛,一艘有灯塔的航船,一个有热能的生命,真正迸发出强大的光和热,从而激发动力,鼓舞斗志,促进发展。

(二)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在过去5000多年的文明演进中,中华民族的先辈们创造并传承了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遗产,具有鲜明而古老的东方民族特质。习近平同志就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重要讲话指出:“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丰富而深刻,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操;“忧民之忧,民贵君轻”的民本理念;“与时俱进、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仁者爱人、为政以德”的仁政文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待人之道;“吃苦耐劳,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行刑思想;以及“出污泥而不染”的高洁品质等等。正是这些“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有担当、尚廉洁”等具有时代价值的核心精神一脉相承、世代延荣,滋养了中华民族的顽强生存和不断发展。就监狱工作而言,从中国司法鼻祖――皋陶的“刑教兼施”到汉高祖刘邦的“宽缓刑狱”、从汉代的“颂系”制度到唐代的“病重,听家人入视”等区别对待政策、从明代的“老小废疾,锁禁散收”到清代的“不令入监”、“交付亲属”等善政主张。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优秀文化的不断传承与创新发展。近年来,监狱文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儒家、道家、佛家等中华传统文化精华营养的借鉴与汲取。在警察职工中办起了“道德大讲堂”,以《三字经》、《弟子规》、《二十四孝图》等为教材在罪犯中开辟了传统文化“教育大讲堂”,这既是监狱文化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监狱文化建设中传统继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积极探索,已逐渐成为凸显中国特色的监狱文化新品牌。对罪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具有特殊功用与重大意义。优秀传统文化是监狱文化成长和发展的根基,监狱文化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升华,两者相互支撑,密不可分。但在两者的关系处理上,也应坚决克服“传统文化万能论”和“传统文化无用论”两种极端化倾向,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有效服务于监狱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三)与本地乡土文化有机结合。监狱文化与地方优质乡土文化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辉映的双赢关系。本地乡土文化主要是指各监狱所处的特定地域(省、市、县)内产生、传播、流行并经过长期积淀、发酵,带有厚重的地域色彩的文化形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是中华文化必不可少的组成元素。优质的本地乡土文化是一种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并通过恰当的方式融入监狱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监狱文化浸润乡土文化的芬芳,而且也可以使乡土文化借助监狱这个特殊平台得以薪火相传。本地域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生态、民俗、风尚、名人、故事等优质乡土文化,不但对本地藉罪犯来说是一种难以割裂的血脉根基,而且对驻地监狱警察职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将产生持续而重大的影响。江西省赣州监狱针对服刑人员中客家人占到90%以上的实际,将客家族谱的“家规家训”做成门匾挂于各监区的大门上方,藉以唤醒服刑人员的人性回归与改过自新;将客家文化融入教育改造工作,以此构建服刑人员的精神家园,产生了良好的改造与社会效应,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又如“湖湘文化十杰”(屈原、周敦颐、张�、王夫之、魏源、曾国藩、左宗棠、谭嗣同、黄兴、蔡锷)等,作为“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湖湘文化杰出代表,成就了“惟楚有才”、“无湘不成军”、“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等崇高盛誉与英雄豪气。这些人最具湖南地域文化特征,是湖湘传统文化的精神象征。历史影响巨大,是湖南监狱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丰厚滋养与精神根脉。

(四)与自身特色文化有机结合。监狱文化作为一门关于“监狱人”的管理科学,自监狱创立之日起,必然就在监狱工作的客观现实中存在。各监狱尽管建狱的历史有长有短,文化的特色不尽相同,但对自身特色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是监狱文化建设不可分割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继承的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创新又是继承的发展,离开了创新的继承就意味着停滞不前。因此,各监狱既要积极继承、大力弘扬、不断发展本狱建设史上文化建设的先进成果,同时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创新,不断赋予监狱文化新的内涵,发展和繁荣具有自身个性,适应时代特点,反映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征,紧跟时代步伐的监狱文化。在长期的行刑实践中,各监狱或在监狱安全管理方面,或在罪犯教育矫正方面,或在文体活动方面,或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具有自己的传统优势,只要稍加概括升华,便可打造出彰显本狱个性特色的优质文化品牌。

(五)与监狱创建文化有机结合。近年来,各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区),各级文明单位,模范职工之家的工作如火如荼。尤其是在湖南监狱系统,不但省、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步伐一直没有停歇,而且厅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省、直至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等如雨后春笋,一批又一批的成长达标。这既是一项形象打造工程,更是一项素质提升工程,还是一项民生民本工程。既是对监狱文化建设成果的升华与凝结,又是对监狱文化建设的促进与助推。监狱文化存在于监狱产生与发展的始终,监狱文明则是监狱文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形态。监狱文化建设始终是一个弘扬精华与摒弃糟粕的持续过程,监狱文明则是对监狱文化建设积极成果的价值选择与具体体现。监狱文化是监狱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一种正确的“生存选择”,监狱文明则是一种具有现实特征的“进步状态”,两者既有共性,更有个性。因此,将文化建设与文明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关键就是要认真厘清两者的辩证关系,坚决避免将两者“等同起来”或“割裂开来”的极端思维。真正做到相得益彰,互促共赢。   

总之,监狱文化建设,要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基本原则;按照“主攻精神文化,规范制度文化,推进行为文化,提升物态文化”的基本思路;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打造品牌、彰显特色”的工作要求;形成“全面建设、全力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引领、凝聚、规范、激励、陶冶、辐射、塑造”等基本功能;加快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监狱工作发展战略,彰显监狱工作性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特征、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监狱文化体系。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不断增强警察职工和服刑人员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提高凝聚力、执行力、创新力和形象力。为全面完成监狱工作神圣职责,实现监狱工作美好愿景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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