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伴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这一问题出现,监狱罪犯中老弱病残罪犯的人数比例也呈规律性地逐年攀升,令监狱管理教育工作压力倍增,创新老弱病残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理念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分析和应对老弱病残罪犯在集中管理、分类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心理现象和诸多心理问题也已刻不容缓。监狱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将“老弱病残罪犯”的概念定义为:“老”指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上的罪犯;“弱”指因年老体弱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智力低下、行为识别能力差的弱智罪犯(含精神病罪犯);“病”指患有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未见好转,且严重影响劳动改造的罪犯;“残”指残疾导致劳动能力较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从笔者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中来看,老弱病残罪犯群体存在着年龄高龄化、身体机能衰退、生理缺陷等现实问题,改造适应能力低下,对政策制度变化、监狱环境变迁、周围的人与事的外界刺激反应敏感,容易产生心理暗示,出现各种负性心理效应的机率高于其他类型的罪犯,因此,对老弱病残罪犯的教育改造往往事倍功半,难以快速取效。
2015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提升理念,把普遍教育与个别化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教育管理手段和现代教育矫治技术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做好分类教育、个别化矫治工作,促进教育管理科学化”。笔者认为,十八大以后,在全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化监狱战略部署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教育管理科学化理念的不断深入,监狱管理者从心理矫治的科学角度,引入心理效应的工作概念,为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拓展工作途径,不失为强化监狱内部管理,完善教育改造工作理念,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机制,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主动适应监狱工作新常态的有为之举。
一、心理效应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心理效应是指某种人物或事物的行为或作用,引起其他人物或事物产生相应变化的因果反应或连锁反应,是生活当中较常见的心理现象和规律。心理效应与其他事物一样,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的两面性,能不断强化人的意志力,对人的行为意识形成积极性精神驱动,提高人工作、学习、生活效率的心理效应为正性效应;相反,分散人的注意力,动摇和瓦解人的意志,对人的行为活动构成消极影响,阻碍心身健康发展的的心理效应则划定为负性心理效应。
监狱工作实践表明,影响罪犯的正性或负性心理效应是在监狱场所这一特定区域中,罪犯接受了外界环境或事物的刺激,在心理上产生的规律性反应,即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是在各种心理效应经过罪犯心理投射后显现的规律性行为。因此,笔者认为,罪犯的在改造的积极或消极的表现是一定时期下在某种心理效应驱动下形成的结果。笔者所在监区为监狱集中管理老弱病残罪犯的关押点,监区押犯总数为440人,老弱病残罪犯268人,老弱病残罪犯占监区押犯人数比例达到60%,近两年来,笔者从多起老弱病残罪犯抗拒改造、顶撞警察管理教育、违反监规纪律的事件调查中得出结论:一是老弱病残罪犯出现“贴标签效应”、 “多米诺骨牌效应”、“不值得定律”等心理负性效应的机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罪犯,且问题呈现突显化、传递化、速效化的发展规律。二是罪犯产生心理效应的原因可归结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监狱管理制度的变化影响;受到警察管理的工作影响;来自于罪犯的相互影响;来自于社会和家庭因素。三是从老弱病残罪犯产生的负性心理效应从出现到消除的时间上划分,则可分为短期效应、中期效应、长期效应三种类型。
二、老弱病残罪犯常见的负性心理效应
(一)“贴标签效应”容易导致罪犯的社会功能受损
贴标签效应也叫暗示效应,老弱病残罪犯处于高度警戒,严格管理的监狱环境中改造,出于个人对疾病治疗缺乏信心、自感罪重刑长出狱希望渺茫、伴有严重的犯罪心理阴影等原因,往往给自己贴上“罪人”、“废物”、“无用之人”、“在监狱里等死的人”等心理标签,逐步丧失改造信心,在改造中破罐破摔,容易引起个人正常的社会功能受损。笔者所在监区罪犯银某(68岁,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范某(66岁,运输毒品罪,原判死缓)、伍某(65岁,故意杀人罪,原判无期徒刑)在改造中,均长期存在有严重的自卑、沮丧、懊悔、悲观等心理,受到不良情绪长时间困扰,对警察给予耐心细致的谈话教育不理不睬,无动于衷。2015年以来,银犯以“见不见都一个是死样”的理由多次拒绝会见来监探视其的家人;范犯则经常不洗澡,不修边幅,个人内务卫生邋里邋遢,虽经监区警察多次批评教育,但依旧装疯扮傻,我行我素;伍犯在狱中曾两次拒绝进食,以此种极端的方式向警察提出请求法院对他改判死刑的无理诉求。
(二)“多米诺骨牌效应”连锁引发罪犯心理危机
多米诺骨牌效应指在一个相互关联的封闭系统中,一个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心理科学研究表明,人的一言一行均受到意识驱动,其所秉承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主导着心理活动的趋向,罪犯在改造中也同样遵循这一规律。笔者所在监区老弱病残罪犯99%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均为小学或文盲,并经心理测试表明多数人员的人格带有狭隘、偏执、多疑等性格特质,在改造中遇到各种变化,往往导致一系列消极改造表现的连锁反应。如:罪犯韦某(64岁,合同诈骗罪,原判有期徒刑10年,患有心血管疾病)在改造中由于疾病虽经治疗但未能根治、自感前途暗淡。 2016年年初,韦犯在与前来接见的家人因家庭琐事出现意见分歧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在监区警察已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的情况下,连续出现学习态度懈怠、拒绝完成个人内务卫生、与他犯频发矛盾争吵、顶撞警察、使用暴力破坏监狱公共生活设施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对监管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三)“不值得定律”阻滞着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
不值得定律内涵表达为“一个人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罪犯的考核奖励分作为罪犯获得呈报减刑的主要依据,也是罪犯在服刑改造中最为关切的事项内容。按现行计分考核细则规定,监狱在对罪犯从健康状况、疾病情况、年龄等因素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劳动能力分类等级管理,老弱病残罪犯的劳动等级通常划定在四级或五级(无劳动定额罪犯),只需参加一些辅助性劳动甚至不用参加劳动。由于老弱病残罪犯没有身体条件和劳动能力去实现劳动超产任务,大部分人员只能获得基础奖励分。因此,通过积极劳动以便能尽快地积累达到呈报减刑条件的奖励分分值,就大部分老弱病残罪犯而言实为困难,以致老弱病残罪犯普遍抱有对参加生产漠视的态度,对劳动改造体验不深,对生产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不明甚解,甚至公然对抗劳动改造。如:2015年11月,罪犯李某(50岁,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左眼残疾),在监区安排其参加彩灯加工简易工序劳动时,李犯即当场表示不服从安排,并教唆其他老犯说:“做也白做,做到死那天也等不到刑满出狱”,与其同组的两名老弱病残罪犯因受其影响,也陆续出现了消极劳动的表现。
(四)“首因效应”影响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
首因效应是指个体在社会认知中的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最先输入的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的影响作用。笔者所在监区的老弱病残罪犯文化程度大多不高,由于个人文化素质低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入狱以前容易受社会虚假信息误导,长期对国家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带有根深蒂固的偏见。犯罪入狱后,老弱病残罪犯受到先入为主的认知误导,对监狱机关及管理警察极易产生强烈的猜疑、仇视、对抗心理,作出种种抵制监狱管理的行为,暴露出思想顽固不化、不认罪、不服判、身份意识差、不服管理等问题。如:2014年以来,罪犯谭某(45岁,破坏电力设备罪,原判死缓,左上肢残疾)、黄某(65岁,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杨某(41岁,出售、购买假币罪,原判无期,右下肢残疾)在入狱后不久,先后写信向法院申诉,为自己犯罪行为辨解开脱,声称个人案件存在冤情、要举报司法不公问题等等,监区警察多次找三犯进行教育疏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但此三名老弱病残罪犯始终对监狱警察保持着高度戒备心理,出现明显的心理阻抗现象,致使教育沟通工作难以施展,目前监区仍将此三名罪犯列为顽固落后犯,继续强化教育转化工作。
(五)“手表定律”混淆着罪犯改造的价值追求
手表定律是由英国心理学家P.撒盖提出来的,其引申义为“一个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行为和价值观念,也不能选择完全不同的准则或目标,否则将在生活中无所适从,并陷入混乱状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机关,对罪犯施以依法严格的管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严格且详实的管理制度、监规纪律,以对罪犯改造起到标准示范性作用,达到引导罪犯端正改造思想、规范改造行为的目的,即为监狱管理工作执行规范性标准。反观罪犯群体中押犯结构复杂,各人社会阅历不同,人生价值观不对等,罪犯思想层面呈显多元化形态,存在价值观念相互影响的现实问题。同时,老弱病残罪犯由于身体状况近似或年龄相仿,相互间更容易产生“同病相怜”的情感交互,一些消极改造的负性思想更容易在老弱病残罪犯犯群中非正式传播,存有不良言行交叉感染的问题。部分老弱病残罪犯受到负性心理效应影响,混淆了服刑改造的价值追求,改造信念摇摆不定,更因为对罪犯身份定位不准确,导致个人服刑角色混乱。如:2015年9月至10月间,病犯韦某(71岁,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在监狱医院住院回监区后,向其他罪犯大谈不用参加学习、劳动的“好处”,罪犯吴某(63岁,绑架罪,原判有期徒刑11年)听闻后,即以体检发现胆固醇指数偏高为由拒绝参加劳动、学习,多次向监区无理缠诉,要求给予其长期住院治疗,并声称监狱强制患病人员改造是侵犯人权行为;罪犯陈某(62岁,故意伤害罪,原判死缓)看到有同犯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调到其他监区改造,便产生了仿效的念头,故意使用言语挑衅多名同犯,制造犯间矛盾冲突,企图引起监区关注,达到调离监区的目的。
三、应对老弱病残罪犯负性心理效应的工作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流传甚广的“孟母三迁”故事充分揭示了外部环境对人的综合性发展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老弱病残罪犯的各种负性心理效应也是在受到改造环境中各种负面因素影响下而产生的结果。因此,要求监狱管理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从全力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大局,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工作角度,及时采取行之有效工作方法,对监狱管理理念、监狱管理制度执行、警察执法行为、罪犯交互关系等多层次进行全面梳理,创新工作思维,健全工作机制,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改造整体环境,坚持长期有效地的正面引导,帮助和指导老弱病残罪犯在改造中及时消除各种负性心理效应。
(一)深化监狱工作核心价值追求,优化环境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打造“环境效应”
1.要全面深化依法治监,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罪犯,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和依法办理老弱病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推进狱务公开,实现阳光执法,让老弱病残罪犯置身于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中切身感受到执法公信力,从而消除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偏见和疑虑。
2.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工作,营造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学习环境,让老弱病残罪犯接受法制文化、礼仪文化、孝道文化多种文化的熏陶,在心灵上获得精神文明的洗礼,从而改变认知结构,重构个人思想体系,不断提高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达到促进罪犯端正改造态度,矫正恶习的目的。同时,监狱在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将老弱病残罪犯融入参与人群,根据老弱病残罪犯的身体状况、年龄特点,合理设置适宜老弱病残罪犯参加的活动项目,如:通过组织开展老弱病残罪犯棋类、健身操、书画、讲故事比赛等,促进罪犯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渐形成,不断缓解罪犯服刑心理压力,帮助老弱病残罪犯在心理上最终战胜“被孤立感”和“挫败感”。
3.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充分体现出了改造的法定强制性。笔者所在监狱实行罪犯零留监管理模式,老弱病残罪犯(除患病需住院治疗人员外)在监狱组织劳动生产的时段要跟随其他罪犯进入劳动现场,进入指定的劳动岗位或休息区域,纳入监区一体管理。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受到劳动现场中快节奏的劳作气氛影响,老弱病残罪犯在劳动现场极易产生焦虑、抑郁、忧愁、悲观等情绪,衍生负性心理效应的机率明显高于在生活现场、学习现场的时段。因此,只有对劳动环境进行针对性、整体性、合理性地规划设计,才能逐渐改善、消除老弱病残罪犯产生逃避劳动的负性心理效应。一是加强劳动现场“7S”管理,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并播放旋律舒缓的轻音乐,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听觉环境,对缓解老弱病残罪犯的心理压力极为有利;二是通过悬挂张贴法律宣传、劳动管理标识标牌,强调劳动改造的法定强制性,促进老弱病残罪犯正确认识劳动的意义,建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三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劳动保护措施,及时兑现生产管理奖罚规定,不断促进老弱病残罪犯明确“劳动创造一切”、“奖勤罚懒”的思想观念。
(二)明确监狱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实现分层管理,强化制度执行力,发挥“制度效应”
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套严格、精细、完善的管理标准是监狱形成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但管理标准在全监推广施行时,忽视老弱病残罪犯这一特定群体的特异性,一概追求“一刀切”效果,往往会导致更多问题的发生。例如:目前,笔者所在省份监狱缺少专门针对老弱病残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现行的《老弱病残罪犯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改造和生活卫生管理方面内容尚缺具体考量标准,造成各监区甚至是各监狱的管理标准不统一,令不少老弱病残罪犯产生抵触情绪。因此,监狱要借鉴按罪犯劳动等级进行分类计分考核的工作规定,对所有老弱病残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层次、患病类型等工作信息数据进行整合,通过科学分析、实践论证,在现行的各种制度中加入专门针对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执行标准,实行逐级分层考核,提高老弱病残罪犯对管理要求的认同感,促进老弱病残罪犯主动融入改造集体,在努力改造中体验到成就感和归属感。
2.要强化联保互监制度的落实,根据老弱病残罪犯的人格气质类型、犯罪类型、心理测试结果、改造质量评估综合意见,并综合罪犯个人的原籍地域、民族、文化程度、兴趣爱好等方面情况,按符合“友善、互助、相互监督、共同进步”的原则编排联保组,确保组内成员相处关系和谐友善。同时,在有老弱病残罪犯的联保组中一定要编入一至两名身体健康,改造表现积极的中青年罪犯,专门负责收集、汇报老弱病残罪犯组员的思想动态,形成有效侦测狱情、犯情的信息员管理网络。
3.严格监规纪律执行,坚持奖罚分明,监狱对老弱病残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处罚,让老弱病残罪犯深刻认识到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从而对国家法律、监规纪律心生敬畏,严格自律,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三)落实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任务,侧重心理矫治,提升教化感染力,增强“磁场效应”
1.入监教育是罪犯服刑改造的“启蒙教育”,是决定罪犯今后的改造态度能否端正的关健性工作环节。因此,监狱在严格落实入监教育工作内容的同时,要依照“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工作原则,客观评判老弱病残罪犯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设计和编排专门针对老弱病残罪犯的入监教育内容,突出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励志方面的教育,推行特色教育,提高老弱病残罪犯入监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求直接从事入监教育工作的警察要注重个人仪表形象,执法语言符合文明规范,语音要标准、语气要平和、语意要清晰,以提高沟通效果,增强教育感染力,给新入监的老弱病残罪犯植入监狱管理文明规范的“第一印象”。
2.老弱病残罪犯在生理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之下,自卑、抑郁、多疑、悲观、沮丧、颓废等诸多心理问题突出,在改造中自我评价值低,受外界刺激反应表现强烈,出现应激反应的机率和频率高于常值,需要监狱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时要突出针对性:一是严格落实心理健康三级网络工作,强化健全心理评估、危险性评估工作机制,形成对老弱病残罪犯心理状态的动态跟踪管理网络;二是要在老弱病残罪犯中广泛开展心理团体辅导活动、编演心理情景剧,让罪犯在人际交互关系中学会观察自我认识自我,促进心理自我成长,自察不良心理归因,主动接受正面引导。三是要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于老弱病残罪犯倾向性、苗头性的心理危机要及时介入,找出罪犯心理症结,通过心理疏导,帮助罪犯消除不良情绪和负性心理效应,不断强化罪犯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四是重视收集老弱病残罪犯群体中出现的非主流舆论,坚持通过讲评教育实施正面宣传,确定罪犯在改造各阶段的中心话题,逐一消除负性心理效应的负面影响,引领罪犯思想朝正确方向发展。
3. 监狱要时时警惕和发现老弱病残罪犯出现的负性心理效应,及时采取多种教育工作方法设法淡化直至完全消除。监狱警察对老弱病残罪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时,要准确掌握罪犯的“四知道”信息,详细了解罪犯的兴趣爱好、关心话题,找准谈话切入点,精准把脉罪犯思想,侧重情感交流,更多地从劝慰、安抚的角度把握谈话的方向,全面落实“十必谈”、“重点谈”、“及时谈”,使老弱病残罪犯实实在在的体会到监狱警察的关心,从而拉近罪犯对监狱执法者的“心理距离”。
(四)推行监狱工作社会化理念,凸显人文关怀,增强回归感召力,释放“公众效应”
在推行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新形势下,监狱要明确时代赋予的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各种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的的社会因素,打造“大墙内外,齐抓共管”的教育改造新格局,不断生成调动罪犯积极改造性的“公众效应”。
1.对老弱病残罪犯的疾病治疗、身体康复性煅练工作方面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一是与社会精神病医院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在老弱病残罪犯中开展精神疾病的筛查和鉴定工作,对精神疾病罪犯实行分类关押或隔离治疗,严防精神疾病罪犯出现暴力伤及他人的行为,确保其他老弱病残罪犯的人身安全,消除老弱病残罪犯相互防备的恐慌心理;二是广泛借助和学习社会医院的诊疗技术,规范老弱病残罪犯的疾病管理档案,落实罪犯病案24小时动态管理和跟踪治疗工作机制,规范患病送院就诊、领服药品等管理工作,建立 “罪犯急诊绿色通道”,使老弱病残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在关押老弱病残罪犯的监区配备必要的生活保健书籍和医疗器械,如:医疗卫生保健手册、血压计、担架、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同时,在老弱病残犯监区规划、设置老弱病残罪犯专用的健身活动室,配备安全的健身器材,定期组织老弱病残罪犯集中开展身体功能康复性煅练。
2.加强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开展老弱病残罪犯的社会帮教活动,让罪犯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凸显人文关怀;同时,以各种形式开展老弱病残罪犯亲情帮教活动,让罪犯能与家人保持经常性的双向联系,获取来自亲人的情感支持和精神鼓励。
3.监狱对老弱病残罪犯的生活起居要给予及时的关怀,提高罪犯生活条件,科学制定专供老弱病残罪犯的膳食菜谱,根据罪犯残疾程度、患病轻重的现实情况,经宣传发动、自愿报名的工作程序,选出部分改造表现积极、身体健康的罪犯进行医疗保健、起居护理常识方面的专门教育培训,将培训合格者与老弱病残罪犯编成“一对一”生活互助小组,让老弱病残罪犯在生活起居上得到同犯的帮助和照顾;同时,对有聋、哑、盲等身体功能性残疾罪犯管理教育措施要突出针对性、个别化,管理警察要熟练掌握与聋、哑、盲类型罪犯沟通交流的工作技能,确保各项管理要求在罪犯中做到全员传达,全面覆盖。
4.监狱要及时做好与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罪犯亲属的信息沟通工作,多方协力,紧密配合,确保老弱病残罪犯回归社会的各项工作衔接到位。一是在老弱病残罪犯刑满释放前,由监狱提前联系罪犯亲属,通知罪犯亲属届时来监接回刑满出狱人员;二是建立“逢放必送”工作机制,由监狱派人派车,会同相关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无人来接的老弱病残罪犯安全送抵家中,确保老弱病残罪犯在刑释返程途中不出意外;三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工作联系,关心老弱病残罪犯的刑释安置和再就业政策落实问题,让老弱病残罪犯在出狱后能顺利融入社会,增强监狱“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政策感召力。
参考书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工作制度汇编<监管改造>》,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1年10月编印
2.《教育中的心理效应》,刘儒德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