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公众形象的概述
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强劲推进,社会一体化发展趋势初见端倪,人类交往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频繁和密切。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体在人际交往中树立公信力,产生亲和力,获得丰厚的社会回报呢?塑造组织的良好公众形象,成为有计划、有意识的组织文化行为,成为组织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组织蕴涵的一种软实力。那么何谓监狱公众形象呢?
(一)监狱公众形象的含义解读
所谓“形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或姿态”。或“文艺作品中创造出来的生动具体的、激发人们思想感情的生活图景,通常是指文学作品中人物的神情面貌和性格特征”;①因此,“形象”指的是多数人对一个人、组织或地方所持的普遍判断和看法,是能引起人们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态。它是衡量一个人、组织或地方可信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产生吸引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力量。所谓的“公众形象”又称“公共形象”是指主体或组织的一种“公共性”的社会形象。它是“具体”与“抽象”、“主观”与“客观”、“形体”与“人格”、“物理”与“伦理”的统一体。②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监狱公众形象”是指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强力部门的一种“公共性”的社会形象。它是监狱的具体形象与抽象形象、外在窗口形象与内在人格形象的一种客观存在和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的统一体;是一种“伦理性”占主体,社会“公共性”特征为主导的社会形象;是监狱文化长期积累和发展的结果。诚如清代学者孙雄所言“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③
(二)监狱公众形象的核心解析
监狱公众形象不是自身基于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这种权利性的因素而自然派生出来的一种健康的社会形象,也不是监狱组织精心设计出来的反映组织意愿的一种正形象。它只能是为社会公众思想所普遍认可,感情所积极接纳的,反映一定社会制度的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文精神的一种公共性的社会形象。由此才能使监狱真正成为国家法治的工具,实践社会公正的载体,展示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
因此,监狱公众形象的核心是它的伦理性,即监狱的人格形象。也就是说,监狱公众形象所输出的形象信息,不是监狱器物展示的那种直观的、鲜亮的的物理信息,而是社会公众评价性的伦理信息。“正义”的力量“人格”的力量是构成伦理性的主要内容,是监狱本质的反映,是对外展示监狱法治之美、人文之美的核心要素。对于惩罚与公正,世界犯罪学之父贝卡里亚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④美国学者贝勒斯指出:“理性人可能对某些根本价值――自由、责任和平等持有一贯的兴趣。”⑤监狱的刑事当事人――罪犯也是人,保证他们享有应得的某些自由权利,对于教育改造他们,乃至刑罚价值的实现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行刑正义所要求的。
(三)监狱公众形象的构成要素
监狱公众形象作为监狱主观形象和客观形象的统一体,是以伦理形象为核心,是由具体形象与抽象形象、物理形象与伦理形象、形体形象与人格形象等要素构成的。
具体形象:是指一个组织(监狱)基于一定的行刑目的,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禁、执行刑罚的场所。它是通过监狱的本质来体现的,表现为监狱的阶级性、社会性以及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等要素内容。“什么是具体?列宁讲,具体之所以具体,表现为过程,表现为综合,表现为质的多样性。”“所谓具体,就是既有特殊性又有多样性,还有多变性”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