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是否廉洁、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乎着监狱的安全稳定,因而,扎实推进监狱反腐败机制建设尤为重要,事关监狱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事关监狱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监狱 反腐败机制 建设 研究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艰巨任务。近年来,监狱反腐败工作不断推进,一件件腐败大案被查处,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同时也对当前监狱腐败现象反映十分强烈。一方面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仍然屡查不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成效明显和形势严峻并存的局面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的道德失守,也有社会的利益诱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狱反腐败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为腐败的滋生蔓延留下了空间。
一、监狱腐败的危害性及主要表现
腐败现象是一个历史性问题,高墙铁栅之内的腐败现象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以后,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为保平安促稳定搞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确实给监狱执法带来不小的冲击,监狱的腐败现象客观存在。
(一)监狱腐败的危害性
监狱腐败现象虽然在整个监狱执法中只是支流,但是影响极坏,危害极大。首先,严重削弱专政职能,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由于使少数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逃避或者减轻了惩罚,这些罪犯回归社会后恶习不改,重操旧业,有的变本加厉,疯狂报复,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监狱收押的罪犯中惯累犯的比例明显上升。其次,严重腐蚀了干警队伍,败坏了监狱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执法中的腐败行为使干警队伍受到腐蚀,违法违纪行为增多。如某监狱一个腐败案件,涉及的数名干警被判刑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形象。再次,干扰和破坏了监管改造工作秩序。影响监狱职能的发挥,降低了改造质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凡是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严重的单位,罪犯的改造质量就低劣。罪犯不是安心改造,而是想方设法拉拢干警,逃避改造,从而增大了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
(二)监狱腐败的主要表现
1、贪赃枉法。少数监狱干警在个人利益驱动下,利用国家赋予的刑罚执行权,在监管改造、罪犯奖惩等方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的利用罪犯考核、违规处理、工种安排等方面对罪犯给予关照;有的弄虚作假为犯人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侵占或贪污罪犯的钱物;有的收受、索要犯人或犯属的贿赂。如某监狱警察曹某、黄某收受罪犯家属钱物,给罪犯调换工种,减免处罚,受到行政处分。
2、经营违规。在生产经营领域,有的干警利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发包、店面厂房租赁、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等机会,收取“回扣”,谋取“好处”;有的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或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属经营;有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的私设“小金库”,化公为私,中饱私囊,致使单位蒙受损失,个人滑入犯罪的深渊。如某监狱潘、吕夫妇合伙在监狱搬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谈价格、做预算、签合同等程序,提高工程预算,按市场价结算,高出的部分归个人所有。
3、用人违纪。在部分监狱,选拔任用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纪律,在选人、用人的标准上出现偏差,搞“暗箱操作”,甚至搞权钱交易,跑官、要官、买官现象仍然存在;少数监狱尤其是地处偏僻的监狱,还形成了“近亲繁殖”、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存在任人唯亲、徇亲用人情况;有的监狱违反集体讨论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深入考核,以个人好恶、情感因素论干部优劣,使一些素质低下的干警掌握了权力,在用人上出现腐败。如原广东茂名市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成加增(化名),在2000年7月至2009年4月9日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任用及管理干部上,收受下属22名干警的钱财共76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二、当前监狱反腐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监狱工作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漏洞,监狱执法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必要的法定程序、手段和效力,使监督乏力。目前监狱的反腐败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纪检监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越位”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监狱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不够,反腐败机构分散,形不成合力。有的监狱党委给纪委交办了不少与反腐败工作无关的任务,纪委主业不突出,工作越位、错位、不到位情况时有发生,“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现象严重。例如,纪委是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构,按三项工作格局划分职责,即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应由党委具体部署、落实的工作,都由纪委代办了。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应该由各级党委担负主要责任,然而客观现实是各级党委把此项工作也推给了纪委,纪委既部署安排,又监督检查,工作缺乏力度,常常是效果不佳。
(二)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合力分散。
监狱行刑法律监督是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监督主体长期积极有效的配合。而实际工作中,监狱执法监督各主体之间的配合,往往是就某一项监督工作采取临时性短期性的配合协调,由于时间短,磨合少,协调准备不充分,监督的效果不理想。除这种“战役式”监督外,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监狱执法内部监督各主体,往往从本单位本部门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多,站在全局高度考虑问题少,各行其事,“各敲各的锣,各唱各的调”,没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合力的作用,影响了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目前,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纪委、监察部门、审计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共同承担。根据党章规定,纪委在党风建设中起组织协调作用。近几年来,纪委监察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有所加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够健全,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同时,层级监督职能界定不够清晰,同一执法行为不同部门重复监督,既加大了监督成本又容易出现监督盲区,最终监督工作难以形成合力,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不高。
(三)执法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依据缺乏制度支撑。
近年来,监狱系统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缺少〈〈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管理规范化和民警执法规范化还有待于改进完善,执法中的大是大非原则问题比较明确,但执法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如对危顽犯的管理、对罪犯日常考核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督也缺乏依据。另一方面,监狱工作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随之产生,执法监督的制度创新步伐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监督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监督依据不够具体,监督工作缺乏制度支撑。
(四)对“一把手”及同级监督难度大,作用效果不明显。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权威性不够,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难度大,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思想上存有顾虑,担心报复,影响关系,使一把手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二是同级监督难度大,上级监督存在“鞭长莫及”的问题,同级监督忌讳多,觉得“大家在一个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从近年来监狱的一些贪污、受贿案件来看,很少有本监狱纪委主动报告的,多数案件是在长时间、多次作案之后被罪犯及其亲属或单位外的其他知情人举报才被揭露出来的。例如,广东茂名监狱受贿渎职案,就是通过网民举报茂名监狱有罪犯吸贩毒等问题后,多位中央和省领导先后作了批示,要求对事件进行查处,才最终得到查处的;三是事前监督与防范难度较大,由于在决策制度出台前,同级部门主动向监督部门提供信息不够,导致监督部门无法掌握有关信息,对决策和制度难以把关,无法实施有效的事前监督。
三、加强监狱反腐败机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好“两个责任”,抓住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是基础,落实好“两个责任”,就抓住了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就能形成全党动手、全员参与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1、党委负主体责任。监狱党委要承担好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分内事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监狱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坚持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监狱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同时洁身自好、管住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2、纪委负监督责任。监狱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与主业无关的任务,如今纪委应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措施体系,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具体措施体系包括:第一检察、纪委、银行、公安、房管、民政等部门,相互协同,互相配合,将监狱级以上(包括重要部门科级)警察个人及家庭人员信息进行联网管理;第二对监狱领导及重要部门警察个人及家庭人员存款超过一定数额(如100万元或200万元),房产超过一定数量(如3套)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控;第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是只填一下工资数额,财产申报和银行存款结合进行,防止领导干部不报或瞒报家庭财产。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每一个贪官存款百万、千万甚至过亿元,房产十几套甚至几十套,为什么查处之前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发现,原因主要是纪委、银行、公安、房管、民政等部门没有协调起来,各干各的,没有形成合力。
(三)加强对监狱“一把手”及重要岗位警察的权力监督。
纪检监察要认真落实好“四个不直接管”制度。监狱“一把手”不得直接管人事。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一把手不得直接管财务。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较小数额财务支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两支笔审批;较大数额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采购。物资采购事宜实行分级审批制,部门、单位购买小额物品,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管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参与招投标活动。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不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凡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 经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时每名班子成员都要表明态度,一把手要末位表态。未经班子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就做出决定。个人重大事项如收入、房产等要按要求如实报告。对敏感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警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分管减刑假释工作的副监狱长、刑法执行科科长、狱政科长,分管干部调配使用的政治处主任、副主任、干部科长,分管财会工作的财务科长、审计主任,均由上级委派。日常工作由上级考核,每三年轮换。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发挥内部监督整体优势。
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通俗地说就是以权谋私。因而,有人把腐败形容为权力的“影子”,认为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可能产生腐败。从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和普通警察也发生了腐败案件。这说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
1、把内部监督体系党内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这“两个拳头”部门的作用,加强相互沟通,促进优势互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监察部门要侧重加强对警察执法执纪的执法监督,尤其是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奖励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构成违纪行为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把内部监督与业务部门的上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内部监督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来抓,着力解决重业务工作、轻队伍建设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3、把日常的现场督察与执法质量考评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将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做为执法质量考评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把经过执法质量考评,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做为日常监督的重点来抓,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切实保障执法责任制度和考评奖惩的落实。
4、进一步实施和完善“狱务公开”。对罪犯的权利义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记分考核、医疗保障等敏感环节,要坚持条件、程序、权限和结果的“四公开”,坚持资格榜、推荐榜、呈报榜、裁定榜“四榜”公示,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5、把明察与暗访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明察,可以较全面地了解一个单位及其整体队伍管理情况和执法情况,但有时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效果有限,不便掌握到真实情况,有的明察甚至成了形式主义,给基层带来负担。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暗访具有隐蔽性、直观性、真实性的特点,是发现警察在执法及队伍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我们要监督工作中把暗访与明察有机结合起来,从程序监督向实体监督转变,增强警察执法监督的效果。
(五)有案必查,加大惩罚的力度。
1、有案必查。每个干部的成长之路都充满奋斗和艰辛,看到有的干部倒下去,我们也深感痛心和惋惜。但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手软。在案件查处问题上,思想必须统一,态度必须坚决,旗帜必须鲜明。一定要认识到,查案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本人不至于犯更大的错误,警示那些怀有不轨企图的人不再铤而走险。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整风肃纪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对消极腐败问题,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要重点查处滥用权力、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二要重视查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因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件,并注意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三要讲求办案质量,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四是拓宽发现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利用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等发现案件线索的同时,及时开展对罪犯问卷调查和刑释前谈话工作,从中挖掘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案件。
2、加大惩罚的力度。腐败行为的经济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惩罚要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才能起到遏制腐败行为的作用。目前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偏重于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严厉,但经济处罚不够,仅限于没收财产,实际执行尺度也比较松。可以考虑对腐败犯罪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彻底追缴非法所得,处以高额罚金,责令交纳诉讼费用。对行贿方也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没收。此外,对于尚够不上刑事处罚的腐败行为,也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制裁,同时要使腐败分子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增加其行为的道德成本。总之,只有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重典治贪,使腐败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猖獗的势头。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这充分表明党对惩治腐败的态度。国家监狱并非世外桃源,一方净土,反腐倡廉必须重拳出击, 建功立业。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铁的制度要靠顶层设计,更要靠我们全体监狱警察共同维护和遵循,制度的笼子只有靠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扎紧、扎牢、扎出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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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兰霞,孙海杰《监狱警察廉政、勤政、优政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11(6).
3、杜榕《提高认识 总结经验 把握规律 与时俱进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N].人民日报,2012-0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