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正式启动于二十一世纪初,2005年6月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明确提出在部分省市监狱系统开展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试点。此后,江苏、湖南等省监狱系统陆续开展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试点。经过十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目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研究现状
(一)湖南模式
2003年,湖南修订司法部标准形成新六项,形成了富有湖南特色的评估模式。湖南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框架可概括为“一个体系,两个分支,三个阶段,四个要素”,即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这一个总体系,分为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与监狱整体改造质量评估二个部分,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分为入监测评、矫治评估、出监评估三个阶段进行,监狱整体改造质量评估包括罪犯改好率、监管改造业务、重新犯罪率及否决性指标四个内容[①]。
湖南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内容分为:1.罪犯个性心理;2.罪犯价值取向;3.认罪悔罪态度;4.犯罪心理结构;5.罪犯行为习惯;6.精神障碍。每个方面相应使用专门的量表:CO-PA―PT量表(部局课题组编)、价值趋向量表(自编)、认罪悔罪问卷(自编)、犯罪心理量表(自编)、行为习惯量表(自编)、简明精神量表(国外引进)。他们在试点和推广过程中获得了省检察院、法院的有力支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结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挂钩[②]。
(二)江苏模式
江苏则建立了以罪犯心理、认知、行为为主要结构,以相关因素为组合,量表评估与改造写实相结合的评估模式。江苏省从罪犯改造进程中的不同要求和不同的内容入手,根据罪犯个体改造的差异,在不同的改造进程使用既相对统一规范的工具与量表,又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使用相应的量表。他们把罪犯的改造进程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入监、中期和出监,对其开展相应的评估工作。开发的主量表由:在入监阶段,主要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程度测试,以及罪犯的心理、人格测试;在中期阶段,主要对罪犯的改造状况进行评价;在出监阶段,主要对刑满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以及对整个改造工作的评价。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江苏编制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量表。该量表分别从罪犯改造进程中心理、认知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测试,共有220道题目。对罪犯心理健康评价共分为5个方面。一是罪犯情绪的易变性。二是罪犯的焦虑抑郁症状。三是罪犯的适应性,包括对环境、人际和社会的适应。四是罪犯的精神异常症状。五是罪犯的心理偏执性。在罪犯认知方面,包涵情感、意识和能力三个部分。情感部分主要指标是同情心、进取心、诚实心、罪责感和宽容度。意识部分主要指标是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能力指标主要包括知识能力、意志力、自控力和调节力。在罪犯的行为方面,主要是对罪犯的不良行为的测量。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测量罪犯的复发性越轨性质的不良行为,第二部分主要测量罪犯初始越轨行为和早期的不良环境、学习的影响情况[③]。
(三)安徽探索
安徽省也于2011年启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试点工作,铜陵监狱结合司法部、江苏、湖南和上海等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教训,把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置于重点位置考虑,通过与安徽师范大学开展合作,开展《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检测工具研究》,围绕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开发了《罪犯改造质量自评(互评)问卷》和《罪犯改造质量民警评价量表》,修订《人身危险性检测表》等。科学界定罪犯的“悔改表现”,把悔改表现具体化、标准化,从“认罪服判、犯罪归因、履行财产刑和犯罪危害”四个方面来评价“认罪悔罪”状态;从“法律意识、应知应会、遵纪守规和服从管教”四个方面来评价“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状态;从“思想道德、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和学习态度”四个方面来评价“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状态;从“设备使用、劳动态度、安全生产和劳动绩效”四个方面来评价“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状态。
在评估对象上,安徽把顽危犯和重点罪犯评估作为落脚点,评估对象主要是狱内13类重点人员,所以称之为“重点人员评估模式”[④]。
二、当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概念的问题
湖南、江苏、新疆、河南、天津等地对罪犯改造质量体系的探索各有特色,尤其是评估指标的选择反映出了不同的理论基础。尽管各地做了如此卓有成效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但不可否认的,目前仍没有哪一个体系被广泛公认。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我们对改造质量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以要解决当前罪犯改造质量考评体系的问题,首先需要追本溯源,回答究竟什么是改造质量的这个关键问题。
质量的基本涵义是事物、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司法部犯罪研究所周勇认为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出,其中一个考虑便是将罪犯视为监狱“工厂”的产品。我们认为罪犯改造质量应该与学校教育质量更加相似,并不将监狱考虑成“工厂”,而是“学校”。工厂的产品是物,其产品质量的评估具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只要原材料、工序、管理、检验等流程按照标准操作,工厂生产的产品就会符合质量标准。但是学校则不同,对于一个学校而言,产品的质量就是学生的素质,学生素质的高低好坏,其标准是非常复杂的,这与罪犯的改造质量具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如参考教育质量的定义来解释罪犯改造质量,那么当前关于罪犯改造质量的定义就显得范围狭窄了。传统认为:罪犯改造质量是指罪犯个体或群体经过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程度、水平或状态。通俗地讲,罪犯改造质量就是指罪犯个体或群体由坏改好的程度、水平或状态。罪犯改造质量高,表明罪犯通过改造消除了各种不良因素,确实变好不再犯罪了。而《教育大辞典》将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质量是对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评价”。以此引申的话,罪犯改造质量可以定义为:“罪犯改造质量是对改造水平高低和改造效果优劣的评价”。对比可以发现,传统罪犯改造质量的定义实际是指罪犯个体改造的效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个体改造质量。
建立在狭义概念基础上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就呈现出当前的模式。无论是江苏模式还是湖南模式,评估指标都是围绕着罪犯改造效果来展开的。心理的、行为的、认知的指标,考察的都是罪犯经过监狱改造之后所达到的一个现实状态。所以,当前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只能称之为罪犯改造效果评估。更完整的评估应该还要加上对监狱改造水平的评估,实际上也就是对监狱整体教育改造工作水平高低的评估。完整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应包括改造结果和改造过程两个方面。
(二)标准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标准的问题。如果将罪犯改造质量分解为改造效果和改造过程,那么评估的标准又该怎么确定呢?
第一个标准。改造效果的标准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法律基础的标准就是“守法公民”。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假设是:所有的罪犯入监之前都不是一个守法公民,是一个社会化失败的产品。监狱的职责就是在惩罚的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不断朝守法转变。可以说,“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最基本目标。
用什么样的具体指标来评判罪犯是否达到了“守法公民”这个标准呢?无非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质的角度考察,就是定性分析。改造效果的标准就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就是经过监狱的改造之后不再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合格的就是回归社会之后仍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个指标的考察一般都建立在罪犯出狱之后,只有极少数的罪犯有狱内再犯罪行为。所以,对正在改造过程中的罪犯来说,改造效果的质性评价就是一种推论性评价。就是依据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行为好坏推论他将来出狱之后的行为。故而实践中,我们的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实际就是对罪犯守法可能性的一种评估。另一种就是从量的角度考察,就是考察罪犯在“不守法――守法”这个维度的转变程度,不论是否达到守法公民的标准,经过监狱的改造,罪犯总会发生转变,这种转变可能是朝向守法公民的正向转变,也可能是滑向继续违法犯罪的负面转变,而改造效果评估就是要用数字度量出程度。这种量化评估的难度无疑非常大,指标并不容易确定。
2002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工作意见》中提出罪犯改造质量的六个指标(标准):一是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改造。二是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及其监规纪律,没有重新犯罪行为。三是服从管教。自觉接受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其进行的管理教育,原有犯罪思想及恶习得到有效矫正。四是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活动,道德品质及文化技术素养得到提高。五是积极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自觉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学习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六是心理健康。能够达到心理健康的一般标准。应该说,这六个指标(标准)主要从罪犯的心理结构和行为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估的,指标具有较好的科学性,湖南、江苏、安徽等省份开发的改造质量评估模式都是在这个框架之内进一步深化的,只是在具体指标选择上有所差异而已。司法部确定的这六个方面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仍有一些问题。首先这六个指标不全是构成守法公民的必要条件。比如,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心理健康三个指标。其次,认罪悔罪这个指标的评估难以保证客观真实。罪犯为了获得减刑、假释、奖励,会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伪装出认罪悔罪,而这种伪装是很难进行鉴别的。尽管湖南和安徽都通过研究开发了相关的评估工具,但评估的信度和效度究竟怎么样,尚有待实践检验。
第二个标准,就是监狱改造过程的评估标准问题。对改造过程的评估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践中,一般都是以教育改造工作考核来替代的。实际上,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联系在于,监狱日常的教育改造工作本身就是改造过程的一部分,但是教育改造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能完全覆盖改造过程。比如,师资力量、课程建设、教育投入等于改造过程关系密切的指标一般很难体现在日常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之中。所以,改造过程的评估指标应体现出教育的针对性和特殊性,可以借鉴教育系统对学校教育管理过程的评估指标来进行确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改造过程与改造效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许改造过程很规范,但改造效果可能很差。监狱能自主把控的只有向改造对象提供一个尽量好的教育改造环境,但罪犯能否在这个环境中改变,则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例如,改造对象本身的恶习深度、刑期长短、监狱亚文化等。所以,对改造效果和改造过程的评估应该分开,对监狱应该着重评估改造过程,改造效果只能做为一个参考数据,这样对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来说才是公平、客观的。
(三)操作的问题
如何将理论化的标准应用到实践操作中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从当前影响比较大的三种评估模式来看,都存在三个显著问题。一是操作复杂。对于基层监狱民警和罪犯来说,评估项目和试题非常多,具体的评估流程、计分方法和结果解释非常复杂,导致少数民警和罪犯对改造质量评估有抵触心理。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对各种评估量表手足无措,很难真实的反映出自己的改造实际情况。二是评估的主体。目前,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以监狱为主,这就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一方面,由监狱组织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而教育改造的成效如何同样还是由监狱来评估,明显不合适。三是对量化评估的畸形崇拜。如前文所说,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定量评估是非常困难的,而我们却对量化评估有一种畸形的崇拜,只要涉及到评估、评价等,不论是从事理论研究的还是从事监狱管理的,都希望能用清晰明了的数字直接反应教育改造效果。量化评估固然很好,但是要考虑具体情况,对于教育改造质量来说,其评估指标究竟能不能量化或者哪些指标可以量化,哪些指标不能量化,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设计。
三、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再探索
(一)评估框架
从教育改造质量的内涵出发,我们认为,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框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罪犯改造效果评估,就是对“守法公民”这个标准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就是个体改造质量。第二个部分是对监狱教育改造过程评估。
关于“守法公民”的评估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对出狱罪犯的守法情况进行统计,就是再犯罪率调查。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统计数字,其结果可以做为监狱整体改造质量的一个参考。第二个层次是对在押罪犯的“守法”状态进行评估。这个“守法”状态是相对的守法状态,要清楚的认识这个问题,就必须回归到“守法”、“违法犯罪”的本质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本质解释,不同角度的解释也不一样。在法律学的范畴之下,“违反规则即为罪”;在犯罪学的范畴之下,“悖德行为即为罪”;在社会学的范畴之下,“越轨行为即为罪”。“三位一体”犯罪学说认为:“违反规则是犯罪之骨,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⑤]正是因为有骨有血有肉,才构成了人类社会之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所以,要评估在押罪犯的“守法”状态就可以从这三个解释中去寻求灵感,在罪犯规则遵守、道德品质和越轨行为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结果来推论其回归社会之后的守法情况,其实质也就是评估在押罪犯的行为养成和道德水平。
监狱教育改造过程评估的框架要复杂得多,因为监狱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将其纳入教育改造范畴,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等等,都可以视为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所以如何科学确定教育改造过程的范畴和内容就非常重要。教育改造过程的评估学界研究虽然不多,但也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框架设计。如安徽省宿州监狱将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划分为投入指标、管理工程指标和产出指标三个方面,其中投入指标和管理过程指标我们认为就是对教育改造过程的描述和分解[⑥]。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改造过程的评估实质就是评估监狱监狱管理的质量,应该从管理学角度对监狱教育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我们认为,监狱教育改造过程评估应包含两个主要内容,其一是监狱执法,其二是教育改造过程的规范性。为什么将监狱执法纳入改造过程评估呢?这是因为刑罚执行是最重要也是效果最强的教育,不论监狱的教育硬件设施如何先进、民警的教育能力如何强,如果没有规范执法,其他任何教育活动都不会产生效果。所以,改造过程的评估首先要评估监狱的执法情况,且权重要比教育活动规范性的权重要更高。教育改造过程的规范性评估则可以借鉴目前已有的思路开展评估。
(二)具体指标
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有两个指标,其一是作为参考的罪犯重新犯罪率,这个指标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无须再设计。但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重新犯罪率调查的改造时效问题,结合国内外对重新犯罪率测算的研究和实践,有学者对改造时效做了以下区分。一是实际在监狱服刑10年以上的罪犯,改造时效为5年;二是实际服刑5一10年的罪犯,改造时效为3年;三是实际服刑5年以下的罪犯,改造时效为1年[⑦]。我们认为这种时改造时限分类的方法在实际调查中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参考世界通行做法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在重新犯罪率调查中我们认为改造时效统一确定为3年比较合适且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调查的主体确定。重新犯罪的罪犯数据来源有三个渠道,分别是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公安机关的数字性质为犯罪嫌疑人,监狱的数字无法包括管制拘役等监外执行的犯罪人数,比较起来,法院的数字是最为准确的,同时为了确保结果公平公正,监狱不适宜作为调查的主体。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重新犯罪率的调查主体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社会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三是监狱借鉴形式的确定。重新犯罪率统计结果,对监狱的改造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性,我们可以从重新犯罪的罪犯重新犯罪原因进行细致地统计分析,从犯罪的罪刑种类、性质等逐一分析,然后反向审视我们之前改造工作开展的失误与不足,并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意识的改进。比如如果盗窃的数量多,我们就要审视我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地是否扎实有效,如果罪犯同一罪名重新犯罪,我们就要反思我们在针对罪犯犯因性问题开展地矫正工作应当如何调整。所以必须建立大司法数据共享机制,法院的重新犯罪率调查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反馈给监狱,促进监狱改造质量的提升[⑧]。
其二是表现“守法”状态的罪犯个体行为养成和道德水平。个体行为养成的本质是对规则的遵守,评估的具体方法完全可以适用目前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以前有学者批评各省罪犯计分考核办法没有统一,无法横向比较各省监狱的罪犯改造质量,但目前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另外一个指标,道德水平的评估历来难度较大,社会学、心理学对个体的道德水平都有深入研究,国内外学者也研发过道德水平评价问卷,但对罪犯个体来说,不适宜直接采用一般问卷。原因有二,一是罪犯本身的戒备心理、防御心理较强,问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二是罪犯群体的文化素质有限,对问卷的理解和配合可能存在问题。故而,我们认为,罪犯道德水平的评估可以采用同犯打分的方法进行。具有理由是,首先,他人评价道德水平更加客观真实,自我评价往往会自我抬高。其次,对罪犯道德水平了解最深入的还是共同生活的他犯,罪犯可能在民警面前伪装,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在同犯群体中伪装,所以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他犯评价另一个罪犯的道德水平应该是最接近实际情况的。评估时间和评估方式可以和目前的年终评审制度结合,将年终评审的互评环节进行改进,由等级评价改为百分制评价即可。
改造过程的评价指标也有两个。第一,监狱执法情况评估。执法情况评估具体指标设计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高大上的设计,即对监狱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比如监狱法治指数评估。另外一种就是只针对执法规范进行评估,参考社会综治工作的社会满意度调查法对监狱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这两种思路各有优势。我们认为,对教育改造过程起重要影响作用的是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对罪犯群体开展监狱执法满意度调查应该就可以说明问题。
第二,教育改造过程的规范性评估指标应包括三大类,一是教育改造的硬件设施,包括教室、教学设备、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二是教育改造过程的管理水平,包括各种教育改造制度的落实、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等;三是教育改造软件,主要指民警的教育能力、课程设计、教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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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指标 | 评估主体 |
| 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 改造效果 (个体改造质量评估) | 出狱再犯罪 | 重新犯罪率 | 法院 |
| “守法”状态 | 计分考核、 同犯道德评价 | 监狱或监狱上级机关 | ||
| 改造过程 | 执法情况 | 执法满意度调查 | 第三方评价 | |
| 教育改造过程规范性 | 硬件建设、管理水平、软件建设 | 监狱或监狱上级机关 |
(三)实践操作
1.评估主体
罪犯改造质量四个内容的评估主体并不一致,其中,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的“守法”状态和教育改造过程规范性评估由监狱或监狱上级机关评估。重新犯罪率调查应该由法院评估,监狱执法情况则由第三方评估,可以由监狱法制监督员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可以由人大、政协、检察院等机构派员组建评估机构。这种调查主体分离的评估机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出现,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数据权重计算
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中,法院的重新犯罪率调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不作为考核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直接依据。罪犯计分数据和同犯道德评价数据可以采用百分制进行权重计算。如某罪犯2016年1-12月计分考核年累计1050分(按百分制计分考核计算),折算成每月平均分为87.5分。同犯道德评价平均得分为83分(百分制评价,100分为道德很好,0分道德最差),则该犯的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得分就是按照权重系数将两个分数整合。假设权重系数为0.5、0.5,则该犯的最终评估得分就是87.5*0.5+83*0.5=85.25分。具体的权重系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改造过程评估同样采用上述办法,对执法情况和教育改造过程规范性进行百分制考核,然后根据权重计算总得分。
这种权重计算的优势在于,罪犯个体改造质量和改造过程的评估结果既可以用于横向比较也可以用于纵向比较。
3.与现有工作制度衔接
与现有工作制度的衔接方面。首先重新犯罪率调查要完善与法院的衔接,应该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统计结果共享。其次,“守法”状态评估完纳入罪犯年终评审之中,教育改造过程规范性评估纳入监狱年终综合性评估之中。需要建立新的工作机制的是执法情况评估。尽量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与目前已有工作制度相衔接是为了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基层监狱的负担,否则,太过繁琐的评估过程很难在实践中落实下去,评估也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①] 鲁嘉微,叶青. 坚持理论创新注重试点推进――湖南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研究成果与“湖南模式” .中国司法,2006(12):43-45.
[②] 司法部监狱局.监狱工作简报.2003,(33).
[③] 张庆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江苏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司法,2006(5):34-35
[④] 安徽省司法厅编著《中国特色现代监狱建设研究》
[⑤] 李晓明,朱嘉�.法律之则、道德之罪、行为之轨――三位一体说“犯罪”[A].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论文集[C].2014.
[⑥] 黄新刚,陈晨,解安新,梁燕兵. 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框架研究.安徽监狱工作调研.2016(6):15-21.
[⑦] 邱广武.监狱工作的考核评估与重新犯罪率的科学测算.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4):111.
[⑧] 安徽省司法厅编著《中国特色现代监狱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