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分考核对罪犯日常管理的影响

时间:2017-01-20信息来源:陕西省马栏监狱作者:

2016年7月22日,司法部印发了新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此规定一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众说纷纭。根据《监狱法》的管理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而计分考核就是重要的指标,正因如此,计分考核在日常管理教育罪犯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新的计分考核规定的出台,到底对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有多大的作用,目前尚不可知。本文从新计分考核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优势以及对罪犯日常管理的影响,进而就如何完善计分考核细则进行了探索。

一、新的计分考核规定出台的背景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司法部曾在1990年8月31日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旧的计分考核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虽然各省都颁布了具体的计分考核实施细则,但全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入,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狱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新的计分考核规定应运而生。

二、计分考核的重要意义

计分考核是近年在全国监狱推行的一种将定量方法引入考核工作的考核方法, 是监狱依照一定的量化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以统计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综合考查和评定,是我国考核罪犯工作实践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产物,是监狱执法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监狱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不断增强其科学性,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的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新的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四、新的计分考核的优势

新的计分考核规定的出台,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量化考核,这种将数学统计方法运用于罪犯考核工作的做法,适应了当前监狱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要求,为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考核内容的全面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此可见,对罪犯的这四项考核内容缺一不可,仅仅考核某一个方面或某二个乃至某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是不行的,考核内容的缺失必然影响罪犯考核结果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为罪犯改造投机打开了方便之门,导致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条件缺失。此次计分考核规定不仅将日常的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相结合,而且打破了原有在考核机制导向上的以生产劳动为主的倾向,注重劳动改造情况的考核,新的计分考核更加注重罪犯在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方面改造情况的考核,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严肃,罪犯的行为养成以及规范化意识将会进一步得到加强,罪犯改造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保证。

(二)考核标准的统一性。

新的计分考核规定的出台,为各省制定计分考核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不同地区的监狱具体考核项目可以有区别,即操作方法可以千差万别,但确认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程度的等级可以统一,三六九等分别对应一定的标准考核分分值,可以确保考核奖罚标准统一,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便于充分发挥计分考核的整体功能。

这种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除了可作为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外,还可作为罪犯分级处遇、离监探亲奖励、物质奖励的重要依据,充分考虑了罪犯不同改造群体、不同改造时段的不同改造需求,有利于全方位、全时段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计分考核办法的激励作用,对混刑度日、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罪犯更加具有惩戒意义。同时,打破了原有“重劳动、轻改造”的观念,更加注重了罪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

五、新的计分考核对罪犯日常改造的影响

尽管新的计分考核规定有上述优势,但它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才能确保计分考核办法的科学性和生命力。

(一)对监狱企业的影响。

原来的计分考核分值主要采取劳动改造分+基础分+综合奖罚分的计分模式,劳动改造分约占据了62.5%,而新的计分考核模式劳动改造分只占据了35%,这势必会影响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监狱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不公正性,即对于长期患病及年老体弱但不符合老病残犯标准的罪犯的考核显失公平。

目前虽然陕西省监狱系统对于老病残犯的鉴定标准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对照标准,但此类鉴定标准过高,且鉴定程序和标准过于死板,对以下三类人员存在不公正性:一是长期患病严重影响劳动能力但病情却达不到鉴定标准的罪犯;二是身生理或者心理有残疾严重影响劳动能力但达不到残疾犯鉴定标准的罪犯;三是未达到60周岁老年犯标准但年龄也明显偏大、劳动能力明显下降的罪犯。笔者所在监区,因长期患有疾病,但又达不到病犯标准的有7人,年龄在50岁以上不到60岁的有14人,这21人在日常的改造中严重影响劳动能力,虽然遵守监规纪律较好,但每月计分考核成绩很低,同样的刑期,但实际服刑期较长。

(三)改造重心的转移,短期内可能会导致罪犯的不适应。

由于计分模式的转变,教育改造分明显大于劳动改造分,而罪犯在长期的改造过程中早已适应了劳动改造占主导的位置,很多罪犯将思想改造仅定位在不违规违纪上,在罪犯中积极学习、反映情况、汇报思想等积极改造的思想表现行为常被定义为 “另类”。这必将导致罪犯在短期内的不适应,就为日后滋生事端埋下了种子。加之,经济任务的加重,改造时间的不对等,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必将发生冲突,最终教育改造的加扣分也会以劳动改造情况为主要依据,这就与当初制定计分考核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短刑犯考核激励机制不明显。

目前,从押犯结构看,短刑犯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比例也在逐渐升高。在基层单位来看,长刑犯好管,短刑犯难管已成为一种时弊,是影响监管秩序的一个软肋。究其内在原因,存在的仍然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现有的考核制度更多关注的是长刑犯的改造利益,而短刑犯的利益常被忽视。事实上,在短刑犯的管理上很多单位采取以罚代管的模式来达到制约短刑犯的目的。更多注重的是外在力量的依靠,而忽视短刑犯内在改造潜力的挖掘,如取消或限制“双亲”(亲情电话、亲属会见、)、剥夺休息权利等,但效果不理想,有时甚至会激起罪犯的逆反心理,形成监管改造工作中新的隐患点。笔者所在的监区,余刑在1年以下的43人,没有减刑机会的56人,笔者所在的监狱在短刑犯管理上实行物质奖励,即完成任务后分档次给与物质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但是对于大部分短刑犯没有起到调动作用。

(五)直接管理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

新的计分考核规定的计分模式里有相当的比重是加分项和减分项,而大部分监区在执行的过程中是由当日值班警察来填写奖、扣分,虽然规定里要求监区会议研究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尽而然,再加之加扣分条款不细化,加扣分分值跨度过大,核定分值的标准不明确,由管理和考核警察自由裁量,其结果必然会因人而异,随意性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考核程序性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客观地讲,各监狱制定的考核办法或考核实施细则皆有程序性规定,但存在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现象,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的地区的考核办法中规定对罪犯的加扣分要经过押犯单位民警集体合议,看起来很公正,实则没有操作性,形同虚设,一个押犯单位的服刑人员数百人,每项加扣分都要集体合议,如何操作?如何落实?有无必要?“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如何组织实施,如何保障,都需要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六、完善计分考核细则的对策

(一)严格罪犯奖扣分程序。

1.明确要求各押犯监区罪犯奖扣分必须经直接管理民警提出意见,经监区会议研究确定,且参加会议的民警必须达到总民警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签名。

2.罪犯奖扣分原始材料客观、真实、齐全。要求各押犯监区罪犯日常改造奖分必须经罪犯本人书面申请、民警签字、监区主管领导签字;制止他犯违纪行为奖分的,必须及时制作笔录和其他旁证材料;罪犯劳动产质量及工时考核记录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3.严格落实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存档备查制度。强化执法证据意识、保存意识,所有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含监区会、生产考核记录)必须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门存档,以备监狱、上级及检察机关检查、核查。

4. 考核程序既要保证公正,又要充分体现考核奖罚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考核程序繁杂,会导致日常考核事项久拖不决,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造成行刑资源浪费,或使考核程序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保障作用,因此,在考核程序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手续简便实用”的原则,确立公示制度、复议复查制度、层级管理制度、重大考核事项集体合议制度和纠错机制即可。

5. 加扣分标准要统一,自由裁量权要受到严格限制,坚持监区民警集体合议罪犯每月应得标准考核分,各岗位民警依法依规开展计分考核工作,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共同行使计分考核权,杜绝将考核权力下放由一人包揽的错误做法。

(二)科学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加扣分标准,确保实体正义。

1.要充分体现考核的全面性。对罪犯的具体考核项目要涵盖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方方面面,统一加扣分标准,使加扣分分值能准确反映罪犯当月的现实改造表现。

2.要体现考核的均衡性。各项考核内容要做到相对均衡,而不能畸轻畸重,更不能缺项,充分体现我国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方针和重视罪犯思想改造的优良传统。

3. 要充分体现精细化管理要求。在确保考核内容全面性和均衡性的基础上,细化制定罪犯集体和个体考核加扣分事项,缩小加扣分值的级差,提高考核的精确度,通过统计数据准确反映不同改造个体的差异,使罪犯标准考核分的确定更加客观,避免受人为因素的左右,真正做到考核公平公正。

(三)完善分押分管、分级考核机制。

1、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所有罪犯都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处于劣势的老病残犯、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病犯和短刑犯来说明显不公平,严重影响改造质量。建议在监狱内设立专门关押职务犯、老年犯、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病犯、短刑犯的监区,对不同的监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计分考核机制,营造出符合各自特征的科学评价环境,确保考核的公平性。

2、对于达不到分押分管条件的监狱,进一步完善对短刑犯的激励机制。传统的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对短刑犯来说不再具有诱惑力,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要通过奖餐、奖休、奖物等多种手段来激发短刑犯的积极改造。针对奖励类别对短刑犯来说期望值不同,如果采取同一类型的考核模式,奖励的效果将降低。在月排名的基础上,可将短刑犯奖励分为三级,即优厚处遇、宽管处遇和普通处遇。排名前五的可同时享受奖休、奖餐、奖物的优厚处遇,排名6-15名的可以享受奖餐、奖物的宽管处遇,排名15-20名的只能享受奖餐的普通处遇。

(四)完善对特殊罪犯的考核制度。

特殊罪犯的考核既要注重特殊性,又要注重与一般罪犯考核的原则一致性。

1、对特岗罪犯的考核。特岗罪犯在狱内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民警维护好罪犯的学习、生活、生产秩序,因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计分考核上优越性,因此建立和完善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岗罪犯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监督, 更要严格特岗罪犯的考核,应着重考核其对工作是否尽责,态度是否端正,工作目标完成程度,自我要求是否严格,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加强对民警日常执法的监督,规范狱警的执法行为,压缩无定额工种的存在空间。 

2、对老病残罪犯的考核。从人道主义讲,理应予以照顾,但这种照顾并不意味着奖励无条件的给予,所谓的照顾应当是劳动岗位的合理调配,一些轻体力、工序简单的辅助类岗位,如扫地、记录、保管等,作为罪犯的一份子,老病残犯应当与其他罪犯平等接受考核。

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既繁琐又要严谨,既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必须依法、公平、公开地进行。同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罪犯计分考核工作要与信息科技接轨,实现计分考核工作的微机化管理,并与狱务公开系统兼容,广泛接受监狱内外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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