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自杀问题是监狱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监狱内罪犯是自杀的高发群体,如何在这个自杀高发人群中有效降低罪犯自杀率,对罪犯自杀进行科学处置是最为直接的方法。监狱这种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单性环境,使得罪犯的心理压力明显高于社会普通人,但压力的释放途径少而且受限。那么笔者就来谈一谈罪犯自杀的一些情况:
一、 根据自杀动机的不同,可以将自杀分为几类:
1、 心理满足型。自杀者为某种坚定的理想、信念的实现或团体的利益而献身,追求心理上的一种极大满足,如“法轮功”罪犯的绝食自杀行为。
2、 心理解脱型。这种自杀往往是在遭受挫折和打击时,由于极度的自卑、悲观、羞辱、悔恨、内疚、恐惧、孤独等,感到个人无助、无用、无望,唯有一死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3、 报复型。这种人往往把自杀作为一种报复手段,试图以死向对方示威,迫使对方承受法律的责任或遭受道义与良心的谴责,这类自杀发生在罪犯中的同性恋之间、罪犯与民警冲突等事件中。
4、 抗争型。为了对抗某种强大而不可抗拒的势力,以死作为最后的抗争。
5、 手段型。这种并非真的希望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是把自杀作为一种要挟对方,向对方讨价还价,迫使对方就范的手段,常见于罪犯爬上高处久久不曾跳下那一类。
6、 精神病自杀。精神病犯包括原来是间歇性精神病犯,关押后精神病等。
二、 因监狱对可能用于自杀的物品严格管控,对可能被利用于自杀的条件严格限制,罪犯自杀可能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有:
1、 割脉自杀。这是狱内自杀可能采取罪常用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因为能用于此类自杀的工具较容易获得。
2、 上吊自杀。这也是狱内自杀可能采取最常用的方式和手段之一。
3、 故意触电自杀。
4、 服用过量药物自杀。
5、 撞击自杀。
6、 咬舌自杀。这类罪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毅力,一般很难成功。
7、 窒息自杀。
8、 跳楼自杀等。
三、罪犯自杀的识别
由于罪犯在自杀行为的背后大都有某种心理缺陷、躯体疾病或不良社会因素刺激等导致的复杂心理问题,所以,需要广大民警掌握与自杀及预防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便及时识别和确定具有高度自杀危险倾向的罪犯并进行紧急处置。那么笔者就来谈谈,罪犯在哪些情况下,要考虑潜伏着较大自杀危险性:
1、 入监后不认罪服判,又达不到改判希望或刑期长,觉得刑期难熬、悲观失望、度日如年的。
2、 缺乏社会联系和社会支持中断的罪犯,也就是一般我们所说的“三无人员”。
3、 家庭主要成员重病、重伤或死亡导致家庭持续经济困难或子女升学就业失败、子女管教困难、子女离家出走不归的。
4、 服刑前拖欠债务无法偿还而债主催逼引起亲人迁怒和家庭矛盾,由此出现强烈羞愧、耻辱感的。
5、 持续人机关系紧张,经常与他犯冲突或受他犯欺凌、敲诈、讽刺、打击,未得到支持帮助的。
6、 具有敌意,对调动、教育、处理不服或因民警工作方法欠妥,觉得伤害了自尊和侮辱了人格的。
7、 入监后配偶离婚、妻离子散或配偶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或恋人解除婚约的。
8、 罪行丑恶(如强奸亲人、乱伦、奸幼、鸡奸、奸尸等)被他犯讥讽,无脸见人或余罪、隐私败露,怕丢人,怕受惩罚的。
9、 劳动、学习、活动、生活中有实际困难,未得到谅解、帮助和适当安排,造成思想包袱或长期的吃、穿、睡等基本需要未得到满足的。
10、 一贯懒散、害怕劳动、长期完不成生产指标或造成生产事故、违纪等受到处罚,引起心理冲突的。
11、 患抑郁症、瘫痪、精神分裂、毒瘾、药瘾、长期睡眠障碍的罪犯和直系亲属中有人自杀或患抑郁症的。
上述所列种类均潜伏着较大自杀危险性的情况,及时发现罪犯自杀危险性的情况,有效地预测罪犯自杀的可能性并进行紧急干预是狱内自杀预防的关键之一,也是落实“十必谈”工作的延伸。
四、 发现罪犯出现自杀倾向或自杀危象时,应当加倍关注,主动干预,诱导倾诉,使其感受多方面的关心和理解,处理罪犯企图自杀的问题,是关系罪犯生死攸关的大问题,不能等同于处理一般违纪事件,对于这点,所有民警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具体处置方法上笔者认为:
1、 不能无动于衷,不要轻易怀疑罪犯是假自杀,或没有此情况而心存侥幸,必须迅速做出相应的对策。
2、 不能惊慌失措,不要手忙脚乱,不得在罪犯面前随意表态,信口开河,搞得风风雨雨,一定要镇定沉着。
3、 不能情绪对立,不要针锋相对地进行批评指责,更不能感情用事,乱施惩罚。
4、 不要当面公开反驳,要主动引导罪犯进行心理发泄和倾诉。
5、 不要虚情假意,不要摆“噱头”哄骗罪犯,一定要真情帮助。
6、 要正确劝导,指引和鼓励罪犯树立起生活勇气和信心。
7、 要多做实事,要设法为罪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给罪犯提供一定的生活动力。
8、 要内紧外松,即在内部管理上,要落实好包夹监控,在外部气氛上,要尽量显得宽松平和一些。
9、 不要轻信罪犯关于放弃自杀的表白,(曾经老同志说过:罪犯就是罪犯)不能放松警惕,不要轻易撤销包夹监控。
10、要及时对出现自杀危象的罪犯进行帮教转化工作。
五、对于出现自杀危象的罪犯,民警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一方面,要积极防范罪犯自杀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有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严防罪犯在自杀决意的冲动下,丧心病狂地实施自杀性犯罪。只有通过严格控制这类罪犯的各种危险行为和动向,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