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个维度推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思考

时间:2017-02-21信息来源:广西北海监狱作者:

摘 要: 行刑一体化、社会化和监狱工作信息化是现代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三个维度,“三个维度”影响着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发展轨迹,给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当前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与“三个维度”发展存在不协调的若干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指出需要通过改进新常态思维夯实运行实务基础,完善顶层设计规范运行轨道,构建协作平台汇聚行刑资源合力,拓展载体应用打造新工作格局等,促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规范运行和深入发展。

关键词:三个维度 刑罚执行 信息公开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潮涌起。如何在当前国家刑罚执行体制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有效和规范推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充分彰显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刑权效能,是深化刑罚执行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行刑一体化、社会化和监狱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三个维度,对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一、“三个维度”下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机遇和挑战

行刑一体化、社会化和监狱工作信息化是现代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三个维度,“三个维度”影响着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发展轨迹,给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带来新的挑战。

(一)行刑一体化要求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更加积极有为

行刑一体化是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在行刑过程中的体现与延伸。所谓行刑一体化,是指以统一的行刑法典为基础,在刑事实践活动中,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刑事执行体制,对国家的行刑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整个行刑活动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充分发挥行刑的效益。在行刑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要改变刑罚执行资源多元分散的配置现状,使之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将有限的行刑资源统一调配使用,避免不同执行机构之间因罪犯转送所产生的争议、风险和额外成本。行刑一体化有利于行刑的统一和公正的最终实现,也有利于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工作的专业化。行刑一体化要求,必将使国家极为有限的行刑资源,因为“一体化”进程而渐归统一,不断得到优化,并充分发挥最大的行刑效益。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分散多头的现象,这在行刑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行刑一体化的背景下,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广度要求更高,要求相关信息公开主体主动积极作为,不断增强公开主体的意识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并通过信息的公开,在刑事实践中促进行刑权资源的整合,顺应行刑一体化的形势要求。

(二)行刑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更彰显阳光正义

近几年,各国的行刑制度有一个共同发展趋势,那就是行刑社会化趋势明显,当前学界热议讨论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这一趋势在我国发展的反映。

本文关于行刑社会化维度的概念,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

行刑社会化的内涵有以下几个:

1、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人等组织和个体等。

2、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在监狱之外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主体。

3、行刑社会化的现实需求,是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4、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实现。

行刑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克服“高墙”禁锢性思维和传统习惯性做法,增强行刑与社会的衔接互动,深化以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为重点的狱务公开,不断拓展社会化教育改造、帮教和社会矫正渠道等,让刑罚执行更阳光更规范更高效。

(三)监狱工作信息化要求刑罚执行信息公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保证职能的履行愈来愈具有其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因此,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监狱领域的广泛应用,把监狱工作与当代高科技紧密结合,促进监狱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

2007年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信息化作为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近十年来,信息技术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网络硬件平台、基础信息资源库、应用系统、技术防范工程、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监狱工作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信息化时代为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土壤,社会也给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施加了越来越高的“呼声”。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既迎来渠道更多、科技应用更高效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自我加压、加快融入信息化成果应用的挑战。把信息技术和传统的监狱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成为我们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无疑,监狱执法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监狱开设诸如服刑信息网站等,就是把信息化与执法公开结合起来,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的落实,最终实现监狱更科学、更公正、更规范、更高效地履行其刑罚执行职能的目的。

二、当前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与“三个维度”发展不相协调的若干问题

(一)信息公开理念滞后与“三个维度”的发展趋势不相协调

1、“一体化”观念不强,存在“铁路警各管一段”的现象。行刑一体化要求各行刑主体需要进一步统一工作效能,克服当前行刑资源和工作责任分散,强化行刑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问题产生推诿扯皮现象,通过加强合作,凝聚行刑“向心力”。而其中信息有效交付、转换、衔接就成了汇聚各主体工作效能,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作用的“桥梁”与“纽带”。但由于观念影响,“一体化”进程缓慢,长期来监禁刑执行主体(主要是监狱)与非监禁刑执行主体在日常工作中,或在刑罚执行变更等“无缝衔接”还没有真正建立,大家都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所管辖的范畴,在交接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交接不畅体现出来;或者交付了,后续的信息跟踪补充跟不上。信息交付不畅很大程度上还是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做得不到位所造成的。

2、“重结果轻程序”。一些刑罚执行部门和警察认为信息公开“无非想看的是结果”,把数据、文字结果公开好就完成“阳光”任务了,思想上偏重公开的“结果”,而程序和过程却少公开。

3、封闭性思维影响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开自我要求意愿不足,习惯于长期来“高墙电网”的封闭性管理模式,缺乏开放性思维,信息化建设理念落后,认为监狱是保密性高的单位,信息化程度高会降低保密性,不利于刑罚执行工作开展。甚至有“公开”即亮丑的想法,“怕公开”,“不能公开”等思想认识阻碍工作进程。在面对负面信息“炒作”时,因自我准备不足,信息处置滞后,应对不及时、不高效,造成执法工作被动局面。这些情况表明,封闭性思维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与及信息应急处置等等已不容忽视。

(二)操作的“表层”化与社会“剥洋葱探究”诉求不相适应

当前一些监狱在信息公开上流于形式,内容简单,公开程度不高,致使一些警察没有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在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过程中,不仅在监狱内部(警察、罪犯)公开程度不高,在监狱外部(社会公众、媒体)的公开也有欠缺。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开对象的广泛性不够;二是公开重点针对性不强;三是社会民众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探究心理没能得到满足,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等。各种刑罚执行工作内容信息不能及时有效被“应公开”对象所了解,这些情形的存在给监狱行刑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信息公开的基础保障不强与信息科技迅猛发展不相协调

1、基础保障偏重安防。信息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步伐缓慢。因历史原因,许多监狱在信息化建设仅局限于安防领域,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领域严重不足。

2、人员管理保障落后。在人员管理上,缺乏信息管理方面的机构和技术人才,没有成立专业的科室进行数据的建立、交换和更新。

3、硬件建设标准针对性不强。监狱缺乏自身特点的技术标准,不能为制造商提供适合监狱工作发展的技术标准,制造商也不能为监狱提供独到的监狱硬件。

4、软件建设滞后,新媒体的应用有差距。监狱缺乏能通行全国的软件,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刑罚执行软件兼容性低;在网络建设上仍停留于初级版本上;至今许多监狱仍没能建立官方的微博、微信、二维码等;罪犯家属仍不能通过网络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或进行视频会见等。

在日常实践中表现为“上墙公开,方法简单陈旧”,“单向公开,缺乏互动交流”,“普遍公开,缺乏隐私保护”等问题,造成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渠道单一,社会受众面狭窄。

(四)信息公开的高要求与制度规范不配套不相协调

当前法治进程加快,法治监狱建设不断深化,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如2015年4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不断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在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保障和配套跟进方面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狱执法(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支撑。一是信息公开法律理论规范方面,依据还相对缺乏,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在实务操作中的条例细化和操作性、针对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技术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还不能适应相关信息公开的技术需求,其中涉及保密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欠缺。三是监督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动态运行监督机制还没有形成常态,存在“临时性”和“指示性”的问题;缺少完善的考核制度和评议机制;面对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管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错方面还缺乏指导规范等。

三、基于“三个维度”进一步推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对策思考

(一)改进思想观念,用新常态思维夯实运行实务基础

一是抓好法制教育,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时代压力”。通过法制教育和当前的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深化监狱工作尤其是刑罚执行权开展履职的法治思维,促进刑罚执行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法治监狱建设,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依法依规,深化发展思路,坚持执法全过程的“程序”执法和阳光公开,大力推进公平司法进程。二是抓好社会形势教育,克服传统“封闭性思维”阻滞,提升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内生动力”。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强化形势教育,搭建行刑工作社会化渠道和桥梁,不断促进形成开放性思维,营造“大教育、大改造”等一体化行刑的思想认识和社会氛围。三是抓好技术革新成果的学习教育,强化对信息化科学内涵的认识,为信息公开技术运用奠定“飞跃基础”。通过科学技术成果的“供给侧”学习培训,促进监狱工作传统变革思维,促进包括刑罚执行工作的司法体制改革。并促使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由传统思维方式向变革思维方式转变,尤其要充分凝聚“科技助力”的共识,强化“互联网”思维,掀起监狱工作信息化建设新的热潮,补齐长期来深化信息化建设难突破的思想、体制和机制“短板”,让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与信息科技发展同步。

(二)完善顶层设计,用制度机制完善规范运行轨道

监狱的职能、性质、地位决定了刑罚执行必须是规范的常态,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作为监狱行刑执法打开的“一扇窗”,其规范化运行势必产生深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当前,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规范化”重点是通过顶层设计,科学制定相关的组织规程、基本法制以及工作流程,建立合理适用的运作模式、样板标准,以科学完善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保障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运行,推动法治监狱建设和行刑效能不断提升。

1、提高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的立法规格。通过制定完善专门的法律规范,由司法部印发的“指导性《意见》”过渡到立法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如通过比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较高层次和较高权威机关负责制定较高位阶的法规规程,提高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立法层级。

2、加强信息公开的“根本性”制度建设。对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调研,摸清现状,把在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实务中相关的规定、要求补充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重点完善办案程序,修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工作和信息公开规范,促进其系统性和完备性。

3、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适时制定《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着重突出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则、标准、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并在细化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法规制度操作细则上着力,强化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达到公开程序化、组织系统化、业务流程化、权责明晰化、措施具体化、考核定量化的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管理运行目标。

4、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考核考评机制,强化监督保障。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日常监督与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独立完善的考核办法,着重建立动态的监督机制保障信息公开的专业性和常态化,建立一定层级的考评机制,奖优罚劣。二是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应付了事的给予通报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从公众需要的角度检验信息公开的效果,不断提高行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水平。

(三)构建协作平台,用信息共享模式汇聚行刑资源合力

在行刑“一体化”、“社会化”等三个维度的发展进程中,刑罚执行信息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重要内容,可以发挥更加有为的“支点”作用。笔者认为,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挂头,组织协调司法、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民政和社区等部门组织,构成“大行刑工作共同体”――协调中心,以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构建一个多部门协作交互平台,以信息的交互关联促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协作平台构建应遵循“四个原则”和完善“三个机制”:

1、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管理一体化,充分体现多部门协作的特征;二是监控智能化,充分体现现化信息技术应用和便利性;三是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体现融汇交流的特征;四是功能交付衔接的高效性,体现其目的和要求。

2、完善“三个机制”。为使信息交互平台能切实发挥作用,应注重信息公开三个阶段的机制完善。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前期的“信息收集整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重点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等刑期变更等信息的日常收集、汇总、录入,行刑权行使主体(监狱警察、社区矫正管理主体等)应围绕规范、文明、依法执法,注重过程和程序控制,依照参与实施减假保等刑罚执行工作的部门和执法个人,都要“终身担责”,稳步推进从“分监区-监区-业务科室-监狱-协调中心-社会”的信息资源的过程“集成”和“流向”。二是完善信息公开的操作实务机制。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狱务公开的意见》,创设多元化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方式,根据公开对象,有针对性抓好向罪犯的告知和公示公开,向罪犯近亲属以公示、参观、参与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方式全面公开。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后的更新补充跟进动态机制。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通过跟踪、调研和各部门交接共享等“信息交流”不断形成信息公开的深化发展态势。

(四)拓展载体应用,用信息科技打造“高大上”格局

随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监狱工作必将从传统意义上的监狱进入全新的信息化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监狱工作信息化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刑罚执行信息公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将越来越多。

1、充分发挥传统公开方式的作用。传统的公开方式比如公开公告等、自然有其不消退的生命力,重点是根据传统公开方式的“简单易行”和易于被“70前”甚至是“80前”的公开对象所接受的特征,针对一些临时、简易场所和老弱病残罪犯偏重于开展相对传统方式的公开渠道应用。

2、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注入时代特征。以更加开放自信的胸怀和心态积极将更多新媒体技术应用于刑罚执行信息公开等领域,如借助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方式,适应不同公开受众对多元化公开渠道、载体、方式的要求,提高信息公开的成效。尤其要大力挖掘和开发运用新媒体技术,探索和深化微信平台、微博等互动和远程视频、可触摸系统的开发应用,在信息公开实践中注入更多“新元素”,树立新形象,取得新成效。

3、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开创信息公开载体、渠道、方式“百花齐放”的新常态。一方面,巩固公示栏、监狱监区讲评、谈心谈话、宣传手册、报纸、广播和座谈会等传统公开方式,发挥其较为直接、畅通、简便的优势特点,需要在完善公示内容、规范公示流程和加强制度执行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不断尝试引入现代新媒体技术如“刑罚执行信息查询一卡通”等,让传统与现代相互交融,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完善,让传统与现代公开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开模式。在创新信息公开方式上,要注意处理好保密和罪犯隐私保护,完善并简化操作流程,让公开对象愿意接受,不因年龄、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等存在信息公开“阳光”照射不到的区域和死角。从而切实有效地解决公开“供给”不足与公众期盼公开“需求”增加的现实矛盾。

四、小结

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是深化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是行刑一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监狱工作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推进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必将对推进行刑一体化和行刑社会化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重要支点和窗口效应,并以“信息公开”促进监狱实现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规范管理,引领并推动国家法制和社会管理迈上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中国司法》2015年9期《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野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思考》 姜金兵

[2]《中国司法》2015年第10期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 李豫黔

[3]《新形势下狱务公开工作研究优秀论文集》 2015年8月 《功能性监狱罪犯对狱务公开需求的调研报告》 王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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