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建议设立“贵州省监狱罪犯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基金”(以下简称“罪犯救助金”)并形成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罪犯特困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体现人文关怀,稳定罪犯改造思想,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稳定。其初步设想如下。
一、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多数为青壮年,其中部分是其家庭中主要依靠的劳动力。一些人员因违法犯罪服刑,夫妻离异等原因直接导致家庭子女无人抚养、老人无人赡养等具体困难问题,直接影响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目前,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一些贫困家庭,因家庭成员中有人违法犯罪而使其家庭陷入特困的境地,这些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极易因家情况引发出不稳定因素。为监狱抓好这类罪犯的改造,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而设立“罪犯救助金”制度提供了必要性。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即或是监狱设立了“罪犯救助金”制度,也不可能解决罪犯的所有家庭困难问题。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制度,只能以点带面,更多的是从稳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思想情绪,使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监狱设立这一制度更多的只是“救急不救穷”类的救助。对罪犯困难家庭的救助,主要还应由政府救助管理部门来解决。但监狱对罪犯特困家庭的救助帮扶,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很有现实意义,在监狱现实工作中是必要的,可行的。其可行性,一是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公民群体,其家庭情况如同社会上的普通家庭一样千差万别,监狱对罪犯特困家庭的救助帮扶,是监狱做好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也是监狱工作向社会延伸的一种表现。二是虽然对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由政府救助管理部门来主导,但目前政府救助管理部门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还十分有限,“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制度是对政府救助管理部门救助工作的补充。三是从现行监管工作法规上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为监狱从罪犯的劳动报酬中提取部分报酬用于罪犯特困家庭的补助成为了可能。四是对狱内罪犯小超市(小卖部)利润的使用,现行的监管工作制度规定只能用于改善罪犯生活。设置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因为这些利润来自于罪犯的日常生活消费,而罪犯作为特定的消费群体,其消费选择受到了限制,上级规定狱内罪犯小超市(小卖部)利润只能用于罪犯,是基于维护罪犯的权益方面考虑的。因此,从狱内罪犯小超市(小卖部)利润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罪犯特困家庭的生活补助,与用于罪犯的大原则应当是一致的。
二、“罪犯救助金”的筹集原则与渠道
“罪犯救助金”的筹集原则是“众人集资,专用于囚”。 其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其筹集渠道主要有:
(一)罪犯筹集。即来自于监狱罪犯劳动低酬提成、狱内罪犯小卖部(超市)的利润提成和罪犯的个人捐款。建议按罪犯劳动月低酬额的10%提取,狱内罪犯小卖部(超市)利润按总额的20%提取。
(二)监狱工作人员的捐款。即来自于监狱警察、工人和驻狱武警官兵的捐款。
(三)社会团体、企业及各界人士的捐款。即监狱通过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罪犯特困家庭名单、账号、用途等方式接收社会团体、企业及各界人士的爱心捐款(因考虑到监狱罪犯管理要求的特殊性,非特殊情况监狱不接受实物的捐赠)。
三、“罪犯救助金”的管理
(一)建议由监狱局制定出台《贵州省监狱“罪犯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方法、原则、使用范围、办理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细化和明确。由各基层监狱来执行,监狱局只负责“罪犯救助金”办法的制定、修订和“罪犯救助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各监狱不作他用。
(二)各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监狱纪检察部门、干工、服刑人员和社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三)非特殊情况,对“罪犯救助金”的使用要实行用前公示,将救助对象姓名、支助金额等事项进行公示,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罪犯救助金”的收支情况集中向监狱干工、服刑人员和社会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通报,并上报监狱局,接受监督。
(四) 对特殊情况使用“罪犯救助金”,在《贵州省监狱“罪犯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清晰, 确保“罪犯救助金”在规则范围内使用。
四、“罪犯救助金”的使用
“罪犯救助金”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在监狱内服刑罪犯的特困家庭的救助帮扶。罪犯特困家庭是指在正在服刑的罪犯因夫妻离异、家庭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子女就学困难或应由罪犯赡养(抚养)的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家庭(以下简称“罪犯特困家庭”)。其救助的方式建议只考虑以下三种:
(一)生活救助。即对因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的罪犯特困家庭的生活救助。救助金额为每人(户)每年(次)1200元―2000元。
(二)教育救助。即对罪犯特困家庭的子女为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救助,确保其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救助金额为每人每年(次)1500元―2500元。
(三)抚慰补助。即对罪犯特困家庭因自然灾害、火灾(未购买商业保险)、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未按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给予抚慰性质的补助。抚慰补助金每次2000元―2500元。
罪犯特困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救助(补助)。
五、享受“罪犯救助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监狱内服刑,并具备罪犯特困家庭的条件;
(二)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刑近一年来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的情行;
(三)剩余刑期在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
六、设立“罪犯救助金”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处置办法
(一)监狱设立“罪犯救助金”制度,势必会给监狱相关部门和人员增加一些工作量。对这一问题,只要监狱管理层做好解释工作,并从制度设置上理清运行的规则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是能够做好的。
(二)针对罪犯劳动低酬、狱内罪犯小卖部(超市)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作为“罪犯救助金”,与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实际情况,在执行之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沟通,争取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三)筹集“罪犯救助金”的结果难以预期。从目前情况上看,如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要筹集到“罪犯救助金”数量的确难以预期。但“罪犯救助金”的使用本着以收定用,视筹集量来确定救助帮扶的人员数量,从监狱内部管理的层面来说是能够做到的。若启动并推行“罪犯救助金”制度,其稳定的来源渠道是罪犯劳动低酬提成和狱内罪犯小卖部(超市)的利润提成,其他捐赠源渠道均不稳定。如某监狱2016年支付给罪犯劳动低酬、狱内罪犯小卖部(超市)利润的总额达80余万元,若从中提取5―10万元作为“罪犯救助金”是可能的。再则,随着全省监狱布局调整逐步到位后,监狱的区位得到了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会有明显好转,监狱工作更要注重从如何持续保持监管安全与稳定和提升社会效果上下功夫。
(四)设立“罪犯救助金”的效果在短期内也许未显现出来,但这一制度的设立,只要管理到位,一定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在稳定罪犯思想,保持监管改造秩序的持续安全与稳定方面一定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