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笔者每日往返于县人民医院与监狱之间,不觉已有半月之余。对此我倒是没有什么抱怨或不满,早已习惯了监狱的工作节奏。面对同事们对我的调侃,我也自嘲自己是一名看守病犯“专业户”,并乐此不彼。而同事们议论最多的就是,“凭什么一个罪犯能够享受免费医疗,警察反而不能?”从参加工作至今,我记忆中外出执勤看守病犯应该不少于10名罪犯。在此过程中,也经常听到外面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们同样议论,“凭什么一名犯罪之人能够享受到免费医疗待遇?”对此我也深感疑惑。
到底谁应该为罪犯的免费医疗来“买单”?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监狱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为此,我特意查阅了一些相关法律依据。如《监狱法》第54条这样规定,“监狱应设立医疗机构,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从法条上来看,只是表明监狱对服刑罪犯需要承担医治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对罪犯的医治要达到何种程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生病就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监狱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对于身患重大疾病的罪犯,该犯以自伤自残为要挟,提出要去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医院进行治疗,要使用进口药物治疗等。监狱如果不答应,罪犯或者其亲属就纠缠不清,到处投诉、上访,状告监狱方面不作为、侵犯人权。在常人看来,罪犯的一些要求明显过分,但由于监狱方面拿不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不能对罪犯或家属给出一个有力的解说。而监狱为了化解纠纷,往往又是“花钱买平安”,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刑罚执行的成本进一步增加。还有部分罪犯,通过道听途说也好,亲身经历也罢,感受到监狱对生病罪犯的“免费治疗”优越性,面对自身为治病而无力负担高昂医疗费用,在迫于无奈的时候就会选择故意去犯罪,以便收押监狱接受治疗,这也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监狱警察因罪犯病亡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些都无疑给监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对此,是不是监狱就应该为罪犯的免费医疗来“买单”?这明显是不应该的。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罪犯的权益是应该得到保障,但该如何进行保障还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监狱法》需进一步完善。针对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罪犯在监狱罪犯中所占比例的增加,《监狱法》应对不同类型疾病的罪犯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罪犯可以接受治疗的等级。进一步明确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因罪犯治疗产生的80%费用应由罪犯本人或家属承担,监狱只负责承担20%的基本人权保障费用。监狱所承担的20%罪犯医疗费用,还需国家财政补贴。只有明确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遏制类似故意犯罪享受“免费医疗”的犯罪行为。
第二,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需进一步规范。当前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施行超过20年,已经明显不适应监狱工作新形势,急须修改完善。再加上有个别警察违规违纪办理保外,造成罪犯保外就医丧失监狱公信力,同时当事警察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但也导致了对待罪犯保外就医问题,监狱医院如同“惊弓之鸟”,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能够获得保外就医的罪犯,基本上是癌症晚期,等同于“保死”。对此,罪犯家属大多不愿接受如此保外。而监狱仍需承担罪犯病死后的火化费用,无形中又增加了刑罚的成本。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不够完善。《监狱法》应做出修改,明确罪犯可以保外的条件,既保障了罪犯的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监狱及警察的权益,只要监狱方面没有违规办理罪犯保外就医规定,监狱及警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如此,罪犯保外就医才不只是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第三,监狱对罪犯就医及保外、非正常死亡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今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司法过程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因此,在监狱对待罪犯就医及保外方面,也可以建立相应制度。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产生的维权纠纷,应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的判决机制。罪犯家属对待罪犯的就医、保外及非正常死亡问题,由罪犯或家属主动提出,法院立案判决,检察院同步监督,监狱负责执行。如此,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处理罪犯问题,方能有理有据的解决罪犯就医、保外及狱内非正常死亡三大难题。
总之,罪犯的就医、保外等问题,不是监狱的“一枝独秀”,而是关系到多方面的社会性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制,国家司法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才能从根本上真正的解决罪犯权益保障的难题。